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税金收费标准2021
一、装修税金是多少
1、装修工程,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11%;
2、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3%;
3、税率是税务局依法认定的,与开普票还是开专票无关。
4、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的税率也是3%
5、开具几个点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看纳税人的类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提供装饰工程服务,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装饰工程服务,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按照其实际适用的税率(11%)或者征收率(3%)开具。
二、增值税税率分类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三、个人装修发票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11%,建筑装饰工程的税率是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2022年装修工程款税率是多少
1、装修增值税税率是9%。装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2、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装修属于建筑业里的税目。
3、财税〔2016〕36号(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为9%
装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装修增值税税率是11%,装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2、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装修属于建筑业里的税目。3、财税〔2016〕36号(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装饰装修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装饰装修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装饰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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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11%。
装修房屋属于建筑服务,税率11%。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按照11%开具。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只能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只能按照征收率3%开具。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