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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旧房翻新政策
法律分析:湖南农村的旧房改造工作,是从全省脱贫攻坚大局出发,通过精准核实农村中的存量危房,通过完善相关评议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于农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对于以上四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户均补助标准为2.45万元,而具体到市县,当地应当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资金整合,在原则上户均不得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以上四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并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农户实施旧房改造,并根据农户的贫困程序以及具体的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对于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和无投工投劳能力的特别贫困户要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大力推进危房加固改造,原则上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必须实施加固改造,并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各地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危房加固改造指标。由于这项工作对于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要求比较高,各地可以县为单位,采取统一加固改造的方式,对于整个乡镇或村实施同步改造。
此外,在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不得出现因建房而加深贫困度的现象,对于人均居住面积要有严格的限制,原则上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建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退回补助资金。
旧房改造以农户自愿为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核,之后层层上报至乡镇、县级主管单位,各部门接到申请后都需要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确保扶贫资金能够真正地用到实处。
法律依据:《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改造任务。
2017年全省完成1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12.97万户(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至2019年基本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二)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只支持4类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2.448万元(含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扶贫专项资金)。市州和县级财政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资金整合,原则上每户配套不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和适当支持其它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根据贫困程度和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旧房改造政府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进行旧房改造,有相对应的补贴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房屋征收,会对被征收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进行一定价值的补偿;因为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需要搬迁或者是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县城旧房改造政策
县城旧房改造政策:农村旧房改造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城镇旧房改建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先写出申请,然后找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规划手续后,现办理施工建设手续,然后就可以开工建设了,完工后,就可以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关于旧房改造的政策
法律分析:(一)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三)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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