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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改建归什么部门管理(农村公路管理所归属什么单位)

时间:2023-08-16 作者:霜菲


农村公路管理所归属什么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应属于公益类。在未来的改革中养护职能剥离出去,实行市场化养护是基本方向。

事业单位改革还是交通运输局的组成部分,但性质改成行政单位,以后会慢慢吃财政或者差额,换汤不换药。

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实施。

2、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战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机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质量目标。

4、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委会对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5、负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6、负责农村公路普查、路况技术标准评定、桥梁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调查、统计、科技、信息上报工作。

7、负责农村公路项目的立项、报批、权限内勘察设计;负责农村公路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8、负责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及公路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农村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管理水平。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有旧宅基地,户口不在农村想翻修房屋需要办什么手续

农村有旧宅基地,户口不在农村,又想翻修房屋。那就是之前你的户口还是在农村的,户口在农村的时候审批的宅基地,建的房屋。后来户口就又迁出农村了。那么来说如果当时户口上还有家里其他人,其他人的户口在农村的话,这个是不受任何影响的。如果是就你一个人,而且你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农村,按照道理这个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的,村集体是可以收回的。但这些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翻修房屋。

那么就是说房屋是你建设的,房屋的产权和物权是属于你的。这个与你户口在不在农村没有关系。因此如果基于你有宅基地,而且有老的房屋,那么就可以自行翻修,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的。我们这的村子里自己想把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扒了重修就自己决定修了,这个不需要办理手续的。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你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需要进行改建、重建的。按照相关手续你需要到村里、乡镇甚至更上级别的政府去审批,办理相关的危房改造手续;办完这些手续之后,你就可以动工进行重建,而且这个手续完成之后,按照国家的政策对于乡村危房改造是有一定的补贴的;这个也会在你重建之时发放到你的手中,至于补贴的多寡,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安排以及国家政策的最低限度来进行划分,各地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基本情况大概如此,理应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

中国近几年发生巨大的变化,农村变化更是翻天覆地,风儿悠悠所在的小山村80%农户已经盖起了小洋楼,虽然不少人家有些欠账,但房子不仅建起来了,装修也不比城里差多少。而且农村“三大革命”正在全面开展,村容村貌发生根本改变。也就是说,您的这种情况,换在风儿悠悠这边,会主动联系你,要么拆了,要么升级维修,必须达到新农村建设标准。

通过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描述是这样的: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只能维持现状,不得进行改扩重建等,待农房已失去居住功能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所以维修不违背相关政策,重建不符合相关规定。

希望对您有帮助!也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关注提问,风儿悠悠尽可能满足您的提问。

根据题主提出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文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1.若题主母亲还拥有农村户口,并且题主母亲还健在,则可以直接在宅基地上对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修,不用办理其他的手续。

2.若题主母亲已经将户口迁出,那么你的母亲已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仅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翻修、重建或扩建房屋,都是政策上不允许的,只能偷偷的加固和改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牢固。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

实践中,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因此,题主作为非农村户口,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我是农村从事土地工作的,对此问题我可以回答。一是,近年来全国在农村全面实施两权(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普查及发证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对于户口长期不在村上、房屋年久失修且无人经营居住的暂不登记发证。但对其宅基地及房产所有权暂时没有收回的明确规定。二是问答中所说原宅基地及旧房初期是登记在你母亲名下,这可以说明你原旧房是颁发过的,因此你是可以对房屋进行维修和重建的。三是特别提示你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1,因现在农村正在铺开新农村建设,各地对旧村改造力度较大,首先要向村委提出改建请示,尽量符合村上整体规划,切忌盲目随意,避灭造成建设投资浪费。2,开工前,要到当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始依据,以备施工及今后之需。四,针对其它讲的危房改造费用,是有硬性规定的,指的是农村户口家庭贫困、经济缺乏的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家庭等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是所有人均能享受。所以针对你的情况户口不在农村就不需去考虑,避灭找人跑路费时间。

你这个问题全国很多,你是从农村把户口迁出吧?走的时候房屋是你母亲的户名。对不?因为现在房子多年没住,很破,很危险吧?你现在又想回来住,翻盖房子。这个问题你必须找村政府。和乡里管房地产的人员协商。虽然房子产权是你的。但是你不是当地的户口了。宅基地的使用国家有归定的。你应该也明白。你这个问题就得申请危房改造。我自己改造,但是你千万不可超国家归定的占地面积,或者旧房的面积。不管户口在不在,我原始是本地人。旧房是我的,我在外边没混好,就得回来住我的房,因房太破,太危险,申请改造吧?事都在人办!

我们这儿是这样的,在你的基地上不超建的情况下给村委打招呼,就可以翻新。但你不能超建,要是超出那就麻烦了,只耍让人举报了那你就亏大了,那土管部门就给你来劲了。只要不超出因你确权以前的基建,二,你也没变卖,三丶你的根是在农村延伸出去的十有九亲/。所以在我们这儿是可以翻新重建

1,国家新农村政策规定,户口迁出以后,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宅基地是集体的,所以不能继承。如果你母亲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你可以进行改建或者翻修,只要房子没有倒塌,你就要继承权,如果你母亲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你操作起来就比较麻烦,涉及到问题比较多,后面进行详细分析。

2,假设你母亲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了,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事情比较复杂,如果你现在翻修房屋,政策上是不支持的,只能偷偷的加固和改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牢固,等待拆迁,你会拥有使用权,在房屋没有倒塌之前,这个实施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担心村民组投诉等,你要搞好当地的关系。因为你母亲还健在,操作起来应该比较方便。

3,另外一种方法就是,你可以找一个农村户口的亲人,把你母亲的宅基地转到他的名下,你再让他把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你,然后进行改建,这样可以适当的扩建,并且对房屋进行加固,保证房屋长久的使用功能。

4,遇到拆迁的话,照样可以取得补偿款。因为你有房屋的使用权,你可以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r如果宅基地是你原来在农村申请的,等房屋消亡后,集体收回。只要房屋不倒塌,你依然有使用权。\r

5,根据国家最新农村政策,你的户口迁出农村的,宅基地不能确权给你。因为宅基地是村里人享有的福利,属于集体。\r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户口迁出了农村,势必会对自己有影响。宅基地属于集体,只要村民才能有宅基地,其他的人只享有使用权。\r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农村有旧宅基地,户口不在农村想翻修房屋需要办什么手续?

(自建老房子维修不用审批)

户口不在农村,证明你是非农人员。国家政策规定:非农户口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失修倒蹋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任何一个非农户口不允在倒蹋的宅基地上重新翻建房屋。如果,你老家还有父母的话可以以你的父母的名义申请建房,如果家里一个农业户口都没有,那你就便想推倒重建。

(文物保护要审批)

不过,你提问的是翻修房屋。翻修房屋应该是允许的自由的,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如果你的老房子是明清建筑,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那是要通过文物部门审批的,任何个人不准擅自拆毁、变买和维修。

在我的这里大多数非农人员都觉得老房子不维修就这样倒蹋太可惜,既然不允许建房修房屋倒是可以的,将来老年了回农村老家也有个住处。

(换土瓦改琉璃瓦)

[更多三农问答,敬请关注:老娘舅说事]

重建是不行的,没有户口就失去了宅基地继承权,虽然房产可以继承但,只能局部修理。在农村法律认可的集体是村民小组,不是行政村,如果村民都同意,可以修的。

户口不在农村,根本不可以翻修房屋,也就谈不上办手续。根据《继承法》和《土管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户口的居民有权继承农村父母合法的房产,但由于城市户口不拥有农村的宅基地,也不允许在农村建房,祖上的合法房产继承后,仅仅限于居住、使用丶租借或出售,但不允许翻修丶重建或扩建,否则就是违法的。如果一定要翻修的话,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按程序去办理非转农手续,把户口重新迁回农村去。

农村修房办农家乐需要什么手续

必须要经行政村、景区、乡镇同意后,到国土局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床位在30张以下的为农家乐,超过30张床位的按乡村宾馆办理相关手续。农家乐审批: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消防、环保、工商等一系列证照。目前,旅游局正在开展以天目村农家乐为试点,联合部门上门为当地村民落实办证、办照事宜。

"农家乐"旅游的雏形来自于国内外的乡村旅游,并将国内特有的乡村景观、民风民俗等融为一体,因而具有鲜明的乡土烙印。同时,它也是人们旅游需求多样化、闲暇时间不断增多、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和"文明病"、"城市病"加剧的必然产物,是旅游产品从观光层次向较高的度假休闲层次转化的典型例子。

1、发展

农家乐的发展,对促进农村旅游、调整产业结构、建设区域经济、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有些地方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分片开发出"农家乐"品种系列,像湖南南岳衡山、昆明的团结乡等地的农家乐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品牌。

农家乐发展起来后,带来的不仅仅是消费收入,还有产品信息、项目信息和市场信息,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农家乐成为农民了解市场的"窗口",成为城市与乡村互动的桥梁。各地游客为农村带来了新思想、新观念,使农民及时了解到市场信息,生产经营与市场需求相接轨。开办农家乐的农民经常到旅客中间调查市场需求,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有的建起了无公害蔬菜基地,有的则做起农产品深加工的生意。

乡村旅游虽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但总体上还是一个尚未规范、管理滞后的市场。应加强进行监管和规范,促进市场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

1.组织推动。包括景区推动,以重点旅游景区为核心,带动、辐射和吸收周边乡村的农民参与旅游的接待和服务。

2.政府推动。由政府主导进行乡村旅游的规划设计,投入资金,开发核心景区景点,吸收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服务。

3.公司推动。即"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出台优惠政策,引进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经营能力的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指导、组织农民开展地方风情、渔耕文化、农耕文化等旅游活动。

4.精心规划,强化监管。注重整体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地方的自然风貌及特点和文化特性。同时监管好每一个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的细枝末节,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和乡村旅游集体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服务素质和水平,提升服务品牌和形象。

5.突出特点和自身优势。比如突出乡村的地域风情、传统文化优势,挖掘古村、古镇、古迹、典故等文化内涵;突出体现地域特点,在建筑、饮食、生活、农耕乃至旅游活动的设计等方面,尽可能地体现出地域风情、风貌、生活习俗等特色。同时,还要着重考虑突出绿色、环保、休闲、娱乐等特点。

笔者认为"农家乐"旅游的发展要做好做足"农"、"家"、"乐"三字文章。

发展"农家乐"旅游不仅丰富了旅游活动内容,扩大了旅游容量;而且带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发展"农家乐",以旅助农,将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家乐"发展要以"农"为根。农民要通过自家的良田、果园、庭院、鱼塘、牧场等展示农村风貌、农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场景,通过展示吸引旅游者;餐饮接待设施可利用自家的宅地和现有生活设施改建或改善而成,要充分体现农村、农业、农家、农民的乡土气息。由于"农家乐"已经成为品牌,很多城里人开设的或开设在城里的餐饮服务设施也大打"农家乐"品牌,实际上同真正的"农家乐"相去甚远。

"农家乐"发展要以"家"为形。"农家乐"应该以家庭为单位,不求全,不求大,其形应该体现出"家庭"的形态。既然是"家",其规模就应该适度,不应贪大求洋;发展应该特色化,不应大众化。平江县盘石洲村"农家乐"就是以土、特、多而著名。所以,"家"是农家乐的载体,无家不以成"农家"。

"农家乐"发展要以"乐"为魂。"农家乐"以什么取乐?城里人戏言:换个地方打牌。其实,"乐"也要利用"三农"做文章,设计参与性强的项目,简单的农事、农活,如采摘、推磨、苗木盘扎等。以乐为魂就是要发扬光大"农家"的文化内涵,深入挖掘,突出特色,做出项目,如农民喜闻乐见的花灯、皮影戏、山歌、龙狮、地花鼓、踩高跷、讲故事等,使"农家乐"旅游充满魅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自家地里建养殖场政府同意吗需要办什么手续

可以在自家地里建养殖场,但是要提出申请经过政府同意。

自家地里建设养殖场,需要先提出申请,得到国土部门许可就行,否则可能被查处罚款。在自家地里建养殖场办理手续如下:

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

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标签: 农村 什么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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