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对城市三级危房怎么处理
危房改造作为基层政府工作职责之一,经常与旧城改造项目或者征地拆迁项目联系在一起。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属于何种等级的危房,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拆除及拆除程序和拆除时间的问题。危房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理,可能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那么,对于危房鉴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第一,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对房屋申请危房等级鉴定。其他人无权对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申请鉴定。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鉴定机构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属于何种等级的危房关乎公民的重大财产权权益,不是任意机构都有资格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不是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结果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效力。
第三,鉴定程序
危房鉴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具有资质的人员按照法定流程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意见,鉴定结果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鉴定结果和处理方式
并非只要鉴定为危房就要被拆除,危房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关系房屋价值的计算,影响房屋补偿或赔偿结果,只有被认定为D级危房才能被拆除,ABC级不属于可以被拆除的危房。
第五,拆危流程
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提出处理意见:立即停止使用房屋,拆除房屋和拆除日期。房屋所有权人收到通知书后应该按照通知内容采取解危措施,及时搬离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不肯拆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作出《拆危决定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拆除危险房屋。
注意!只有区、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危房作出拆除决定,街道、乡镇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是可以被授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指的是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三)危房改造情况。D级危房是否真正腾空,腾空后防控措施是否彻底到位,是否确保不住人;C级危房是否做到尽力腾空并落实到位防控措施;D级和C级危房改造“一户一方案”是否全面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按方案全面启动实施;危房改造后是否已实质性解危,新建重建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到位,维修改造房屋是否经过重新鉴定确认;重建新房后或通过其他方式长期安置后,原有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或已经实质性解危。全市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能否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居住在C级和D级的危房中的贫困户、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和贫困的残疾人员;2、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农民自筹资金、政府适当补贴、银行贷款和社会慈善捐助的方式筹集改造资金;3、给农村危房改造的政府补助应提前下拨,支持贫困户提前备足加固改造危房的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不得纳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范围内的危房改造对象:一是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是有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是最危险的;三是不属居住的临时用房、简易房,不影响人员生活的厨房、厕所和畜禽养殖圈舍等;四是已经纳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的住房重建户,以及因灾倒损重建户。由于房屋安全状况在不断动态变化,随着房屋自然老化和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今后仍会不断新出现部分危房。为及时有效治理改造今后动态出现的农村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决定开展全省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
工作目标:
1.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
2.其中,对全省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省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
为了加快旧房治理改造步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浙江省实施了一系列的旧房改造政策。依据“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努力推进危房拆除攻坚,全面完成D级危房的拆除和其它危房的治理改造,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浙江省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开展地毯式排摸,对于排查出来的危房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录入县危旧房治理改造数据库。对于被鉴定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依法对危房采取限期搬离和腾空措施,对于房屋本身及周边区域实行应急处置,实行隔离管理。被鉴定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一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实施拆除。对于具备修缮条件的C级危房才及其它的局部危房,要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通过修缮、加固等措施尽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拆除危房后,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要分期分批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有效安置,尽量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当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分类安置工作。依据民政部门对农户困难程度的核定,危房改造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低保、五保、修缮补助8000元/户,置换补助2000元/户,新建补助160元/平方米;其他贫困家庭修缮补助4000元/户,置换补助1000元/户,新建补助80元/平方米。
通过旧房改造政策,有助于广大农村贫困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升生活水平,特别是一些居住在危房中且经济收入低下的家庭,在改造完成后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不仅提高了住房品质,还减轻了农户改造旧房的经济负担,这也是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