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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屋改造最新政策,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有什么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06 作者:嘉茜


大家好,关于沈阳房屋改造最新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有什么注意事项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沈阳东望街观泉路32号楼动迁吗

根据最近的消息,沈阳东望街观泉路32号楼将进行动迁。动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规划或城市建设等原因,对居民居住地进行强制搬迁的行为。动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建设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地铁、公路、桥梁等,或是因为原有建筑物的老化、危险等问题,需要进行拆迁。

对于动迁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需要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和困难的过程。首先,他们需要面临房屋的拆迁和搬迁问题。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重新寻找新的住所,并需要面临房屋搬迁的费用和麻烦。其次,他们需要面对新环境的适应问题,包括新的社区、新的邻居等。最后,他们需要面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变化,需要重新适应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然而,动迁也带来了一些好处。首先,它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其次,它可以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最后,它可以促进居民的社会交往和文化交流,增进社区的凝聚力。

总的来说,虽然动迁可能会给居民带来一些不便和困难,但它也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措施之一。对于居民来说,需要积极面对并适应变化,同时也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有什么注意事项

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装修不仅仅是新房的装修,很多老房子都有很长的居住年限。业主认为,房子整体的美观和装饰损坏,他们会想翻新和翻新装饰。

一、旧房装修

1。主体拆除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改造旧房屋装修主体,主要包括墙体拆除、墙体建筑、铲墙皮、散热、塑钢窗等。主体拆除时,应注意厨房、保安墙砖拆除后的防水。此外,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也应及时清理。

2。旧房改造的原因之一是房屋结构不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因此,在旧建筑改造中,应严格禁止拆除承重墙和对重墙,并在承重墙上切割门窗。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如果未经授权的装修不是一个漂亮的问题,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倒塌。

3。隐蔽工程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隐蔽工程包括水路工程和家庭电气工程。隐蔽工程施工不当,将导致后期漏水或下水道堵塞。因此,在隐蔽工程施工中,应注意使用好的建筑材料,同时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旧房部分。

4。墙壁、地板、屋顶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墙壁、地板和屋顶的改造需要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如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是否有明显的裂缝,是否平整,是否有落砂现象等,如墙面灰的抗粉化性。质量差,根除后易剥落,修补困难,不能满足贴大理石、砖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彻底清除表层,然后用水泥砂浆作为地基处理。

5。旧房子的门窗必须更换,因为旧房子的门窗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而且门窗一般会被风和阳光剥皮变形。因此,旧房子的门窗必须更换。

二、旧房改造

1。有许多老房主,他们没有明确的计划,在他们开始装修时,要进行哪些装修项目。他们只是一个接一个地采取措施,花费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例如,不需要拆除的墙被拆除,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被高估。因此,为了节约资金,业主必须做好规划,对房屋进行翻修,以达到对工程的透彻了解。

2。尽量不砸墙、重修墙、重修墙是最耗能、最省钱的工程。为了使房子更漂亮,一些业主想在某个地方拆毁墙进行重建。事实上,这是完全不必要的。新油漆或墙纸可以改变旧房子的形状。

3。一般装修公司的砖墙拆迁工作按平方米报价。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如果房屋拆迁量大,会花很多钱。你可以找另一个小工告诉他所有的工作量,让他报一个总价。当然,这种操作是有风险的,为了防止一个鲁莽的人到来,把你的家砸成千疮百孔,所以最好找熟悉的工人。

4。沈阳市旧房改造怎么做?乍一看,二手房或旧房子的地板总是感觉很旧。因此,一些业主认为他们必须拆除地板,重新购买地板铺面。事实上,旧地板大多是长期踩在地面上的结果。只要对地板进行翻修,就可以达到改变旧外观和新面孔的效果。但必须选择熟练的工人来装修地板。非熟练工人抓不住程度,容易损坏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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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

第四条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迁服务费。

第六条拆迁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计划指标;

(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三)有拆迁范围定线图;

(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

(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元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

第八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迁审批资料及回迁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

被委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迁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

第九条被拆迁人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持户口簿与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是回迁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迁后签订协议。

第十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

(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

第十二条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和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迁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

(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迁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工资补偿。

第十四条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

第十五条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

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九条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七层以上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安置住房=户基本建筑面积×(1+-----------)-3或8平方米

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滕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政策户,拆迁人要安置私房落实政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政策户由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

第二十六条安置被拆迁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

第二十七条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具备安装煤气设施的地区,被拆迁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迁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

第三十条安置被拆迁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迁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条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迁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管理审批。回迁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对应,拆迁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持质检、住宅小区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回迁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住户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自选房号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期间,未对房屋拆迁有关事宜做出处理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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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沈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月7日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域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各地区负责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原则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公司做好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自求平衡。改造地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收益最大的原则,力求做到资金自求平衡。

(三)明确任务、稳妥推进。各地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合理分解年度改造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分步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改造任务

(一)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项目33个,涉及居民12423户。

1.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4个,涉及居民3822户。其中,铁西区改造项目1个,为保工街办事处地块项目,涉及居民509户;皇姑区改造项目10个,分别为151巷、珠江街135号、珠江街139号、新安江街19号、延河街90号、延河街98号、中心医院北、渭河街东、向工街42、44号、金融学校西项目,涉及居民816户;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堂子街培育巷、大东路公正巷、东站铁路一期项目,涉及居民2497户。

2.三县一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个,涉及居民1462户。其中,新民市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工商局北、检察院南项目,涉及居民328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职教中心北、张家湾项目,涉及居民770户;法库县改造项目1个,为晓东街项目,涉及居民159户;康平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政府路北、迎宾路北项目,涉及居民205户。

3.城中村改造项目12个,涉及居民7139户。其中,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东站小学、大志村、柳岗屯项目,涉及居民1133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项目5个,分别为国家大学科技城、汪南村、汪北村、干河子、高坎村项目,涉及居民2779户;于洪区改造项目1个,为于台村项目,涉及居民750户;苏家屯区改造项目1个,为文成村项目,涉及居民1580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迎宾路南2号、敖司年村项目,涉及居民897户。

(二)全市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改造危房281栋,涉及居民1299户。其中,和平区改造28栋,涉及居民291户;沈河区改造15栋,涉及居民44户;铁西区改造14栋,涉及居民326户;大东区改造44栋,涉及居民246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50栋,涉及居民50户;于洪区改造5栋,涉及居民15户;沈北新区改造80栋,涉及居民80户;苏家屯区改造1栋,涉及居民7户;新民市改造28栋,涉及居民181户;辽中县改造12栋,涉及居民55户;法库县改造4栋,涉及居民4户。

上述危房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落实改造计划,组织房屋征收,于汛期之前,全部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各地区实施改造。

三、相关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返还相关地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

(四)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经市规划国土局统一规划审批,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由各地区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公司参与竞买。

(五)资金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各地区负责筹集,市政府积极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帮助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行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区可通过本地区国有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市财政筹集3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奖励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主要领导是棚户区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与各地区签订责任状,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地区的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定本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时筹集棚改资金,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分配房屋征收、开工建设时间;要细化保障措施,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真正做到棚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阶段目标。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提高工作效能,依法有序征收。各地区要先行选取危房集中、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改造难度相对较小的地块,试点先行,逐步摸索资金筹措、征收补偿、开发建设、回迁安置等经验,总结适合本地区的改造模式,稳妥推进。各改造项目要按计划及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严格履行征收前调查认定、风险稳定评估、制定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依法下达征收决定。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区要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房产局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半年进行总结分析,做好指导、协调、督察工作。

(四)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全年任务按期完成。各地区要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坚持依法征收、阳光操作,妥善安置居民,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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