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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3年最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室内环境健康、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美观等原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证明;
(四)装饰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健康管理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释放。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通风透气,达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用节能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水平。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节能技术和材料进行推广应用。
第六章 美观管理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建筑物的整体风格,体现设计理念,注重色彩搭配和空间布局。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参与设计。
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用户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提出质疑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复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监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备案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健康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返工、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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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保证工程质量;
(二)环保优先,减少污染;
(三)合理设计,利用空间;
(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违规转包或分包工程。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在承接工程前,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材料标准、施工工期、工程费用和质量保修等事项。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持证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章 材料管理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取得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在采购和使用材料时,应当索取并留存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材料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饰装修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巡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