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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建房最新政策(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新疆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时间:2023-08-27 作者:宥强 138 138


新疆农村自建房能买吗购买有风险吗

自建房,专门说的是农民在自己家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于如今大城市的空气质量越来越差,因此,很多城里人开始向往农村的生活环境,一部分城里人开始向农村迁移。有一些考虑购买农村自建房的朋友,不太了解一些细节问题。那么新疆农村自建房能买吗?购买有风险吗?

自建房,专门说的是农民在自己家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于如今大城市的空气质量越来越差,因此,很多城里人开始向往农村的生活环境,一部分城里人开始向农村迁移。有一些考虑购买农村自建房的朋友,不太了解一些细节问题。那么新疆农村自建房能买吗?购买有风险吗?

新疆农村自建房能买吗

1、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有三种具体情况: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

购买新疆农村自建房有风险吗

1、法律效力(合同可能无效):新疆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房产转让(转让范围很小):新疆农村自建房拿不到房产证,不构成真正的产权。即农村自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人转让。

3、政策风险(拆迁没补偿):购买在建新疆农村自建房时,购房人与农民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4、监管缺位(质量没人监管):新疆农村自建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上文就是我关于新疆农村自建房能买吗?购买有风险吗?的介绍,相信朋友们对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也有了解了,但是由于政策的变化较快,因此我还是建议朋友们实时关注各大部门官方网站。重要的一点是:新疆农村自建房通常不受法律的保护,购买还需十分谨慎。

新疆自建房合法面积

自建房允许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允许超过360平方米

而且自建房楼层不能超过三层!此外如果对于自身的自建房进行扩建或者是翻新,需要根据村里的统一规划以及实际用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统一的风格,在屋顶需要采用坡屋顶的建筑形式。

为了加强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每一户农户只能够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新疆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一、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内容:

1、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7、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1、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2、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3、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

1、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农村宅基地转让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4、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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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主要见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申请取得,本村集体内的成员在分户的时候,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不足的,可以通过向宅基地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进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的受让,本村集体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过受让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可以是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是农村户口的子女,如果是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需要满足本农村子女有住房保障的前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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