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的别墅,在室外的楼梯上安上一道门,违法吗?如果不违反安全的规定,是不违法的,如果对消防安全有着,要是不允许是违法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本规范条文说明中:3.0.17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情况,参照规范规定计算你的室外楼梯面积。
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
《物权法》仅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使用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概念,却没有对二者进行定义和界定,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笔者认为,某一建筑物只有既符合了“构造上的独立性”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同时又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时,方能成为专有部分,成立专有权,否则,这一部分很有可能会被设定为共有部分。在我国房地产实践中,一些小区内的游泳池、娱乐场所是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要件的,但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商与全体业主的约定或者是基于其他合理性的考虑,这些建筑物往往是归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的。在此情况之下,这些建筑物虽然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但是由于不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便不属于专有部分。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形态表现于外部,一般是指进行登记。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专有部分除以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为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一要件。然而,在实务中,登记并非取得专有部分的唯一方式。谢在全先生认为:“一建筑物之特定部分虽未出诸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形态,仍得因当事人之让与或其他行为,使其成为区分所有权之客体。”如我国通过法院的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在此情况之下,登记并不是设立专有部分的唯一方式,故笔者将“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作为专有部分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
三、叠加式别墅户外楼梯专有与共有之界定
在研究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相关基础理论之后,笔者以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叠加式别墅户外楼梯为切入点,对相关基础理论及界定标准进行检验与具体适用。
1、构造上的独立性
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就是说,各个部分在构造上可以独立分开,可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只有这样才能客观的被不同的所有人支配。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具有明确区分性、直接通行性、属于专用设备。其在构造上依附于叠加别墅的外墙墙体,是上单元住户独立的出入口。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每一部分专有部分应该具有专有的使用性,可以产生独立的经济效用,并且也只是所有权人独立支配,为所有权人特定的使用目的,在学说上这被称为“机能上之独立性”或“利用上之独立性”。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为上单元住户的独立使用,即特定的所有权人使用,而不是全体或一部分住户共用。其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法律上的独立性
即要具有“法律形式上的独立性”,通过法律的公证公示,具有了公信力,对外也具有了对抗效力,通过登记使被分割的各个部分成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个体。在此争议中,房地产测绘部门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将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认定为上单元住户专用部分,登记为上单元住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在权属登记上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认定为专有部分,登记为上单元住户的套内建筑面积,有利于上单元住户对楼梯的支配权,减轻下单元住户的房价负担,促进友好睦邻关系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1、楼梯最好设在财位上
楼梯是影响财运最明显且关键的因素,如若楼梯在财位上,催财效果会很好。楼梯不管高低大小,都当做水看,从玄空角度讲要放在城门位,当运水龙神位。从八宅角度讲放在生气,延年,天医位。按九星飞泊的观点,应该在生气方和旺气方。
2、楼梯不宜在住宅中心
3、楼梯不宜面对大门
大门通常是吞气吐气的口子,如果气一进门就御剑欧体,楼梯就先横着一条条切线,要么一下子把气切断,要么使气不能顺畅,搅乱住宅气场,户主健康也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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