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绵阳房屋修建最新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绵阳购房政策2022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2018年绵阳购房有哪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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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位于四川省的西北部,也是我国的科技城,是重要的国防科研和电子工业生产基地。近些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绵阳的房价的也有一定上升,那么2018年绵阳购房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2018年绵阳购房有哪些新政策
1、绵阳当地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购房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2、外地户口来绵阳贷款买房,需要提供在绵阳工作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才能申请贷款,没有的话需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3、在绵阳当地采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户籍需要为绵阳本地户籍。
绵阳贷款买房注意事项
1、贷款前做好流水账
在绵阳如果采用贷款买房的话,银行通常会查看购房者的银行流水,因此购房者为了提高自己的贷款通过率,最好往自己的银行卡每月存入一定数量的金额,让自己的有个好看的流水账。
2、保证自己的征信要好
购房者在绵阳申请贷款的时候,征信报告也是银行重点审核的条件,通常征信报告会体现你的个人信用,看下购房者是否拥有良好的还款习惯,你征信记录差的话,你收入再高,银行通常也不会给您放款。
3、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
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申请贷款的额度需要量力而行,借款人需要对的自己目前的经济条件与还款实力有个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与支出有正确客观的预测,再申请一个适合自己的贷款额度。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绵阳购房有哪些新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哪些想要在绵阳买房的朋友提供些帮助,让大家都能够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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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购房政策2022
绵阳买房入户口政策
绵阳买房政策目前房产市场相对而言发展较为稳固,国五条风波过后各地楼市又迎来价格的春天,同时竞争也在不断升温,买房落户就成为各地楼盘抢夺客户资源的手段。绵阳买房落户政策仍然执行“购房入户”,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绵阳买房政策“购房入户”政策曾是拉动楼市法宝,始见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中国房地产市场,较早推出购房入户政策的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许多城市拉动房产市场的做法。后来,由于购房入户政策导致城市人口过快增长和带来了教育、社保负担比较重等问题,不少城市纷纷取消购房入户。
绵阳买房政策在当前楼市持续低迷、多重政策出台但效果尚未显现之时,购房落户政策开始重回民众视野,并开始被一些大城市视为拯救房市的利器。而一直推行购房落户的城市,纷纷重新调整该政策,降低门槛,刺激楼市。
绵阳买房政策随着前期的政策效应逐步释放殆尽,在几个月来各地房地产市场持续不振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近期也纷纷开始酝酿新一轮的救市政策,市场对房地产“救市”挺进新一阶段的遐想也与日俱增。但目前购房退税、购房入户以及取消二套房贷和外资购房限制等这些政策仅限于个别城市,尚未在全国推开。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昌认为,中央也不会出台这样统一的政策,而应该是各地政府自行出台,但是“要掌握好节奏和力度”。绵阳买房落户政策仍执行“购房入户”,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很好的刺激购买方式,更多的人愿意在绵阳购房置业,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绵阳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法律主观:
申请公积金贷款适用于很多方面,在买房、装修房子以及修建房子的时候都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只要满足当地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那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是怎样的呢,网小编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大家做参考。一、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4.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婚姻证明3、房屋查询证明4、收入证明5、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6、商品房买卖合同7、首付款发票8、还款账户9、户口薄10、个人信用报告三、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四、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绵阳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需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承担,所以相关的手续需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这个手续需要10个工作日才可以办好。如果大家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网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征地补偿第一条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第二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第四条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二章人员安置第八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九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六)劳改劳教人员;(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条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住房安置第十二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第十三条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第十四条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第十六条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第十七条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第十八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征地拆迁的补偿措施包含的内容是详尽的,不管是涉及到的房屋还是人都做了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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