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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5 作者:彤绮 71 71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文件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目信用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重新注册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

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从业培训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装修装饰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县(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的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各类持证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装修装饰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发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工程的发包,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装修装饰工程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近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他人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使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图纸、预算;

(三)参建装修装饰工程中各类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省、市、县各级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复印件;

(三)施工图纸;

(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七)拆改结构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

(八)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九)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

(十)项目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建筑装修装饰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装修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七)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八)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十二)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房屋已装修装饰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及装饰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装饰企业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二次复检。

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显著位置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注明房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修装饰人、装修装饰企业必须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但对涉及住宅主体结构和水、电、暖、气等设施布设、安装或改造的装修装饰除外。

第二十七条装修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装修装饰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由责任方返工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住宅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空气质量治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八条为规范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装修装饰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装修装饰市场监管体制,健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并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应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业防火救援设备,施工现场应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危险源应建立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零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装修装饰招标代理及工程监理、咨询、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三十八至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并在相应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八)由装修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装修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建筑法装修装饰法律规定

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都是希望在工作的程序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二、法律对房屋装修时间规定有哪些

房子施工装修是有时间规定的,白天作业时间为:8:00—12:00,14:30—18:00。

根据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周一至周五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中午12:00时至14:30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尤其是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市民一旦遭遇装修扰民问题,可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遭受生活噪音干扰,可以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

三、小区房屋装修注意事项

(一)装修时必须申报

1、业主(使用人)如需对所居住的物业进行装修,首先要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使用人递交申请时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及租赁合同)。

2、物业公司首先对业主(使用人)的资料进行确认,确认以后再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图册、表格)。

3、业主(使用人)在收到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请有关设计部门进行装修设计,并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然后到物业公司领取有关表格填卡,把填写的申请表及设计方案递交物业公司。

(二)进行审批

物业公司接到装修申请以后,根据业主(使用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

1、业主(使用人)应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规行的各项规定条例。任何违反法规条例的改动均需立即更正,所需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单独承担。

2、在接到递交的装修方案一个月内,公司审议后必须作出答复,是否同意业主(使用人)提交的方案,或提出方案的变更,以达到物业公司的要求。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3、物业公司就审批和管理各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工程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征收费用。

4、装修方案最终由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批准后,业主(使用人)将每平方米若干元的装修押金缴付物业公司财务部门,并领取装修许可证。

(三)按章施工

为了保证小区(大厦)的质量标准,业主(使用人)聘请的施工队伍必须到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有权审查装修承包商的资质,同时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业公司审查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出具更改通知方可施工。

(四)通过验收

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使用人)通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有关部门派人验收。如果工程规模大,可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单独进行。验收时应注意:

1、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使用人)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后再向物业公司提供合格证明,物业公司检查其是否符合小区(大厦)的总体规定和要求。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公司向业主(使用人)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要限期更正,再进行复检,直至合格。

3、业主(使用人)凭竣工验收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必要手续后,到财务部门领回装修押金,并交纳有关专用费用。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法律对装修有什么规定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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