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由于各种原因,现如今想申请新宅基地建房越来越难了,部分地方甚至停止审批宅基地了,但如果是拆掉旧房子建新房,相对来说,会简单一些。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翻建老房也是不允许的,这些情况建好了也可能被拆!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虽然每个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都不一样,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有一定标准限制的,有些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虽当时是合法的,但按现在的标准来看,很多房子可能就超过了面积标准,现在如果要重建的话,应按现在要求的面积标准,超过了就不能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那是不允许的。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能翻建
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如果老房子的权属不清晰,关联人之间有很大的争议,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翻建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些地方因当地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符合规划那也是不能翻建的。不过这种情况,可申请新宅基地来建房。
另需注意的是,在很多农民看来,翻建自己的旧房子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性”的翻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翻建,很多地方并没要求一定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为了安全起见,大家在翻建房屋前最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审批条件依法建房,不要少批多建等。
邻居不签字可以翻建吗
农村宅基地翻盖,不需要邻居签字。
农村宅基地翻盖不一定要邻居签字才能盖,有房管局的审批建房手续就可以建房的。
管理严格的地方建房者要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其中一项就是要有邻居的签字,已确认它的建房行为没有侵犯四邻的合法权益。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规定是妥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原拆原建涉及到《物权法》当中规定的“相邻权”。相邻权,通俗讲也就是相邻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的居民的通风权、采光权、排水权等问题,尽量避免影响到邻居房屋的采光、通风等。
因此,要考虑加盖房屋的行为会不会明显的影响到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如果不影响或影响不明显,那么不需要征得周围邻居的同意;如果确实影响,那么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具体讲,可以采用协商、补偿的方式取得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修建房屋违法违建没有任何手续审批
实践中,查处违建总是和征地拆迁相伴而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百姓好好住了十几年的房屋,一直以来居住经营没有任何问题,临拆迁了征收方却抓着手续问题大做文章,将房屋一刀切认定为违建并作出强拆处理却只给予极低的补偿甚至是不予任何补偿,不考虑实际情况与历史事实,试问这真的公平吗?
不可否认农村存在大量的缺乏完整证件与手续的房屋,但这并不完全是当事人主观行为与主观意识的错误,有的是因为建造时特殊的历史原因与制度原因,错不在百姓,房屋建筑就不能随意地被当作违建拆除。而老百姓大多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于征收方的说法很难去辩驳,于是拆迁补偿要么被肆意压低,要么干脆拿不到分文。今天就为大家揭穿一下征收方的某些伎俩,直击他们在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错误。
2020年违建房屋不能随意地被当作违建拆除,否则要负刑事责任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在的法则约束过去的行为,是不应当予以追究违建责任的。所以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二、《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三、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其次,猪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四、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房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房屋既然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续,都说明了对其土地用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许可,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其证件。从办案实践中来看,这类房屋是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五、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六、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即便真的属于违建也不能随意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拆迁实践中,对待一些违建部分征收方的做法往往过于随意,直接就对其进行强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说拆就拆,必须要走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各地的建筑都能够被随意地认定与拆除,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相对人的损失扩大,行政机关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我家是老房子翻建的,没有审批就建造了,算不算违章建筑
你家的老房子。重建。翻新。我想这不用审批吧,因为你是在老房子的基础上。翻新。重建的。这不应该算是违章建筑。所谓违章。是在别的地方。任选一个地方盖起的房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这是属于违建的,而你是在老房子的基础上重建,这不算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