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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房哪个部门负责补偿(农村房屋倒塌补偿找哪个部门)

时间:2023-09-16 作者:麟超


危房改造补偿款找哪个部门

危房改造补偿款找人民政府。

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的审批工作。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危房范围有以下几点: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5、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6、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7、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8、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9、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10、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11、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依据

《危房改造相关规定建议》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的居民委员会,下同)协助做好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

宅基地归哪个部门负责

农村宅基地归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宅基地的概念: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的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宅基地的使用管理: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变更登记:

1、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房屋倒塌补偿找哪个部门

农村房屋倒塌补偿找乡土地所或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本身是危房,且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导致的房屋倒塌,通常国家是会有补偿的,但是具体的补偿或者援建方式每个城市都不同。由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房屋倒塌,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根据相关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农村房屋倒塌补贴申请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倒塌房屋必须在危险建筑范围内,如果倒塌房屋要申请补贴,必须在危房范围内。也就是说,以前有关人员对危房进行统计调查时,如果危房属于危房类型,可以申请房屋倒塌补贴;

2、申请人必须在贫困家庭类型范围内,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属于低收入家庭或五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和普通家庭之一;

3、申请人的户籍是当地农村户籍,户籍制度是申请住房崩溃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人应当是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也应当是当地农村户籍。此外,倒塌房屋的所有权也属于申请人。补贴标准是,倒塌房屋属于一级危房的,一般家庭类型补贴标准约为八千元,贫困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一万二千元,低收入和五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二万二千元。倒塌房屋属于二级危房的,五保户补贴标准约为八千五百元,其余三类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七千元。倒塌房屋属于三级危房的,五保户补贴标准约为七千元,低保户、困难户等家庭类型补贴标准约为六千五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闲置房屋处理政策

农村闲置房政策包括:

1、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草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砖瓦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楼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农村闲置房的标准包括:

1、农村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

2、农民进城后取得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居住所空置的农村老宅;

3、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修建以及无人继承的房屋,村集体有权利将其收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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