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租房时修缮问题应该由谁负责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租房时修缮问题应该由谁负责和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房东负责维修范围有哪些
法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都是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因此有法定的维修义务,也有约定的维修义务,具体谁负责需要看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维修义务来分配。
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出租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或者维修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收益,理应承担正常使用情况时的维修费用,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该条规定根据过错认定的原则确定维修义务的承担人,即当租赁的房屋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需要维修的,该维修义务或者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因此具体如何承担维修责任,需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加以综合认定。
这个要看合同上是怎么标明的,虽然租房合同每个地方都有一个大致的模板,但具体到签订的时候还是不一样的,合同上对于房屋设施的修缮或者更换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管道、家电、家具等的损坏时有发生。
原因一般有两个
1,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租客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爱护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2,房子出租的时候,家具家电本身就已经是半旧不新,存在各种小问题。尤其是老房子,管道等老化,容易损坏。
出租房源时,维修义务是如何界定的?根据《租赁治安管理条例》中规定,房东有维修义务,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
1.因租客人为使用情况导致物品需要维修的,由租客负责维修,可以要求房东配合。
租客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因物品老化导致需要维修的,由房东负责维修,电器类(在保质期)可由产品厂家上门维修,租客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时,租客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
这种情况下,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租客居住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如果房屋严重影响租客使用,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合同赔偿。
总而言之,自然老损、管道老化等造成的自然损坏,由房东来承担费用。一般墙体,水电管道等都属此列。因使用不当、租户入住后的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为了避免纠纷,在签署合同和物业交接时对维修双方达成共识是最好的选择。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电视机后续再次损坏,那么应该就是租户使用不当了,应该有租户自己来承担维修费用。
但是实际生活中,这个维修费用一般比较少,没必要为了这点小事闹不愉快。所以建议大家都和平协商解决,在租房,出租房子的日子里,希望大家能和谐相处。吃点小亏也没啥,生活过日子图的是顺心,不要为一点小事情影响心情。
公租房卫生间漏水,该谁维修
租房子二十天卫生间漏水漏到楼下应该由谁负责任?
律师回复:
租房子二十天卫生间漏水漏到楼下,应该由谁负责任,视漏水原因根据合同确定。
如果漏水属于一方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漏水是属于房屋修缮原因的,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房东负责的,扣除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房东负责赔偿。如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承租人负责的,房东不需要赔偿。
因此,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公租房的卫生间防水应该是做好了再交付住户使用的,如发生渗水情况,应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维修。
公租房防水质量不好大多是装修施工出了问题,按道理将是承包施工方的责任,而施工方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协议的,保修期内你到物业报修,他们会派人来维修的。也有一部分可能是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如果是政府建设的项目还好,物业和开发都归政府管理,协调容易。一旦是购买的项目,开发商多半不会特别配合。那政府出面也未必当时就能给维修,尤其是那种有关系的开发单位软磨硬泡要走了质保金。那想让他们出钱出力就比登天还难了。最后还是要政府买单。
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期间电器坏了,应该谁负责维修
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认真制定合同条款,尽量详实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经验的律师代为起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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