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赣州拆除墙体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赣州拆除墙体以及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中国有古城墙的城市
中国有古城墙的城市有很多,例如陕西西安,江苏南京、江苏苏州、河南洛阳、河南开封、河北邯郸,此外还有山西平遥、山西大同、湖北襄阳、湖北荆州、辽宁兴城、云南大理、浙江台州、浙江衢州、安徽歙县、安徽凤阳、江西赣州、重庆奉节、湖南岳阳、湖南凤凰、贵州隆里、贵州青岩、山东曲阜、新疆喀什等。
扩展资料:
中国现存的十大古城墙:
1、北京内城,东南角楼,明代为了加强城垣的防卫,于北京内城四角城台上均建箭楼一座、其正式名称应是城角箭楼,简称角楼。北京内城四座角楼唯一保存下来的是东南角楼,也是中国现存最大的城垣角楼。
2、南京城墙,南京明城墙,整体包括明朝时期修筑的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城四重城墙,现多指保存完好的京城城墙,是世界最长、规模最大、保存原真性最好的古代城垣,现完整保存25.1公里。
3、西安城墙,西安明城墙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中心区,墙高12米,顶宽12—14米,底宽15—18米,轮廓呈封闭的长方形,周长13.74千米。城墙内人们习惯称为古城区,面积11.32平方千米,著名的西安钟鼓楼就位于古城区中心。
4、荆州城墙,荆州城墙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依巴蜀之险,据江湖之会,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秦灭楚后为历代封王置府的重镇。
5、襄阳城墙,襄阳城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地处汉水中游南岸,襄阳城约始筑于西汉高帝六年,三面环水,一面靠山,易守难攻。雄据汉水中游,具有2000多年的历史。
6、平遥城墙,平遥城墙位于山西省中部的平遥县,是中国现存最完好的四座古城墙之一。1988年,平遥城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7、开封城墙,即清代开封府城墙,位于河南省开封市,1996年11月20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封城墙全长14.4公里,是中国现存的仅次于南京城墙的第二大古代城墙。
8、曲阜城墙,曲阜明故城墙位于曲阜市区,是为护卫孔庙而建的城垣式建筑。始建于明正德八年,1978年被拆除,只部分保留了南门、北门和东南、东北两个城角。
9、洛阳城墙,城址在河南省洛阳市东15公里偃师、孟津相邻处。西周初营建洛邑,在此筑城,称成周。因城在洛水之北,战国时称洛阳。
10、苏州城墙,苏州城墙位于江苏省,是农业社会统治者进行政治控制和军事防御重要的屏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城墙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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