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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施工方案标准,农村建房规定

时间:2023-08-09 作者:惜婵 130 130


很多朋友对于自建房施工方案标准和农村建房规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自建房独立柱怎么配筋

农村自建房的钢筋混凝土柱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有很大承重作用的构造柱,还有一种就是题目所说的独立柱,所谓的独立柱就属于承重柱,是没有墙体来做主要承重作用的。虽然说现在的农村自建房大多数都是砖混结构,以构造柱居多,但是砖混结构的房子也同时也会有独立柱存在,比如说阳台或者露台独立柱,这样的独立柱配筋就稍为复杂点,那么这种独立柱的配筋应该怎么样决定呢?

农村自建房的独立柱配筋没有统一标准,需要根据实际荷载来仔细计算。

在砖混结构的自建房中,构造柱的配筋是非常简单的,一般都是4条12mm或者是4条14mm的钢筋就可以了,因为构造柱为了增强墙体的整体结构能力,增加墙体的横向受力能力,也就是说能够增加房子的抗震能力。而独立柱因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荷载,所以配筋就需要根据具体的荷载来实际计算,不同的楼层不同的位置,所需要的配筋都不一样,所以这就需要有专业设计能力的人员才能够完成,而不能凭自己的想象随意配筋,避免发生少筋或者超筋的情况出现。

农村自建房实际施工中很少存在专业设计,提供几种独立柱配筋供大家参考。

说起农村自建房的设计施工,恰恰就是农村自建房最大的短板,除了那些比较发达地区的小高层自建房,会有专门设计院设计图纸,其他大多数地区的农村自建房都是没有这个待遇的,除了极少数的朋友从网上简单的购买一套图纸之外,其他都是凭经验施工了,所以独立柱的配筋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里我就给朋友们介绍一下三层以内的农村自建房,砖混结构中的独立柱配筋的几种方案供大家参考吧。一般砖混结构的自建房独立柱都是在阳台位置,单独的一层独立柱上面做露台使用的话,配筋稍少,一般都是8条14mm或者8条16mm就完全足够,如果是阳台一直到顶,最好就是采用8条16mm或者8条18mm的配筋吧。如果是一楼全空客厅中间的独立柱,400以上的截面柱,跨度5米左右,配筋最少8条18mm或者20mm的钢筋。

当然,这里所说的农村自建房独立柱配筋方案,都不是经过精确计算的结果,只是根据一般的情况提供的一些大致方案,这也是农村自建房施工中选用最多的几种配筋方案,在这里就仅仅是给大家一个参考意见了。目的也就是想告诉朋友一个大致范围,避免随意配筋出现超筋或者少筋现象。

安徽省关于农村自建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建房屋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安排自建房屋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使用

第八条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屋;

(二)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的修缮、维护;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

(四)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第九条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二)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三)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的;

(六)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

(七)其他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____第十二条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____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配合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处置措施,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____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自建房屋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非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农村自建房占地标准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

农村建房不能超过几层?

在农村建房是有楼层限制的,正常情况下要求是以2-3层为宜。比如贵州,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自建房不能盖超过3层。不过各地政策不一,有些地方对于层高方面还是有所放宽的,像珠海市就规定可以是3层半,而惠州市龙门县更是要求新建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可不超过5层,楼高不超过16.5米就行。

而之所以要对农村建房加以楼层的限制,一方面是为了整个农村建设而做出的考虑,新农村建设统一、美观是很重要的,要坚持外观的舒适度;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安全,农村自建房多选用砖混结构,密度大,抗震性低,而且农村施工多半是“游击队”,技术水平可能略有欠缺。因此,建太高的话安全隐患比较多,老人上下走动的话也不方便。另外,就是实用性的问题,一般3层的房子完全能够满足整个农村家庭的居住需求,完全没必要浪费钱建高楼层,说不定还会引起攀比之风,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谐。

农村建房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农村建房面积也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并不是说想建多大就建多大。一般来说,农村地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在25-45平方米左右,而且每层的面积一般很少有人会超过150平方米。当然还得看宅基地面积的大小,比如自家宅基地只有100平方米的话,想要建200平方米的房子显然是不行的。另外,每个地区也会制定详细的面积标准,下面一起来参考下部分地区的农村建房面积规定(具体视当地政策为准):

1、贵州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为:(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安徽

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能超过16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江苏

要求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4、湖南

使用耕地建房,总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TIPS:不计算在建房面积里的内容

1、建筑物内部的设备管道夹层。

2、建筑物内部分隔的单层房间。

3、屋顶水箱、露台、花架、凉棚、空调室外机搁板、墙面抹灰等。

4、与建筑物内不相连的装饰阳台、挑廊,以及独立的烟囱、地沟等。

农村建房的流程及条件

1、条件

首先,在农村建房一定要严格按照住房建设审批流程来进行建房,不得未经审批建房,也不能出现强占耕地、超占宅基地建房等问题。其次,还要按照规划选址建房,像一些自然保护区、产业发展区都是不允许建房的。最后,就是就是得按照当地的建设标准来建房,就比如上文所提及到的面积及楼层等等。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建房才合法合规,不会有违建拆除的风险。

2、流程

农村建房的流程可以简单概括为:备好材料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下达审批意见→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及竣工验收。注意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总的来说,2022年乡村振兴已全面起步,而这其中农村住房的建设改革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而且根据政策规定,今年多数县(市、区、旗)将建成示范农房,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但是农村建房的要求还是要遵守的,面积、楼层等都必须符合标准才行。最后,农村建房也是有一定的补贴扶持,具体情况大家也可以去详细咨询了解清楚。有关农村建房面积标准问题,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规划: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建设一批美丽乡村。

审批: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

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

建设: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

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

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治:“两违”存量限期消化

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

法律依据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农村建房规定

一户一宅。农村建房的规定面积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要看当地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的多少确定。1、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建房,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然后再带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等到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建房。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要看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建房 施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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