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长沙市物业物价备案前能否收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业费需要备案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怎样查询物业收费是否在物价局备案
不需要去查询物业收费是否在物价局备案,因为物业收费备案后的一般会在物业办公区内公开位置公示备案的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扩展资料: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费收费需要经过物价局审核吗
物业费收费需要经过物价局审核。小区物业费收取,物业公司首先要向物价局提出申请,由物价局根据小区条件和公司服务水平进行成本核审批复,并发给收费许可证。物业费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管理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房屋设备运行费等等。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什么?
1、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4个构成要素,便应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据以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由于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具体种类很多,涉及诸如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异。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由下列四要素构成。
物业费不交被起诉的后果是怎样?
不交物业费被起诉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业主确实未交物业费的,判决业主缴纳,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物业没有物价局批准是否有权收费
【法律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进行收费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进行。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起,以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为依据,把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出来,并定期公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费需要备案吗
法律分析:物业费需要备案。物业收费需不仅要在物价局登记备案,而且还要严格执行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如果另搞一套被查出,就会被严厉处罚。住宅前期的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其他类型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需要到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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