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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无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度镇,建设拆房怎么补偿

时间:2023-09-15 作者:良少 49 49


今天给各位分享安徽无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度镇,建设拆房怎么补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无为县2016年住房补贴文件

无为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等11个部(委、行、局、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无为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若符合条件另行申请。申请家庭有子女服兵役(军官除外)、上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上除外)、劳教服刑人员情况的,原则上计入家庭人口。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安置的,按拆迁协议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4、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的,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转让不满三年的(因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除外)。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最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8元/月;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6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逐一通知到户):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收入情况证明材料:(1)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证明);

(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或无房证明等);

(七)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如家庭成员没有变动,需提供申请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银行发放的补贴卡复印件(如提供错误,后果自负)、填写《无为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审核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审查核实

(一)社区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确定是否受理。

2、对确定受理家庭提供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收取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户籍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户籍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调查人员和协助调查部门的经办人员都要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对申请家庭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记录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报县住建局存档),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场所和申请家庭居住地等处张榜公示以及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社区应派专人看守,防止公示名单人为损坏。

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编制申请家庭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新老户分开汇总),上报乡或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力量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移交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要深入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车辆管理以及银行系统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收入证明,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民政局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并将初步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有关情况在各社区所在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络上进行第二轮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

六、发放租赁补贴

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七、责任追究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退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或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申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度镇,建设拆房怎么补偿

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无为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推进城市建设,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无城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农户家庭常住人口房屋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

第五条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农户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和超出人均35平方米,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少于人均35平方米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由被拆迁人按260元/平方米补足到人均35平方米,但不允许突破;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无城规划区近期规划范围内,农户一律不准擅自建造房屋。在该规划范围内尚未征地拆迁区域现有的农户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鉴定属危房的;②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③子女已进行婚姻登记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可提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在无城规划区近期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建设的农户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

(一)属危房翻建,在原地按原面积、原结构、原层次维修的;

(二)既符合危房翻建又符合扩建条件,建成后总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20平方米,并征得邻里认可的;

(三)符合扩建条件,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20平方米,并征得邻里认可的;

(四)符合分户条件,在村民居住点自建住宅房屋,提供宅基地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未突破人均30平方米的。

第八条农户自建住宅房屋由无城镇政府会同国土局、建设局及规划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确认。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或少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下,按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找补;超过5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找补。

第十条农户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

(一)人均3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评估价执行。

(二)人均35-60平方米的部分:①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②砖瓦结构300元/平方米;③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

(三)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①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②砖瓦结构200元/平方米;③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房按规模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楼号、层次、户型的选择,按农户拆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实行先搬迁拆除、先选房、先安置。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檐高2.2米以下的附属用房、牛棚、猪舍、厕所等非住宅房屋一律作价补偿。拆迁公告(通告)发布后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体组织等集体所有以及农户合法所有的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巢湖市2023年拆迁区域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铜陵至商城高速公路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巢湖市段)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至商城高速公路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巢湖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收范围:

1、主线部分:位于槐林镇、坝镇境内,东至巢湖与无为交界处(油坊冲)、南至坝镇夏店采石场、西至岳武高速、北至农田。

2、安置点部分:位于黄麓镇境内,东至东倪村、南至农田、西至坑塘、北至半岛大道。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91.65亩。

1、主线部分:面积1056.06亩,其中农用地1014.84亩、建设用地41.22亩、未利用地0亩。

2、安置点部分:面积35.59亩,其中农用地35.59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槐林、坝镇、黄麓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2月23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9号)、2022年5月29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40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亚父园区2022-G2号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1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安成路、南至金庄陆、西至港口大道、北至方墩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55.89亩,其中农用地155.89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6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亚父园区2022-G3号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2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安成路、南至方墩路、西至港口大道、北至南外环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2.71亩,其中农用地42.7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69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槐坝路补报项目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3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槐林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槐坝路、西至空地、北至S316道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1亩,其中农用地1.2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槐林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2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8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土地补偿协议书

耕种土地有补偿,土地补偿协议书范本怎么写,以下的土地补偿协议书范本给大家作为参考哦。

土地补偿协议书范本【1】

甲方:乙方:乙方为了发展..........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南临,西临,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日内付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日内付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乙方:

组长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

二零xx年月日

土地补偿协议书范本【2】

甲方:无为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及安徽省政府皖政【20xx】132号文件精神,通过勘测定界和地上物核算,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项目

土地用途: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村(社区),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元(综合补偿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及时交付土地。

五、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丙方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本次征收土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年月日

土地补偿协议书范本【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地块”(以下简称“宗地”)的有关土地开发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位置:

宗地位于_________,四至范围是:北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__,南至_________,东临_________.

二、宗地规划用地条件:

根据_________市规委《规划意见书》(_________规_________号)规定,出让宗地的主要规划条件是:

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公建;

建筑使用性质:酒店、会展中心、商业;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城市公共绿化用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控制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控制高度:≤_________米;

容积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绿地率:≥_________%.

该宗地为乙方通过_________市土地交易市场摘牌竞得土地。宗地详细规划技术指标参见《规划意见书》(_________规_________号)宗地最终面积和四至范围以_________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规划意见书》(_________规_________号)和《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_________拨地_________号)为准。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提供土地。

2、负责完成宗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做到土地平整。

3、甲方负责宗地各项市政设施建设达到以下标准:

(1)通路:北临_________,东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__,南面为_________.

(2)供电:_________供电公司规划建设110千伏变电站一座,预计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甲方建设10千伏开闭站一所及其上电源,110千伏变电站建设期间由甲方负责解决过渡电源,形式为单路10千伏送至临时开闭站。

(3)通讯:_________地区建有中国_________集团_________市通讯公司10万门电话局一座。同时在基地_________号地规划建设通信公司5000门模块局一座,基地规划路上设电信管道支线。现有设备能满足办公及生产生活需求。

(4)供水:由_________与_________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基地内各条规划市政路均铺设输配水管道。

(5)排水:排水为雨、污分流,分别排至市政雨水干管和污水干管,现有排水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雨水流入规划_________,污水集中至_________污水处理厂。

(6)供热:乙方自行采用天然气或电力解决供热。

(7)供气:甲方在基地_________号地块建设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一座,_________、_________建有中压天然气管线。

(8)供中水:基地各规划路均建有中水输送管道。

4、负责进行甲方拆迁、施工范围内的场地管理。

5、甲方在进行拆迁、市政建设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甲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时,甲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的相邻地段内有关的明沟、上下水道、电缆、其他管理设施及乙方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7、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进行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报装。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

2、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进地通知后即开始承担接收地块的现场管理。

3、负责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报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4、负责宗地红线内房屋的开发建设和红线内市政管线、绿化、景观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

5、根据甲方提供市政规划设计条件,办理以下市政接用事宜:

(1)负责办理道路接顺或路口改移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2)负责办理上水接用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3)负责办理燃气阀室和与市政燃气接口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4)负责办理雨、污水接线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5)负责办理正式用电的报装、从开闭站接线、接电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负责向有关电信运营商申请语音及数据传输等电信业务及与市政接口等建设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7)负责与排水集团接洽市政接口和宗地红线内所有中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6、对宗地的使用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该宗地《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7、乙方在宗地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的红线外有关道路、市政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对甲方在宗地红线外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内容

一、土地开发补偿费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甲方进行该宗地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等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补偿。

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含代征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土地开发补偿费的支付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宗地土地开发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分伍期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

1、本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地开发补偿费总额的_________%作为定金,即人民币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2、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进地申请向乙方发出进地通知后10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的15%,即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3、本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的20%,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4、本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的25%,即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5、本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补偿费的10%,即人民币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各期土地开发补偿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付款时间以该银行帐号收到款项时为准。

第五条银行帐号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以收到该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不对因甲方未按时通知而造成的延期付款承担责任。

第六条交付土地的期限及标准

一、乙方按照其与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在支付完30%的土地开发费及出示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第一笔土地出让金收据后,可向甲方递交进地申请。

甲方在接到进地申请后的180天内向乙方发出进地通知,并以“三通一平”方式,向乙方交付该宗地全部建设用地。“三通”是指提供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一平”是指场地达到自然地平。

二、甲方在乙方项目竣工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全部市政条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乙方交付土地,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或乙方违约,则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标准向乙方提供土地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方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提供宗地的违约赔偿金=(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甲方已交付土地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开发补偿费)×3/10000.

三、乙方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期土地开发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或甲方违约造成的,则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及违约期内应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乙方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的违约赔偿金=乙方应付甲方土地开发补偿费中未支付的部分×3/10000.

如果乙方各期延期付款日累计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交纳的定金不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对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逾期付款金额在违约期内银行贷款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下同)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需偿付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五、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则该方对违约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变更

一、本协议书及附件在双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协议书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依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甲方和乙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终止

一、如果甲方违约,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按期交地,逾期日期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二、如果乙方违约,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付款期限支付各期土地开发补偿费,延误交款天数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

2、乙方与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3、乙方出现资不抵债、破产、停产或被清算的情形。

4、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甲方认为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

三、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首先向对方发出协议终止意向通知,并在该通知当中说明对方的违约事件。在收到终止意向通知后的20日协商期内,双方应协商避免终止本协议。

四、在终止意向通知有关协商期满,协议双方仍未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违约事件仍未得到补救,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五、终止的一般后果

1、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违约,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该宗地返还甲方,撤走该宗地上全部乙方人员、设备及其它物品。逾期不撤走的,视为乙方放弃有关物品的所有权。

3、甲方于乙方按照上述约定返还该宗地同时,向乙方不计息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甲方有权从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相关违约金后返还给乙方)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甲方将该宗地交付时的原状并由乙方承担费用,对于不可恢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一、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如果争议、分歧或索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无法解决,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条款

一、通知

本协议条款中约定需向对方发送通知的,若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在电话、电报、传真通知的同时,应以正式书面信函通知。一方收件地址变更应提前告知对方,因一方不及时通知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负赔偿责任。以邮政方式送达正式书面信函通知的送达时间约定为:从交邮挂号邮件次日起,本市三日内,外埠五日内视为送达;从交邮EMS邮件次日起,本市二日内,外埠四日内视为送达。

二、完整性

1、乙方与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套相互关联的、完整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相互支持。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将以上合同和本协议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理解和贯彻执行。

三、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周期前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

本保密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壹式柒份,双方各执叁份,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壹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签):_________乙方(盖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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