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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被拆除了,你们当地有补偿吗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老房子被拆除,这属于空心房拆除范围。拆除空心房,主要针对长期无人修缮管理的即将倒塌的危房;无人继承和管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大多是农村五保户留下的;因申请了新的宽大地,按要求建新拆旧的老房。对于农村空心房拆除,应不应该有一定的补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只查当初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不管老旧到什么程度,只要集体安排拆除,收回宅基地,都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空心房,国家鼓励有偿回收,即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拆除这些空心房。不过,对于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宅基地平均面积和经济水平,来研究自己的补偿标准,所以,全国各地对空心房拆除的补偿标准会很大的差异。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当地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质量,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研究。所以,当地空心房拆除时补偿标准,要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另外,除了空心房拆除,目前国家还推行合村并点工作,将有些偏远山区生活条件恶劣的村庄,进行易地搬迁,迁到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对于这些村庄房屋的拆除,国家会给予重新安置,每人可免费在新的居住地分到统一建设的人均25平方的新房,还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新家购置家具和家电等,补偿费用也各地不同。
综上所述,农村空心房拆除,只要房屋来源合法,比如依法申请建设的、依法继承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各地补偿村准不一,因为这些房屋大都破烂不堪,所以补偿费用一般都不会太高。但没有获得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旧房,即违章乱建的房屋,不管新旧程度如何,在拆除中都不会给予补偿,会被强制性拆除。
房子倒塌,村委收回宅基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有宅基证可以补偿,没有的话则要和拆迁部门好好协商。房子倒塌属于自然灭失,倒塌后应该及时申请重建,如果两年内不重建,则算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迁时也不会有补偿。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即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老房子倒塌了,宅基地在什么情况下村里有权收回
如果家里有房子或宅基地,根据规定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你如果还是村集体的成员家里的房子成为危房的话,可以向村里申请拆掉老房子重新翻建。
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农村老房子要倒塌的话,那么宅基地就会被村委会收回,而且成为危房两年荒废没人住的话,村委会向县政府提出报告获得批准或同样可以把房子拆掉宅基地收回。
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一、回答
有宅基证可以补偿,没有的话则要和拆迁部门好好协商。
房子倒塌属于自然灭失,倒塌后应该及时申请重建,如果两年内不重建,则算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迁时也不会有补偿。
二、以下三类人房屋倒塌后没有重建的资格
1、户口不在本农村集体组织的人目前许多农村家庭已经将户口迁出了当地农村集体组织,迁入到了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或者迁入到城市,这部分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就丧失了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益,房屋垮塌之后,其不能够在重新修建,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拥有多处房屋的人。住房权益有保障的人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一户一宅”工作,宅基地也仅仅是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所以如果农民朋友已经在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拥有两处及以上的房屋,当其中一处房屋出现倒塌之后,也不能够在其基础之上重新修建,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面临征地拆迁的人目前随着城市以及农村的发展,许多农村已经被列入到征地拆迁规划之内,但部分农民朋友由于农村的房屋出现了倒塌,担心赔偿过少,就想着在原有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此类情况也是不允许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三、相关法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扩展资料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即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农村房屋塌掉后不允许重建,宅基地还会被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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