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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2年底商品住宅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80%
5月26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在海口举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联伟在会上介绍,《通知》从政策监管机制、产能布局、科技创新引导、容积率奖励、监督与问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共涉及政策措施13条。
政策支持
装配式建筑发展从零到450万平方米
装配式建筑是建筑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符合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的发展要求,又具有工业化程度高、建造周期短、构配件运输便捷、全生命周期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优点。
省住建厅副厅长刘联伟介绍,自2017年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我省装配式建筑实现了较快发展,2018年全省确定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2019年已接近400万平方米。
在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中,由于海南建筑业的基础较为薄弱,加上部分市县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认识不到位等,建筑市场对装配式建筑有主观畏难情绪,海南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装配式建筑中的占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针对于这两年推广装配式建筑中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改委等多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0多条,经过反复讨论后修改制定出台13条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明确责任
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各环节审批职责
《通知》在第一条中就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报建和建设监管各主要环节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刘联伟说,这主要是要求严格执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中各环节的责任落实问题。把项目是否适用于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审核关口前移,并贯穿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要阶段,把现有的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的监管机制发挥出来,利用好。真正的解决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主要环节把关不严的突出问题。
加强监管
对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从严把控
《通知》明确提出了“各市县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项目的建造方式”。刘联伟说,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理论上应该是一个技术问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专业判断,包括是否必须采用不规则超限的结构,技术或空间条件特殊等等,需要行业技术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研判,不应该是各市、县政府以一个会议纪要、指示或者批示就能决定的。在我们的工作调研中,发现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项目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情形仍在一些市县较为普遍地存在。
此外,在需要进行专家审核判断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确因技术原因不适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专家评审流程。《通知》要求,对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不再按省重点或超限及一般项目进行区分,所有项目统一报省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并明确了专家组构成和人数,即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均应从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同时,还规定了审核时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为评审通过,即:当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时,每个专家均需要发表独立意见,只有不少于6名专家明确表示该项目在技术层面存在困难,确实无法满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这一具体要求时,方可按照传统方式建造。
产业布局
优化装配式建筑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扶持
《通知》明确,加快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技术体系研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以及装饰装修、咨询服务、培训等上下游产业集聚。统筹装配式建筑产能布局,除澄迈、定安、万宁现有的和三亚拟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新增产能原则上应统筹集中布局到临高金牌港开发区。
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标准,深挖我省现有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潜力,严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针对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特征,开展强台风、高温、高湿、高盐条件下的建筑减隔震、防腐蚀、防水、遮阳等技术攻关。
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标准、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技术应用,以及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开发产品种类丰富、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设备,强化科技创新扶持。面向全国积极主动引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设计、施工企业和科研团队。培养一批熟悉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人才队伍。积极推动专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
对装配式建筑产业,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规定享受制造业、科技创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
刘联伟说,以上条款均是从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提升方面,加强统筹布局,期望从推动产业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尽快补足短板,把装配式建筑的工业化水平提上去,把增量成本降下来,解决我省建筑业基础薄弱问题,实现我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目标
2022年底商品住宅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80%
《通知》提出,到2022年底,各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项目中,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应不低于80%。经申请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刘联伟说,该条款是对装配式建筑推广中存在问题的补充和完善,在2019年装配式建筑在商品住房项目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将商品住宅计划建设指标大量用于传统现浇方式建造项目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与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商品住宅中的应用比例初衷有所背离。因此,该指标的提出,既能确保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商品住宅中的应用比例,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项目的确不适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以及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需求。
《通知》鼓励图书馆、展览馆、工业厂房及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客运场站,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停车楼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等公共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内的超高层建筑等优先采用钢结构(含钢-砼<木>组合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城市桥梁、管道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积极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鼓励农村危房改造、社区活动中心(室)、警务室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等。刘联伟说,这是从装配式建造的技术体系特征出发,引导大跨度的公共建造采用钢结构,并鼓励市政基础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通知》还提出,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并统筹考虑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关键环节。工程总承包(EPC)的招标阶段,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方案设计审批完成后启动。装配率超过60%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刘联伟说,该条款的提出,既是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而得出的装配式建筑推广中的经验总结,同时也是对100号文中“重点任务”的进一步强化。
政策激励
限期出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容积率奖励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各市县政府要限期出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容积率奖励实施办法,确保100号文规定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全面落实。对符合容积率奖励政策的在建或已建项目,由企业申请,可在项目所在地的该企业其他项目中兑现容积率奖励指标。
刘联伟说,这主要是解决100号文件中关于容积率激励措施没有落地这一突出问题,体现政府诚信。日前,由资规厅会同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市县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市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具体实施细则。
加大问责
建设单位不履责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
《通知》明确,省和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将项目立项、初设(备案)核准以及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备案)等项目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省或市县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互通共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督查和技术指导。
《通知》强调,对各市县政府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各环节中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新增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对没有认真履责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机构、图审机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等,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开。
刘联伟说,将工程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各行政审批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等参与各方,都纳入监管和问责体系中,同时保证信息公开共享,才能真正扎牢制度的笼子,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
海南省农村自建房报建时的建筑面积122平,建房时只建100平
规划与设计变更。在报建时,按照原始规划和设计的建筑面积进行报备,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种原因(比如预算、施工条件等),做出了一些调整,导致实际建房面积较报建时减少。
海南省文昌市农房报建有效期
海南省文昌市农房报建有效期2024年。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农村建房时发的建房审批只是一个同意你建房的一个临时手续,有效期是两年。
海口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许可证件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要件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贷款结清证明材料。
七、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办理情况及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2.职工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缴纳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八、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九、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十、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
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十三、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损失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损失,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由直属局获取;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全省范围内统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较好的服务缴存职工,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明确通知如下: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的上限为每平方米1800元;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的上限为每平方米900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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