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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时间:2023-08-13 作者:咏菱


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云南拆迁补偿规定综合

一、云南省的规定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二十七条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三)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

(一)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

(二)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

(三)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二、土地征收原则

(一)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二)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出

让剩余年限评估后补偿。

(三)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

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四)属于8·31清理对象,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五)对国有企业的土地征收,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

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

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置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

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六)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征购补偿标

准,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用地,按本地段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七)按照《试点通知》(昆政办[2006]136号)要求缴纳的每亩3万元标准社保基金,由地方政府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

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

(一)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通告》规定,按照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有没有城中村拆迁补偿条例

一、一类区(379个)

(一)新疆(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宁夏(11个)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甘肃(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四)陕西(45个)

延安市:廷长县、延川县、予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云南(36个)

昆明市: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曲靖市:麒麟区、宣威市、沾益县、陆良县

玉溪市: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保山市:隆阳县、昌宁县

昭通市:水富县

思茅市:翠云区、潽尔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

临沧市:临翔区、云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南华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开远市、建水县、弥勒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丽江市:古城区、永胜县、华坪县

思茅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临沧市:凤庆县、永德县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瑞丽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牟定县、大姚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石屏县、泸西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六)贵州(36个)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

遵义市:仁怀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

铜仁地区:德江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万山特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丹寨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七)四川(13个)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雅安市: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

(八)重庆(7个)

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九)广西(22个)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

崇左市:凭祥市、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

百色市: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

河池市: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十)湖南(8个)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十一)湖北(8个)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十二)黑龙江省(67个)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讷河市、甘南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

黑河市: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

鹤岗市: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集贤县、宝清县、饶河县

七台河市: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

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麻山区、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

牡丹江市: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绥化市:兰西县、明水县

(十三)吉林(11个)

白山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十四)内蒙古(39个)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

包头市:白云矿区、固阳县

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宜昌市: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神农架林区

(十三)黑龙江(32个)

哈尔滨市: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依安县、富裕县

大庆市: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

伊春市:铁力市

佳木斯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

双鸭山市:友谊县

七台河市:勃利县

牡丹江市:海林市、宁安市、林口县

绥化市:北林区、安达市、海伦市、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绥棱县

(十四)吉林(14个)

长春市:榆树市

白城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

松原市:长岭县、乾安县

吉林市:舒兰市

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东辽县

通化市:集安市、柳河县

白山市: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县

(十五)辽宁(14个)

沈阳市:康平县

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阜新市: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铁岭市:西丰县、昌图县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锦州市:义县

葫芦岛市:建昌县

(十六)内蒙古(23个)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

包头市:石拐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

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宁城县、巴林右旗、敖汉旗

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尔沁左翼后旗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十七)山西(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粱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十八)河北(21个)

石家庄市: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张家口市:宣化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

承德市: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定市:涞源县、涞水县、阜平县

二、二类区

(一)新疆(16个)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

五家渠市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二)青海(6个)

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城西区、城北区

海东地区: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三)甘肃(40个)

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

武威市:凉州区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渭源县、陇西县

陇南市:武都区、成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永靖县

(四)陕西(3个)

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

(五)云南(59个)

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自治县

曲靖市:马龙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

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保山市: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

昭通市:昭阳区、绥江县、威信县

丽江市:古城区、永胜县、华坪县

思茅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临沧市:凤庆县、永德县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瑞丽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牟定县、大姚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石屏县、泸西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六)贵州(36个)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

遵义市:仁怀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

铜仁地区:德江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万山特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丹寨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七)四川(13个)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雅安市: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

(八)重庆(7个)

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九)广西(22个)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

崇左市:凭祥市、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

百色市: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

河池市: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十)湖南(8个)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十一)湖北(8个)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十二)黑龙江省(67个)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讷河市、甘南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

黑河市: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

鹤岗市: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集贤县、宝清县、饶河县

七台河市: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

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麻山区、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

牡丹江市: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绥化市:兰西县、明水县

(十三)吉林(11个)

白山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十四)内蒙古(39个)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

包头市:白云矿区、固阳县

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赤峰市:林西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

通辽市: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扎兰屯市、阿荣旗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

兴安盟: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

(十五)山西(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十六)河北(4个)

张家口市:张北县、崇礼县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三、三类区(131个)

(一)新疆(29个)

阿拉尔市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和硕县、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

(二)宁夏(8个)

吴忠市:盐池县、同心县

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海原县

(三)青海(8个)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县

海东地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四)甘肃(18个)

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

酒泉市:金塔县、安西县

张掖市:民乐县

庆阳市:环县、华池县、镇原县

平凉市:庄浪县、静宁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和政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舟曲县、迭部县

(五)云南(20个)

曲靖市:富源县

昭通市:鲁甸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镇雄县、彝良县

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思茅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

临沧市: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

(六)贵州(7个)

六盘水市:水城县

毕节地区: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晴隆县

(七)四川(9个)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攀枝花市:盐边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

(八)黑龙江(5个)

黑河市:逊克县、孙吴县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九)内蒙古(24个)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兴安盟:阿尔山市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

(十)河北(3个)

张家口市: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

四、四类区

(一)新疆(32个)

图木舒克市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二)青海(12个)

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回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

(三)甘肃(9个)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夏河县

(四)云南(3个)

昭通市:巧家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五)四川(20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六)内蒙古(9个)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五、五类区(35个)

(一)新疆(14个)

喀什地区:叶城县

和田地区: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哈密地区: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且末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二)青海(10个)

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囊谦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三)甘肃(2个)

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碌曲县

(四)云南(1个)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

(五)四川(8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

六、六类区(12个)

(一)新疆(1个)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青海(7个)

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三)云南(1个)

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四)四川(3个)

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色达县、理塘

扩展资料:

确定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

有关政策: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中央各部门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组织领导:各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工作,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由人事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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