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租的农房改造需审批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租的农房改造需审批吗的知识,包括城市居民自己住房改建需要建设局审批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如果唯一的农村旧房改造是一个合法的程序,所有必要的程序都已经完成,那么国家允许改造。但如果旧房改造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到位,就会受到处罚。这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采取法律措施,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因为现在要向房管局申请重建房屋。
如果没有建筑的批文,人被查出来会面临强拆。随着乡村振兴的快速发展,现在农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所以很多人也想改善居住条件,把破旧的老房子拆掉重建。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到处都是高楼林立的小房子。但在确认工作完成后,国家也加强了对农房的监管。无论是重建还是改造农村旧房,都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绝不能一意孤行,避免出现违法建设等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建房还是重建房屋,都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此外,该区域必须符合当地标准。如果面积超标,就要交房租或者面临拆迁。根据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政策,每栋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因此,重建的房屋也必须符合这一标准。确保房屋所有权得到确认。对农村房屋权属有异议时,不予通过建房审批手续。
因此,需要明确房屋的权益,才能进行后续的重建和改造工作。目前国内建房有明确要求,想建就建不了。以前国内对这种违建可能的措施是拆除,但最近有传言说2021年起有8种违建不用拆了。这是怎么回事?那么是真的吗?我们来看看2021年以来不能拆的8种违建。2021年,新的违建强拆政策出台,2021年的违建强拆全部停止。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2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一)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和协调局重要会议,督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编发,管理公文印章、文书档案和保密工作;开展新闻宣传,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和管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二)法规处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承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工作;综合管理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业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三)综合计划处起草市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市区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审核市区城建项目决算;组织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和监督管理;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和城市建设年鉴汇编工作;开展全局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动态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局承担的市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综合协调。(四)财务管理处起草局系统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法;编制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财务决算;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承局机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测算和缴存工作;对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五)审计处承担对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责任;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对本局实施的工程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对经济管理重要问题的内部审计与调查;征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承法律、法规和本局领导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六)规划设计处承担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勘察设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改革发展;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七)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公室)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网络。起草并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区房改政策、方案,审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货币补贴、优惠住房补差,核准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调查处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检查指导全市房改工作。(八)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起草全市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责任;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和交付使用进行统一监管;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和初审;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的管理和实施;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管理。(九)住宅产业处起草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起草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监测分析;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产价格评估企业资质、房产中介企业备案、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房屋租赁备案的管理工作。(十)物业管理处对全市物业管理实施行业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监管,发放资质证书;起草并实施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的政策及法;组织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和人员培训;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十一)公房管理处起草全市房屋管理政策;承担市区直管公有房屋的资产、租金、租赁、养护修缮管理和房屋改造、改善、防汛、防台等工作;不断完善直管公房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国有房产保值、增值;对全市异产毗连房屋进行管理。(十二)房政和落实私房政策处监督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权属登记等工作;开展城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十三)城市建设处(重点项目处、燃气管理公室)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起草市政和相关公用行业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对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管。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人居环境奖。承担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责任,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对全市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开展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审批工作;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参与国家、省、市在苏重点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和市区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起草监督、考评法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十四)村镇建设处参与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的制订和方案会审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有关村镇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整治工作;指导古镇、古村落保护和建设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组织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十五)建筑节能公室承担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查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方案;确定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指导实施;组织民用建筑能耗审计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及中介组织;指导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开展“绿色施工”工作;组织建筑节能科技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十六)科研技术处(总工室)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系统内部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评审工作;开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技术专家库;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装饰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的许可工作。(十七)维修资金监管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监督管理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县级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市区统一的房屋维修资金监管体系,保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承担市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审核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局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征收资金。(十八)建筑业处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承担工程监理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资格管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出市进行管理和协调,承外省来苏建筑企业资质核准和省内其他城市来苏建筑企业登记工作;开展建筑业统计和劳保统筹管理;推进建筑制品产业化,指导散装水泥工作。(十九)建筑市场管理处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组织城建监察综合执法;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指导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改革;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管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二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全市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起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管理;组织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市优质工程评选、推荐省优工程,组织开展安全达标、争创文明工地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二十一)行政许可服务处承担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申报及其管理工作;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及其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二十二)信息处指导局系统信息化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承担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二十三)信访处承市委、市政府批示交和转的信访案件;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报告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大问题。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法。(二十四)地震监测处编制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批辖区内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与撤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观测和短临跟踪措施,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承担全市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跟踪工作,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承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审核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承担全市群测群防工作。(二十五)震灾防御处编制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利用规划,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管理地震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承担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二十六)应急救援处编制、修编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演练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计划、财务、统计、物资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合作和交流;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二十七)教育培训处起草本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本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建设工地开展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承本系统职业技能开发和鉴定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特殊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审定本系统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备案,组织开展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归口管理本系统有关培训工作。(二十八)组织人事处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系统内工程建设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干部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和社团管理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公),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合署公),离退休干部处。
自己申请到的宅基地,让别人出钱建设好,但房子还是自己的,只不过出资建设方可以拥有一部分房屋规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这相当于出租房提前预付房租,农民对自己的房屋出租一部分,这在政策上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房子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宁愿自己住得窄巴点,出租出部分房屋,法无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农村出租房屋,特别是城中村、城区村,出租房屋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是农民拥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住宅,比如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而自己又住不了,便会将多余的出租出去,以此增加收益。有的是只有一栋房屋,但为了增加收入,宁愿自己住得窄巴一些,将部分房屋出租出去。晏子刚毕业结婚那些年,并没有分到住房,也是租房五六年。当时的房东,拥有一套完整的院落,房东自己住两间正屋和东厢房,另两间正屋租给了我,西厢房租给别一家城市无房者。这种情况非常多。对于城中村租房者,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其他没有任何管理。
但是,自己申请宅基地让别人出钱建设,这种事情晏子没听说过,因为这样的好事,很难碰到。当然,如果在城区,靠街的农房出租价格高,租房者感觉出资替你建房有账可算,那也是完全可行的。这就相当于人家提前预付多少年的房租而已,在确定租房使用年限时,肯定房主得做出一定的让利,房租要比市面价格便宜一些,因为要考虑到人家预付房租的利息因素。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题主的意思,出资人拥有一部分房屋规定年限出租使用权,也就是说,出钱人可能不是承租人,出钱替你建房,是做为一种投资,建起房屋后将你们协议好的部分房屋由他对外出租,这就等于你无钱盖房,借钱盖房,允许人家使用一阶段,将房屋出租的收入慢慢抵顶你的”借款“。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总之,农民有权对外出租自己的房屋,农民建设房屋,只要依法拥有了宅基地,哪种方式出资建设,那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只是农民在将房屋出租后,不能再重新申请宅基地而已。这种别人出资建设,用房租做为投资抵扣,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为了避免纠纷,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协议,必须写明,房子建起后所有权归农民,由农民办理房产证,这是产权明晰的重要问题。合同要规定好房屋建起后,多大面积归投资人使用多少年,这多少年内投资人如何使用和房主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不违法,房主不得干涉。因为房东对房子有管理责任,协议中必须写明不允许在该房屋内从事非法职业。同时要规定,房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谁维修。协议一定要有中间人证明,或者进行公证,确保具有法律效力,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首先祝贺你!你家的宅基地,有人出资盖房这是一件大好事啊。说明你们村应该在城郊农村吧,这些年城郊农村房子和宅基地是越来越火了。
我们这里就有许多城郊农村的房子,把门改在了临街搞出租呢!农村商铺和城里的商铺几乎连成了一体,难以分辨出来。
按照农村的现实情况,你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人,不论谁出资盖房,房子的产权都是你的,至于盖好房子后如何运行,谁来使用,出租多少年都是你自己说了算。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的。但具体在宅基地的使用方面目前并没有什么权威规定。倒是有一些地方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开,来保障宅基地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民增收又新增加了一个途径。
所以说,你这种想法和做法应该是走在了时代的前沿。不过,你担心的是不是村委会会出面干涉?其实这是你们私下定的,村委会未必能知道!村委会只是在审批宅基地的时候发挥作用,决定你们家是不是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至于审批完以后你们家谁来盖房子如何运行一般就没人过问了!
但有一种情况,如果你们家的宅基地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骗取的,比如你们家在已经拥一户一宅的情况下,又申请到了另一份宅基地!那村民们就会抱不平,举报你多占,那村集体就要干涉你了!但原因不是你的房子由谁来建,而是你多占宅基地了,应当收回!
不知道你属于哪种情况,希望这样的答案能帮到你!欢迎大家留言继续探讨。
题主问:自家宅基地,可以让别人出资盖房,出租使用权吗?也就是说,让别人出资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房子建好后,允许建房者拥有部分房屋一定年限的出租权。
一、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权属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无偿为农民提供的农村建设用地,由于是免费使用,所以,一户只能拥有一宅。
农村只要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家庭,都可以申请到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只要这个家庭户一直存在,即便户口本上只有一个人,宅基地就可以一直使用。
二、宅基地建房规定
申请宅基地被批准发证后,必须在两年内建房,如果两年内宅基地还没有开工建房,宅基地就会被收回。
至于建房款谁来出,建造什么样的房子,政策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家庭内部自行商议。
三、自家宅基地可以让别人建房吗?
完全可以。只是不管谁出资多少,房子的所有权都是自己的,宅基地所有权都是集体的,自己只有使用权。
别人要在你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好后,建造者拥有部分房屋一定年限的出租权,只要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并协商签订合同即可。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自家的宅基地,让别人来建房,房屋建好之后,你不直接将建房的花费支付给建房人,而是采取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方式,让建房人来使用经营一定年限来抵消建房的花费,房屋出租年限到期后,建房人再把房屋交归给你,并不再向你追偿建房的花费,两不相欠。
这种想法很好,具有可行性,但前提是你们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相关事宜约定好之后,写进合同即可。一般说来,自己请人建房,房屋建好之后,需要给建房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而你采用的是以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来抵消工程款,只不过是支付方式的不同,双方认可就行,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像我们这里,前些年还可以建小产权房的时候,有的农户就请人来建房,房屋子建好之后就给建房人几套小产权房来抵建房款,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至今大家相安无事,没有听说出现过纠纷,实际上在讲诚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基本上没有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其实,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也励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采取流转的方式,将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流转给他人经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所在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注意这一点。
所以我认为,你的这种想法很好,也有可行性,未尝不是一种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方式,可以学习借鉴。
这其实是共享农房建设的一种形式,是盘活农村“沉睡”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不少地方发展康养、民宿等乡村产业支持和鼓励的行为。
这是从事村建国土管理工作的笔者,时常关注宅基地及农房相关政策动态和各地案例后,给出的答复。由于对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管理越加规范和严格,以这种自己出“地”、对方出“资”合作建房的,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自己要出“地”,那么该“地”的权属必须清晰准确。因为农村宅基地并不是一经拥有就终身拥有,想当然认为永远都是自己的。原有房屋灭失的、批准后2年内未建设的,该块宅基地的拥有很可能就成了过去时,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曾经是宅基地,现已复垦的,也已不能成其为自己的宅基地。有权属纠纷的宅基地的,在未重新明确其权属之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其为自己的宅基地。
二、建房的许可条件问题
(一)基本条件。就大多数地方而言,利用宅基地建房,还必须符合建房的准入条件,还必须得遵守该村农业户口、“一户一宅”等最基本的条件。这也是大多地方的民宿只能对原房屋进行原址加固和装修的重要原因,原则上不能加层和扩建。
(二)房屋层高的限制。各地都有具体的规定,农房建设“朝天”发展也有控制性标准。比如笔者这里是农房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3层、10米。
(三)即使政策较宽松的地方,也需按程序报批后,按当地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就是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和政府专门出台政策鼓励建设共享农房以发展康养、民宿等乡村产业的地区,建房也不是毫无门槛,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必须得报批后按其要求和规定。
三、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慎重签订书面协议,就合作的方式、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的年限、房屋的用途、到期后房屋的归属约定及到期后的续约问题、违规后果等事项逐一进行明确,并最好由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让双方都吃下“定心丸”。
友情提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此种共享的方式到农村居家养老和发展民宿等乡村产业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在双方合作之初都应在了解清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时签订书面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在法律上没什么冲突,但是在实际操作实际使用上面可能会有一点的问题出现。
宅基地是你的,那么让别人出钱来盖房子,你如何定义这个使用权?
对于这个问题而言,你的宅基地证和房产证都是属于你个人的。那么对于别人出租这个情况,别人出出钱你盖房子这个情况而言。
那么我们如何定义这个使用权是怎么给别人使用?
签订出租合约。
这种情况下只能够签订这个出租的合约。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合约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那么在出租的时候,使用的时间和使用的年限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所以对于这个合约的经历来说,我们要遵循法律上面的规定年限和时间。在合同上面,合约有效时间为20年,所以我们出租的时间也不能够超过20年,那么如果说这个年限超过20年,那么合约里面,合同里面只能够按照20年的有效能力进行执行。如果年限过20年,那么就需要到合约到期以后再进行续订合约。
看起来没矛盾,实际上会有问题
这个问题好像看起来十分的符合要求,并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人心都是自私的,所以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和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
所以我们建议不要搞得这么复杂,因为到时候如果牵扯到个人利益的问题,每个人维护自身的利益都是非常重视的。
所以一旦起了矛盾和冲突,将会闹得大家在法庭上见面。所以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这样搞不太好,毕竟对于这个房子的事情和农村里面土地的事情,那是人们一辈子的大事,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个人觉得不要这么做也不要利用这种合作的模式进行盖房子。
所以对于我们农村里面,对于我这边来说,还没有见过这样的模式出现,有没有见过有人用自己的土地让别人来盖房子,这个是十分不合理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在农村里面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那么后面的纠纷争分可能会陆陆续续的出现。
所以对于这个情况而言,即使自己没钱,暂时不盖房子,也不要将这些在基地给别人盖房子。
针对自家宅基地可以让别人出资盖房,出租房使用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如下:
第一,我对这个方面有一定的了解,跟网友分享一下相关的信息。
第二,这个事情在前两年是不可以的,近两年来,国家逐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还有宅基地管制,原因是中国的富强离不开农村,农村富了中国才能真正的算富裕,而农村除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没有多少有价值的资源可利用,所以近两年来,中央1号文件说的重点就是“三农及乡村振兴问题”,而乡村振兴的核心在于盘活村集体经济和宅基地。
第三,近两年国家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入市的试点政策。目前我所在的省份海南省文昌市,就率先实行了“农村合作建房机制”,就像题主题目说的这种情况,村民出宅基地,合作方出资金,房子建设由村民负责报建,房屋限高按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的最高层数报建,建好以后村民分几层,然后合作方分几层,《不动产证》写的是共有产权房。当然这里还有其他合作模式,有的合作方拿到的几层房屋,比如说使用30年或者50年以后,就全部给到合作村民。
这种方式有的农村在用,我个人觉得是好事,但要尽量规避风险,以免好事办坏事,朋友变仇人!换种方式也许更好:“你向出资人打张借条,注明钱用于自建房修建,并且在房建好钱未归还前,房子归出资人使用!钱还清后收回使用权。”可让公证机构介入,自己有继承权的亲人都得签字同意。我们这边有实例,有户农户在批准可以建房的同时在着手开农家乐,资金不足。又怕错过了这一波不准建房了,于是用了这种方式。现在农家乐开成功了,房也拿回去了!出资人享受了几年静谧的农家生活,双赢局面!
关于你这种说法,其实在农村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类似现象,尤其是离城镇较近的村庄,因为宅基地利用价值高,往往就会容易租给村外人员作为经营场所,只要当地村委会不反对,一般在短期内是允许可行的,毕竟现如今虽然相关政策虽然很严格,但各地执行是否标准到位往往就很难说了!再加上农村新形势发展,也可能未来会成为农户新创收的一种土地经营方式呢!
例如我们村东头的一个超市,以前是我们村里人自己经营的小卖部,但后来因为年龄大了,便出租给了外村亲戚经营,现在已经变身大超市,经营的风生水起,附近路过的村民都会在此买东西,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村里村外都没有说这种租赁方式是不合理或违规的,因此,关于你这种情况,最好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若是附近也有这种行为存在,自然也就是合理的,毕竟最终是否受益还得是自己承受,别人帮不到也分享不到任何好处的!
不过,像你这种情况,一般很难享受到法律保护的,毕竟不符合宅基地使用规范,一旦与对方产生纠纷后,可能很难维权!最好是与对方合作时将各方面顾及全面,尽量避免事后产生纠纷矛盾!例如当你所在村庄搬迁或宅基地被征用时,这时就会涉及土地补偿款问题,若是还没有超出双方商定使用年限时,可能就会在土地补偿款分割上产生纠纷,因此,尽量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将这些可能遇到的情况写入合同中并有具体解决方案,避免后期遇到纠纷而影响到自身权益!
另外,这几年随着农村土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一些地区已经落实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具体归属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放活了农户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尤其是现在一些地区为了盘活农村经济并帮农户增收,于是出现了“共享村庄”等农村房屋租赁共享模式,与你提到的这种情况也有很多类似之处!
记得去年在陕西高陵区推出的首批“共享村落”就引起了很大反响,具体模式是农户委托村集体合作社在一些交易平台上流转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或农村房屋,通过长期出租方式为农户带来可观的收益。其中90%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而10%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而对于农户出租的宅基地或农村房屋,一般共享人可以用于乡村旅游、民宿、文化创意、休闲养老、商贸等领域,并且共享人在租赁期间也享有宅基地的新建全权、改建权、转让权和经营收益权等权益。
所以说,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应该也是未来农村土地和闲置房屋、宅基地的一种发展经营方式,虽说目前在很多地区并未具体规范或许仍不合理,但当地若是没有主动限制或直接阻止的话,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只需要双方把合同内容规范详细,尽量避免后期出现纠纷而影响自身权益即可!(以上仅为个人见解)
可以的,关键得看你的宅基地位置怎么样了,如果是商铺,可以这样操作。十几年前我们这里就有人这样操作的。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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