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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修缮房屋(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时间:2023-08-25 作者:彩涵 59 59


房屋维修公司服务项目有哪些

房屋在居住时间久了,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漏水、开裂等,出现这种问题都需要请房屋维修公司来处理。那么房屋维修公司服务项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房屋维修公司服务项目有哪些

1、房屋维修:包括屋顶、屋面、墙体、窗户、厨卫等地方的渗漏,电梯井防水维修、彩钢瓦屋面渗漏、旧房改造;2、水电器:房屋维修公司还包括外墙雨水管、卫浴、太阳能、抽烟机、新能源等安装,包括开槽、疏通、钻孔等操作步骤;3、其他类:包括绿化施工维护,外墙清洗,花盆摆放,物业管理。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有哪些

1、产品房(如: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为: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为:

(1)业主按照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缴纳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3、拆迁安置房产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小编总结:以上是关于房屋维修公司服务项目有哪些的内容,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房屋维修公司包括的服务项目很多,并且收费也不低,房屋维修基金也要看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收费标准也不同。

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房屋类型有哪些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扩展资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

集资房是否可以买卖

集资房是否可以买卖,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在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以前,不能上市交易;

2、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可以自由交易。

3、单位集资房在取得完整合法产权以及在征得共有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买卖。

集资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具体如下:

1、定义不同: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出来的产品。集资房则是由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组织建设;

2、土地使用权不同:

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3、申办手续不同:

商品房的土地主要以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集资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政府划拨取得,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4、买卖限制区别:

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标签: 集资 修缮 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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