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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自建房整栋出租设计,东莞市自建房2022最新政策

时间:2023-08-19 作者:茂旭 61 61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东莞自建房整栋出租设计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东莞市自建房2022最新政策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东莞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有什么限制

我们现在很多东莞的农村人都是陆续的走出了东莞的农村,然而东莞市里的老年人几乎也都走进了现在的的东莞的农村。由此,现在很多的东莞农村自建房都在变化着主人的。那么,现在的东莞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东莞农村自建房转让有什么限制?

我们现在很多东莞的农村人都是陆续的走出了东莞的农村,然而东莞市里的老年人几乎也都走进了现在的的东莞的农村。由此,现在很多的东莞农村自建房都在变化着主人的。那么,现在的东莞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东莞农村自建房转让有什么限制?

一、东莞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

东莞集体土地只能在本村经济集体成员内部进行流转,而非本村成员之间的自建房转让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因此,东莞的农村自建房若想要转让给本村人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东莞农村自建房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东莞农村自建房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东莞该农村自建房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东莞农村自建房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二、东莞农村自建房转让有什么限制

1、东莞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东莞农村自建房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东莞农村自建房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东莞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2、东莞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a、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东莞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b、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c、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

3、东莞农村自建房要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如果东莞农村自建房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自建房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以上文章即是有关东莞农村自建房可以转让吗?有什么限制?这个问题的详细解读,温馨提示:农村房屋转让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东莞自建房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1、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建筑投影(含阳台、飘窗等)不得超出用地红线;3、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投影面积的4倍;4、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大于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5米。

法律依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七)对限建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标准实行从严管控,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2倍,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其他建设标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东莞市自建房2022最新政策

2022农村建房新规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2、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东莞市自建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盖房。2、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不能开工建设。3、避免在自然环境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建房。4、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但不可翻建农房。5、千万不要私占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建房。6、一户多宅的情况下,禁止占用自留地或其余宅基地建房。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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