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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改建需要什么手续,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9-16 作者:翔广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闲置房改建需要什么手续,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什么手续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闲置房屋处理政策

农村闲置房政策包括:

1、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草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砖瓦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如果被拆除的闲置房为楼房的,那么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农村闲置房的标准包括:

1、农村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

2、农民进城后取得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居住所空置的农村老宅;

3、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修建以及无人继承的房屋,村集体有权利将其收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的手续有:一、建房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二、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三、镇政府初审;四、镇政府公布初审意见;五、县级机关审批;六、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许可证;七、镇政府查验;八、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九、镇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十、建房户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十一、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翻建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申请人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当地的房管或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审批的即可进行翻建,但在翻建完成后还需要相关部门到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则可以凭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

3、另外,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对危房进行翻建、改造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办理补助。补助的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补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翻新旧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老房翻建审批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2.需要使用耕地的,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就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批准。

一、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

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是指有以下情形的农村老房不能翻建: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一般不能翻建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

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好了,关于闲置房改建需要什么手续和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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