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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5 作者:姬洁


今天给各位分享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室内装修规范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大全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氡(Bq/m3)≤200

甲醛(mg/m3)≤0.08

苯(mg/m3)≤0.09

氨(mg/m3)≤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高层住宅如果发生了失火的情况,那么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都需要做到防火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生命安全,下面为大家分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1

1、经常使用明火之类餐具的饭店、试验室、舞厅、餐厅等,在装修材料要注意材料的燃烧等级,除了A级之外,应当在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级别。

2、像KTV、卡拉OK厅、歌舞厅、录像大厅、电影院、网吧等娱乐放映场所之类的,要设置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或四层以上时,室内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如果是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采用的装修材料也应该是A级的,其它同样不能低于B1级的。

3、房屋内的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建筑内部装修时,不应当把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遮挡住,不能影响这些正常情况的使用,否则发生危险时后果不堪设想。因特殊要求,要改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5、在建筑内部装修时,尽量不要把消火栓的门遮挡住,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当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的差别。

6、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当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顶棚或者墙面表面局部要采用多孔或者泡沫状塑料时,它的厚度不应当大于15mm,而且面积不得超过当前房间顶棚或者墙面积的10%。

8、除了地下建筑外,没有窗户的房间,对其装修材料的要求等级除了A级外,应当在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9、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或存放文物的房间,对它的顶棚、墙面要求都应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使用,地面应当采用不得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0、对于一些控制室、大型计算机房间、电话机房、等重要特殊贵金属设备的房间,其要求也是一样的,要对其顶棚、墙面都应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它装修部位应当采用不得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因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对其内部要求装修都要采用A级装修材料。

12、对于没有自然光楼梯道、封闭的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前室的顶棚、地面、墙面都应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

13、建筑物内要设置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的时候,要注意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等级,均要在A级左右,其它部位应当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4、防烟区域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都应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

15、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其它表面部位装修都不得低于B1级。

16、配电箱不应当直接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17、照明灯是高温设备,在其附近的装修材料应当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的材料燃烧等不得低于B1级。

18、公供建筑内部不宜采用B3级装修材料制成的标本、雕塑、壁挂、模型等,如果需要装修设置时,应当远离火源。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一、木工棚防火体会

1、木工棚内严禁抽烟。

2、木工棚内严禁使用明火。

3、木工棚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工作结束前必须清除木屑、刨花、零星木块。

6、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储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储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包括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安装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设置仓库存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要分类规格保管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应随时关闭窗户、关闭电源门。

5、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各种物资器具的收集、发送、收集、退货、核制度,使帐目、卡、物一致。

6、收据、证明书、印鉴由负责人保管,发货的文件必须当场按下注销印鉴。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供暖,不得烧炉、电炉。严禁进入火种。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照标准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危险性很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带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的火灾必须经过审查。

11、下班前做巡检、关窗、断电、锁门,按需安排值班人员。

三、工地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生活区等区域。

3、工地夜间需要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必须设置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但是,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堆积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完整易用。

6、土建施工时,应首先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有条件时,应铺设室外消防管和消防栓。

7、焊接、切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气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查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保管距离在2M以上,使用时两者的.距离在5M以上。

9、工地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工地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四、禁火区域划分和审查规定

1、工地火灾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火灾:

(1)禁火区域;

(2)罐、罐、罐车、储藏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和连接的辅助设备

(3)各种压力设备

(4)危险性大的登高焊接、切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积了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火灾作业由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填写火灾申请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公司保卫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火灾。

4、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火灾: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接、切割等火灾作业

(2)小型罐等容器

(3)登高焊接、切割等火灾作业。

5、二级火灾作业由工地、工厂负责人填写火灾申请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通报本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动火。

6、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火灾作业,均为三级火灾作业。

7、三级火灾作业由所属班组填写火灾申请书,经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和主管审查批准后火灾。

8、古建筑和重要文化财产部门等场所火灾作业,通过一级火灾手续报告审查。

五、特殊建筑工地防火措施

1、高度在24M以上的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有充足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工地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家长,巡检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状况。进入装修阶段,应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危险。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部门,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应与施工部门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置措施

1、临时搭建的建筑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一般的临时设施区域,每100M2配备2台10L灭火机的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配备消防用的太平桶、储水桶(池)、黄砂池等设备设施的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积物品。

2、临时木工工厂、油漆工厂、木材、机械工具工厂等,每25M2配置适当种类的灭火机的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数量、适当种类的灭火机。

七、焊接、切割作业十不燃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的人,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2、一、二、三级火灾范围的焊接、切割作业,未办理火灾审查手续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接、切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4、当焊工不知道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5、各种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完全清洗或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6、采用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的场所,不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得焊接、切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得焊接、切割作业。

8、焊接、切割部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不清扫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不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9、附近有与火灾作业相抵触的职业,作业时不得焊接或切割作业。

10、与外部机构连接的部位,在不知道是否有危险,或者在知道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进行焊接、焊接作业。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3

装修防火材料有哪些?

1、防火板

防火板是目前市场上最为常用的材质。常用的有2种:一种是高压装饰耐火板,其优点是防火、防潮、耐磨、耐油、易清洗,而且花色品种较多;一种是玻镁防火板,外层是装饰材料,内层是矿物玻镁放火材料,可抗1500度高温,但装饰性不强。在建筑物出口通道、楼梯井和走廊等处装设防火吊顶天花板,能确保火灾时人们安全疏散,并保护人们免受蔓延火势的侵袭。

2、防火涂料

除火涂料是一类特制的防火保护涂料,有氯化橡胶、石蜡和多种防火添加剂组成的溶剂型涂料,耐火性好,施涂于普通电线表面,遇火时膨胀产生200毫米厚的泡沫,炭化成保护层,隔绝火源。适用于发电厂、变电所之类等级较高的建筑物室内外电缆线的防火保护。

3、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防火玻璃具有良好的透光性能和耐火、隔热、隔音性能,常见的防火玻璃有夹层复合防火玻璃、夹丝防火玻璃和中空防火玻璃三种。防火玻璃是金融保险、珠宝金行、图书档案、文物贵重物品收藏、财务结算等重要场所和商厦、宾馆、影剧院、医院、机场、计算机房、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以及其它设有防火分隔要求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门、窗和防火隔墙等范围的理想防火材料。

4、防火门

防火门分为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和不锈钢防火门。通常防火门用于防火墙的开口、楼梯间出入口、疏散走道、管道井开口等部位,对防火分隔、减少火灾损失起着重要作用。

5、防火卷帘

在建筑物内不便设置防火墙的位置可设置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一般具有良好的防火、隔热、隔烟、抗压、抗老化、耐磨蚀等各项功能。

怎么选购防火材料

1、根据需要保护的材料的燃烧等级来选,易燃材料需要选择防火性较强的防火材料,普通燃烧等级的材料可以选用一般性能的防火材料。

2、查验材料的包装和使用说明,看看是否有明示产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建筑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是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性能指标,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表明其燃烧性能等级,以防止因产品的不当使用而造成火灾事故。

3、查验所选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一般应有两份报告,分别是理化性能和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分别由不同的质检机构出具,并好由检验中心出具。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氡(Bq/m3)≤200

甲醛(mg/m3)≤0.08

苯(mg/m3)≤0.09

氨(mg/m3)≤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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