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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归属问题上土巴兔就能解决吗

时间:2024-11-23 作者:觅骅


1、重庆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归属问题上土巴兔就能解决吗

土巴兔无法解决重庆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归属问题

土巴兔是一个家居装修平台,主要提供装修施工、材料选购、设计规划等服务。对于房屋拆除后的宅基地归属问题,属于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范畴,土巴兔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或解决办法。

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归属问题的解决途径:

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归属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拆迁后由村集体统一安排安置。

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拆迁后由政府统一安排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异,可能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产权置换等。

需要注意的是:

宅基地归属问题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咨询和了解具体规定。

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2、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居住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依法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

(二)符合本村宅基地分配办法规定的分配对象;

(三)没有其他宅基地;

(四)依法分户单过,具有独立生产生活能力。

第五条 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分户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建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

第九条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在三年内建房。逾期未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村庄规划和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

(二)使用安全、环保的建材;

(三)高度不得超过2层;

(四)占地面积符合本村的宅基地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需要扩建或者改建房屋的,应当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房屋倒塌、拆除或者因其他原因灭失的,可以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建房。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宅基地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收益;

(二)转让;
(三)继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满5年;

(二)已建成房屋,且符合安全居住条件;

(三)转让对象为本村村民,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第十六条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报所在地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多人时,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章 宅基地收回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公益设施等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连续5年以上外出务工、经商,没有在宅基地上居住,且不申请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规定建房或者扩建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长期闲置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利用,拒不利用的。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给予被收回人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村宅基地分配办法;

(二)受理宅基地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村宅基地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

(二)审批宅基地申请;

(三)监督检查宅基地使用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村村民委员会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建造房屋或者擅自扩建房屋的;

(二)将宅基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违反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重庆市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宅基地权利,规范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及其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宅基地权利

第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筑住宅、附属设施及其他合法建筑物;

(二)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转让或者出租宅基地使用权;

(四)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 宅基地取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十八周岁,无住宅或者住宅无法居住的;

(二)未转让或者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口增长情况,合理规划宅基地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及时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荒芜或者闲置。

第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附属设施及其他合法建筑物。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修建住宅、附属设施及其他合法建筑物,应当符合乡镇规划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第五章 宅基地转让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满五年以上的;

(二)转让后受让人符合取得宅基地条件的;

(三)转让行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宅基地出租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出租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满五年以上的;

(二)出租行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宅基地继承

第二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其宅基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后一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手续。

第八章 宅基地回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满五年后将宅基地荒芜或者闲置满两年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附属设施及其他合法建筑物的;

(六)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应当依法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

第九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宅基地清查和整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宅基地管理活动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附属设施及其他合法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三)荒芜或者闲置宅基地的,责令限期利用;

(四)逾期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责令限期办理;

(五)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重庆宅基地超面积怎么处罚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处罚规定

一、超面积认定

根据《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修订),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认定标准如下:

标准一:以一户一宅为单位,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7月25日)规定的标准。

标准二:已有宅基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经批准建设的,以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二、超面积处罚

对超面积宅基地,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责令改正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面积部分,恢复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

逾期不改正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 罚款

对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的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处罚。

对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的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罚。

3. 没收

对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0%的超面积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没收。

三、其他规定

已建成的超面积宅基地,可以根据《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后进行翻建、改建或维修。

对因自然灾害、公共设施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宅基地超面积的,不予处罚。

对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处罚所得收入纳入村集体经济。

标签: 宅基地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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