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黄陂农村房屋改造政策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黄陂区农村自建房面积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是武汉市城市户口好,还是武汉市黄陂区农村户口好
谢谢邀请,是武汉市城市户口好?还是武汉市,黄陂区农村户口好?这个问题只有当地的人,能看出来,我们离的太远,不知情况不能回答。谢谢友友们,祝友友们天天好心情。
前两年新闻还在说,有仙桃人农民去武汉市区买房,户口都不愿意迁武汉,更不用说黄陂区农民了,户口更不用迁。
之前的那个年代,没有城镇户口,小孩不能上学。为了小孩上学,户口才迁来的,。现在小孩上学有房产证就可以。去医院看病,农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农民还有农村养老保险。农民的福利待遇并不比城里差。
现在农村拆迁,征地,也是按农村人口执行政策,已经迁入城市又享受不到。所以中国的很多农村人口虽然在城里常住多少,户口也不愿意迁过去。中国户籍人口的城镇化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一,武汉市在城市人口劳动就业上的投入大于黄陂区农业户口,武汉市人口在就业上比较有保障。
二,在失业保险方面,市人口补偿金额大于农村人口补偿金额,武汉市人口有补偿金且额度高。
三,在参军退役方面,武汉市退役兵自谋职业方面,补偿金会比农村户口的人员获得多。
四,买车、住房、教育、婚姻、生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武汉市政府对市人口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比农村人口多。
但黄陂区农村人口有土地。随着马云的到来和资金投入,政府的规划,拆迁后的黄陂区村民有回迁安置房和人头款。以后,黄陂的发展也会大步跟上或超越武汉市,再加上国家一糸列的农村政策与城市并轨,现在黄陂的农村户口,将比武汉市户口更有含金量,比武汉市户口好!
最好的方法是,一家两口,男的户口留农村,女的户口留城市,两边不耽误。孩子则是儿子户口留农村,女儿户口放城市,如果只有一个女儿,那么就留农村。既不耽误入学,又较少影响农村土地权益。
1、中国土地国有,农村是唯一土地不归国有的机会,虽然归集体,但宅基地是自己的、土地是自己承包的,虽然暂时看似用处不大,但是未来谁搞得清楚,最重要的是一旦退出永远没有加入的机会。
2、国际经济不可能一直一帆风顺,如果一旦发生二战时期一样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那时候最受影响的还是城市工人,中下层职工,小企业主,商店店主。而农村才是避风港,最不济一村人是你的后盾最起码村里粮食不卖了自己吃饿不着。在城市你有办法搞找社区互助一斤粮食换三斤草皮?这个是你手持的几百万资产买不到的,上亿资产?这个似乎应该可以安心度过经济危机,资产千万都不一定能度过很可能一夜之间成难民。而农民就好了,等最严重经济危机时候拿一袋面粉去换上海陆家嘴一套房,爽不爽?
3、随着社会的进步,户口会越来越放开,目前不转,等户口政策放开了根本不用转呢,一个身份证通行天下,既保证了农村权益,又与城市人一样没有了户口限制。
好与不好要比较才能知道。武汉城市户口,好处一是能办社保和城镇职工医疗。好处二是子女能在指定的城内学校就读。好处三是出门交通便利。黄陂区的户口,好处一是能办新农保和新农合。好处二是享受村民待遇,例选举和被选举村干部和庄基地的规化。好处三是处于城镇化建设地带,如遇拆迁有回迁安置房指标和人头款等。每个人的爱好和选择不同,所以很难说哪个户口好,适应你的就好。
武汉城市户口号还是武汉市黄陂区农村户口好呢?
答案毋庸置疑,当然是武汉城市户口好。
每年三亿农民外出打工,如果农村户口好,那些人为什么要背井离乡?
农村的男孩子结婚,在县城有套房子是基本要求,如果农村好,何必去城市买房?
如今的黄陂农村,你可以去看看,只剩下老人和小孩,如果农村好,为什么留不住年轻人?
农村唯一让你眷恋的估计就是那几亩地。
那总是个退路,如果哪天城市混不下去了还可以回农村,不至于饿死。
城里人呢?混不下去可是没有农村可去的。
这也许是农村比城市里强的唯一之处吧。
中央一直在鼓励农民进城,城市化也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
从世界来看,即使最保护农民的日本,虽然人均生活水平甚至高过城里,但还是留不住人,日本农村劳动力平均都超过60了。
感谢相邀!分享一下拙见!
黄陂区农村户口好!
一,如果你是有钱人,农村户口好。
①在武汉中心地段买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得100—200万,若是在农村能建400平米豪宅。
②在武汉买一个理想的停车位太难,堵车也厉害。
③在农村直接停在自家豪宅,还不堵车。
④农村安静,空气好,有人情味。
二,如果你是农民,住农村更好。
①现在农转非太容易,非转农太难,为什么这样?因为农村户口的政策利好较多。
②在武汉交区买一套90平米的房子得50多万,在农村能盖200平米小洋房。
③农村户口有土地,就算你不种,租给别人种也有一别收入。
户口目前无用,钱有用,如果要比较起来,武汉户口好,黄陂农村户口如果靠近江岸这边搭界地方,等待拆迁和开发还是可以的,远离城区的偏远地区户口有什么资格和武汉城区比?连当地的小孩都不愿意在当地住。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那就说明你有土地,土地意味着什么,你懂的,城市户口不是以前的城市户口了,现在国家不认这个,谁有实力,谁就住市中心,房价确定一切
我们小时候城市户口好,现在了老了农村户口好了
黄陂区农村自建房面积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黄陂农村搬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分为三类,其中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前川的补偿标准为: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精养鱼池: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亩;未利用地:47250元/亩。
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前川。
补偿标准: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精养鱼池: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亩;未利用地:472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天河、祁家湾、罗汉、三里桥、六指、横店、大潭。
补偿标准:耕地:43050元/亩;菜地:47355元/亩;果园:47355元/亩;茶园:47355元/亩;精养鱼池:47355元/亩;林地:47355元/亩;未利用地:430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李集、长岭、木兰乡、王家河、蔡榨、木兰山。
补偿标准:耕地:38850元/亩;菜地:42735元/亩;果园:42735元/亩;茶园:42735元/亩;精养鱼池:42735元/亩;林地:42735元/亩;未利用地:388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蔡店、姚集。
补偿标准:耕地:34650元/亩;菜地:38115元/亩;果园:38115元/亩;茶园:38115元/亩;精养鱼池:38115元/亩;林地:38115元/亩;未利用地:34650元/亩。
二、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2012武汉旧城改造政府对拆迁户有什么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合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方式、标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经批准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折迁人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新村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根据经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末取得相应权证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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