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规改造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违规改造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业主对违建部分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会强制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出租房怎么算违建
法律分析: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出租问题
1、将房子隔断,改造成多个房间进行出租,这是群租房,是违法的,消防方面也是通不过的。
2、群租房就是一些房东为了能够赚更多的钱就将自己原本面积就比较小的房间,用隔板或挡板拆分成几个更小的空间,分别都给租户们,这样一间房子就可以同时卖给多位租户可以赚更多的钱。但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会增加出租屋的用电安全隐患,容易产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出租群租房房东的处罚力度。
3、北京发文禁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禁止违法群租。《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在说明中强调,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内容。同时,在合同中通过设立房屋整租、分租有关事项条款,明确禁止违法群租,一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专设“房屋租赁形式”相关条款,约定房屋具体居住人数及分间出租时的分租房间居住面积;二是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明确约定最多居住人数。
4、成都发文禁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三)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23.加强“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运用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等租赁行为,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5、全国性规定: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该《办法》可能会增加部分租房者的租房难度。姜万荣表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
合租并不等于群租,原始户型,也就是“没有隔断”的房源。这类房源没有改造过房源的内部结构。比如说原户型是2室1厅1卫的房源,出租的时候也是2室1厅1卫。对于原始房子的合租是没有问题的,合法的。
群租违法的情形比如:
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2.将一间原始户型中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将原始户型中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5.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房屋违规改造出租举报
法律分析:违法出租房屋,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