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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危房翻建政策,南安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时间:2023-08-14 作者:新翔 102 102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南安市危房翻建政策的问题,以及和南安农村建房最新政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南安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1找谁审批?

●1.宅基地审批。

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市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宅基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查并定期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建房审批。

属翻建的,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属扩建、新建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2审批有哪些要求?

●1.用地选址: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2.用地规模:

单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宅基地面积申请批准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属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单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属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多户合建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建设规模:

中心城区和各乡镇的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第四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区域,村民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四层,第五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属于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总高度进行放宽控制,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4.建设要求:

农村建房应同步配套建设三格化粪池、建筑质量安全应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外立面应一次性装修到位,房前屋后应整洁有序。

●5.建设周期:

经批准的农村建房原则上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建设完工,禁止裸房。●6.建设承诺:各村应制定农村建房村规民约,在获准审批建房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前,要求建房户与村委会签定《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可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方式,重点对建设周期、外立面装修、建筑垃圾清理、三格化粪池等进行约定,同时落实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3哪些人可申请建房?

一、申请使用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村民,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五)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参照《南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二、申请宅基地和农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虽低于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五)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六)现有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七)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

4申请建房需要哪些材料?

个人建房申报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选用标准通用图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

集中建房申报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5申请建房哪些流程?

农村建房审批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见附件3)和时限进行办理,及时将审批信息、审批结果进行公布。

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7个工作日内或每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

3.审议达到申报条件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原住宅用地和房屋现状情况及拟申请宅基地情况,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4.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所、有资质的测量队伍等一次性到现场踏勘,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和征求意见:

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城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等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农村个人房屋改建,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翻建和新建、扩建两种情形报批。

5.翻建:属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城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新建、扩建:属新建、扩建的,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由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宅基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农转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泉州市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宅基地,予以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6不按规定建房将如何处置?

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有助于确保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合理解决农村建房刚性需求,提高农村建房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19年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政策

众所周知,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其改革开放的进度一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进入以来,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南平市: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等市县棚户区改造如火如荼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大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改造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和明确棚户区界定标准。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以下类别一并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改造;

(三)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居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二、抓紧编制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一)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地要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完善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大棚改计划安排,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将棚改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并提前启动项目拆迁和审批等工作。

(二)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各地要依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提前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安置住房选址布局,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棚改安置住房小区教育、医疗卫生、垃圾处理设施、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对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结合造福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推进。加快推动全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县(市)的农房抗震改造,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安全标准。同时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并指导到户。

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于12月底前报省住建厅汇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农业厅(农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进一步转变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要大力推进实物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变,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二)搭建被征收人选购商品住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开展项目对接。各市、县政府可以统购商品房或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由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统购”“团购”优惠协议、承诺优惠幅度的办法进行操作。具体“统购”“团购”房地产企业的入围规则,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同时,要做好困难家庭的安置补偿工作,对收入低、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要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四、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市场化运作收益和财政状况等,科学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改。要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改融资体系,为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是落实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扎实有效推进。省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林业、国资、侨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强化力量配置,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和约谈、问责制度,定期对各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监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

12月5日

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一、莆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成效明显

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共有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分行审批,审批金额4.63亿元,累计发放3.15亿元。

据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棚户区融资的工作部署,充分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金融优惠政策,市住建局在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优惠政策出台后,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分行就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展开对接,跟踪配合后续工作。

今年以来,涵江区铺尾片区一期改造项目安置区工程项目,获得审批金额1.6亿元,累计发放0.5亿元;涵江区高新技术面板项目安置房房屋征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涵江)辖区项目,审批金额2.35亿元,累计发放2.35亿元;仙游仙作物流园安置房1#-4#楼工程项目,审批金额0.68亿元,累计发放0.3亿元。

目前,玉湖新城陡门西洙片区安置房项目(贷款金额10亿元),已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分行完成调查评估,上报省农发行待审批。

二、漳州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已开工建设6078套

漳州芗城围绕“两个一千、三个一百万”目标,去年征地超过3000亩,拆迁各类建筑物面积近150万平方米,有力推进了古城片区、甘棠片区、北庙片区、二燃片区、利民佳苑等一批改造项目。龙文研究棚改刚需转化为市场有效购买力的新措施,引导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引导安置居民就近“团购”商品住房。今年,龙文区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总建设套数2039套其中新建1946套、货币安置93套,建设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

同时,我市还大力推进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切实改善周边环境和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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