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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人危房翻新需要什么手续(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9-13 作者:琴嘉 42 42


农村翻新旧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老房翻建审判流程首先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其次是依据使用的土地用途分别向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审查。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有五点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以及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一、农村老房翻建审批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2.需要使用耕地的,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就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批准。

二、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

农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是指有以下情形的农村老房不能翻建: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一般不能翻建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

农村老房翻建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四、旧房改造四大注意事项

旧房改造,另一种叫法是旧房翻新。泛指房子因居住的时间相对较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装修风格、水电结构、厨卫部局等重新设计加以改造装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乱砸乱改房屋构造

许多老房子都存在户型面积太小、功能分布不合理、采光不合理等“毛病”。而且老房子多是砖混结构,墙体首先是承重抗震构件,其次才是围护分隔构件。如果为了扩大空间打掉承重墙,将使墙体构件的承重和抗震能力减弱,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2、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不管如何对旧房子进行改造,业主们一定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这样会使整个房子陷入危险之中。

3、墙顶地面改造、水电改造请专业人员操作

这三项改造工作对于房屋装修的质量好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三项工作没做好,那房屋的装修质量就不可能好。因此需要请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4、修缮水路电路

水电改造首先检查原有水路是否锈蚀、老化,对不合理的管路要进行更换,要做到管路合理、连接紧密、无跑冒滴漏,还要便于日后维修。装修卫生间前要堵住地漏,先进行淋水试验,如果漏水,必须重新做防水。

五、农村老宅翻建需要什么手续?

1、农村老房子如果是在原地址上进行翻新、重建等,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有关的材料。

2、如果是农村老房子原址重建的房屋层次需结合村庄规划以及四邻共同协议内容。

3、农村老宅翻新、重建的审批面积需要结合当地村庄规划内容,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每户房屋准予重建的占地面积以当地宅基地面积规定为准。

4、当地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该户申请建房条件进行审查,无异议的公示不少于5日,材料整理齐全后报镇。

5、镇收村报来的建房申请后安排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办和相关人员联合审查,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方可动工扒去旧房按审批标准进行建设。

6、翻建需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证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然后乡镇再上报给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在用地规模、位置、界限等方面的确定,拿到这个证后还要按照证书的要求才能开始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重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手续: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其次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4、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农村老房子原地重建要什么手续

盖房子在农村是件大事,老房子也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条款重建才行,首先要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带上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接下来要去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建好房子之后,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完成老房子重建的手续。

在农村在自己的原有宅基地上翻盖房子也是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进行的,有的人可能觉得这又不是盖新房子,这就牵扯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还真不是你想建就建的。所以大家还是要先了解清楚,办完重建的审批手续再翻盖房子不迟。

1、宅基地房子重建的法律法规

很多人都有一个想法误区,觉得宅基地是自己家的,房子老旧了需要重建是自己的事,其实这里牵扯到一个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市有关村民建筑的各项规定,有些老房子是不符合翻建规定,那么就会被禁止翻建。像不是本村的户口,村里已经规划过了,或者在耕地、道路两边翻建的房子可能定是会被拆除的。

2、翻建房子的资格

现在很多农村的的孩子都进入了城市,像上大学,工作这些情况越来越多,他们的户口有些已经迁出,或者变更为城镇户口,家里的老房子是父母遗留的,这种情况想要重建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房屋没人住已经成为危房或者直接坍塌了,村委会就直接收回使用权了。

3、自行翻盖旧房的后果

以前农村建房或者翻盖旧房都是很随意的事,有些人没有经过审批就私自建房,但是现在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管控是非常严格的,私自占用耕地建房不仅要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还必须获得乡镇部门同意,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建房,而且在建房翻新的过程中,村民也必须按照当地的标准和申请的面积建造,如果有任何违规都会被禁止继续施工,拆除之后按规定盖房才行。

总之,想要重建老房子不是件简单的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批通过才能重建房屋,如果有有建房的计划,一定要先了解建房政策,避免建好的房子被拆除。

农村危房改造需要什么手续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3、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一下。如果有,那抓紧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具体步骤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村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列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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