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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调整单价案例(造价师案例为什么工程量少于15%要全部调价)

时间:2023-10-01 作者:智志 79 79


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三种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价款调整?

一、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由上文概念可知,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仅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若因发包人原因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则理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而从各地具体实操结果来看,大多要求先适用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同时在举证责任上,也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

除了工程量发生变更外,建筑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的变动也是常见的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之一。那么,当发生物价变动较大时如何进行调整?

首先,应考虑建筑材料或人工费的变动是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如果该变动仍停留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那么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变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或者远超一般市场风险,那么承包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工程款。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笔者认为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或依据当地造价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此外,应考究人工费或物价变动的时间是否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如果变动发生在工期内,则应按照上述规则处理,若发生于工期范围外,则需考究工期的延误对于物价变动的影响,若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应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三、附各地法院的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7.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11.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体现的下浮水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3.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4.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案例参考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05民终1180号

“关于人工费调增问题。鑫泉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但本案建设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签订,按照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案涉工程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本案所涉项目东城明珠小区招标控制价编审时间是2012年5月,此时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尚未出台。根据招标文件,案涉项目于2012年11月16日进行招标,12月6日开标,根据案涉工程于2013年3月开始施工,而根据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还是工程清单计价模式,自2012年12月1日起的工程量,人工费均应按照该文件标准进行调整。鉴于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单价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属于政策变化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约定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案双方应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以情势变更原则依照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调增鹏程公司与鑫泉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方其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对结算方式还约定有:本次合同采用一次性包干价,加变更、签证、加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钢材;价格以2010年第七期巢湖信息价为标准调整价差)。其他材料及消防设备均不再调整等。该条款为印刷字体,加变更、签证、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调整价差部分仍然有效,应予采用。经鉴定机构鉴定,变更签证、材差部分造价为3452884元,安徽某公司提出该部分造价不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钢材、混凝材差部分予以调整外,其余部分不予调整,原判将定额人工费调整544745元计入工程造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安徽某公司关于定额人工费调整544745元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造价涉及变更签证,钢材、混凝材差部分,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安徽某公司提出涉案工程造价无需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涉案工程造价为15103264元(11650380元+3452884)元。”

永安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闽04民终1102号

“人工费价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人工费价差是否不可调整,但根据福建省2009年发布的闽建筑[2009]18号文件第五条“??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规定,本院认为人工费不属于风险承包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价差调整计入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有约从约,无约从规”的原则,人工费价差271083元应计入合同价款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工程结算“价差调整”探讨

价差调整是工程结算编审的主要工作之一,价差调整费用是工程结算造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正确处理价差调整问题、合理确定价差调整费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笔者试就建立数学模型并通过该模型对价差调整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1价差和价差调整价差是一定条件下的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不同条件下的价格差异。本文讲到的价差是指构成工程直接费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同一对象在不同计价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与工程结算两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如在进行窗户选择时,铝合金窗和塑钢窗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是不同对象在选择窗户这一条件下的价差,而塑钢窗在合同制定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是同一对象不同条件下的价格差异。价差调整是由于价差的存在,同时其它条件又成立时产生的费用调整。可以看出,价差是价差调整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是否进行价差调整还要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而定。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很多,如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等都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当前国内工程常见的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是调价文件计算法。该方法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的价差调整,其特点就是抽料补差,也就是首先将工程人材机进行用量分析,然后再根据上述的一些依据进行各要素价差分析,计算出各要素价差调整直接费用,再根据有关依据计算出相关其他取费和税金等,进而计算出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总费用。本文所讨论的价差调整也就是根据该方法进行的价差调整。2价差调整的数学模型根据以上分析,价差调整费用由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和相关的其它税费组成,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又是由各个调价对象的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求和得出,某个调价对象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又等于合理的分析用量和合理的价差之积。据此,笔者试着建立以下数学模型:C=C1+C2C1=∑(△Pm-Nm);C2=F(C1)其中,C为工程价款价差调整费用;C1为价差调整的基本直接费;△Pm为某一调价对象的价差;Nm为某一调价对象的分析用量;C2为根据C1计算出的其它税费,因C2和C1或者C1中的部分费用有一定关系,在此暂把C2表述为C1的函数,计作C2=F(C1)。3基于上述数学模型的价差调整探讨3.1关于价差的确定如前所述,本文讲到的价差是指构成工程直接费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同一对象在不同计价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与工程结算两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工程实施往往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建材市场行情又常常变化不定,可以说构成工程要素的各种人工、材料、机械从签订合同到工程实施期间一般都会有价格变化,即都会有价差。然而是不是有价差就要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工程价款呢?当然不是。能否进行价差调整还要依据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法规,所以价差的确定并不是将两个价格简单做减法,而一定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当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价格的风险承担范围进行明确。如:施工期间双方确认价格或对应造价信息价格比投标报价时的价格变化幅度在±K以内的价格不再调整,超出该幅度的,超出部分进行调整。笔者也以此来讨论价差的确定。在此,将某一对象前一个阶段的价格计为P1,后一个阶段的价格计为P2,并引入前面的K(变化幅度)。确定价差的方法如下:(1)首先,计算│(P2-P)1/P1│的值。(2)将上述计算结果与K比较,并计算价差:当(|P2-P)1/P1|≤K时,不进行价差调整;当(|P2-P)1/P1|>K时,进行价差调整。此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当P2>P1时,价差△P=P2-(1+K)P(1△P>0,调正差);二是当P2<P1时,价差△P=P2-(1-K)P(1△P<0,调负差)。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P1和P2。P1、P2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价差调整的合理性。当前,常见的一种确定方法是将中标报价中的价格确定为P1,将施工期双方确认的价格确定为P2,但是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的不合理性。首先,目前的商务评分方法常常是基于投标总价进行打分,这样即使总价合理也无法保证投标报价中的每一项单价、每一种材料价格等都是合理的,或者说是符合招标文件的本质意图的。另外,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就可以认为其对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了承诺,包括按要求完工的承诺和造价的承诺。为了中标,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常常会采取一些降价让利等措施,此时的投标价格更多的是一种承诺,不宜作为将来进行价差调整的依据。最后,为了避免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也不应将投标书中的价格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在实际工程结算案例中常常发现投标单位有利用不平衡报价进行投标进而获得额外利润的现象,此举之所以能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中对价差调整中的P1和P2没有给予明确合理的规定。举例来说,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估计到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会对某一项材料进行重新指定和认价,施工单位就在投标报价时将此材料价格定得很低,以期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获得较多的价差调整。在工程结算时,如果把施工单位的投标中该材料的价格确定为P1,而将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的认价确定为P2,那么就恰好满足施工单位投标时的愿望,而建设单位却要承担远超过此项变更所带来收益”的费用增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要避免这种不合理,就要合理确定P1和P2。笔者认为,价差体现的是一种价格本质意义上的变动,体现的是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风险和不应遭受的额外损失。它应是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社会认可的普遍变化,而不应是某一施工单位的个体行为。可以用两个阶段的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价差。为便于操作,这种社会平均价格可以用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和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指数信息类数据作为依据来进行确定。例如北京市造价处发布的京造定[2009]7号文中就明确规定:价格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3.2关于调价对象用量的确定为了便于分析和讨论,在此暂不考虑工程变更因素对分析用量的影响。关于构成调整价差对象的用量的确定,目前常见的一种方法是按照中标预算或合同预算进行提取分析,得出各对象用量,将此用量作为调整费用的用量。但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其原因正如上述关于价差确定的有关叙述中所谈,价差调整费用体现的是对工程造价变化的调整和补充,它的多少直接反映工程造价的变化程度,强调的是超出一定范围的风险或收益不应只由施工方一家承担或享受。这里的超出是站在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这个角度上来说的,所以,对应调整价差元素的用量也应是对应合同或工程承包范围的真实用量(合理消耗量),而不是中标预算或合同预算中的分析用量。这样做同样可以避免投标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也可以避免因某些算量不准而遭受额外损失。举例来说,某工程招标范围中工程内容包括地砖铺设,施工单位的中标预算中地砖工程量为6000m2。假设工程实施阶段关于该分项工程没有发生变更,在工程结算时需对地砖进行价差调整,每平方米超出价格风险幅度后还要调增20元。在计算地砖价差调整费用时,简单地用调增价格乘以中标预算用量得出调整费用的做法(即20-6000=120000元)就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重新对原招标范围的地砖用量进行核对,将核对用量作为计算价差调整费用用量。如果核对用量是5000m2,那么价差调整费用就是20-5000=100000元;如果核对用量是7000m2,那么价差调整费用就是20-7000=140000元。另外,即使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漏计该地砖分项预算,也应该按核对用量进行调价。至于地砖铺设的其他要素费用,如果这些要素不产生价差,无论原招标范围用量和中标预算用量差距多大,均不应对这些要素进行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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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案例为什么工程量少于15%要全部调价

这和成本有关,我们的成本一般由可变成本加固定成本组成,同一项工作的他的固定成本是不会变的,工程量增加相对来说各工程量分摊的单位固定成本就会变小,工程量减少单位固定成本就会增加,同一项目销售价格不动,工程量增加固定成本分摊变小自然利润就变大,工程量减少,固定成本分摊变大自然利润就变小,所以工程量变小就要调增单价,才能达到平衡”

工程造价过程中的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再完成工程任务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占用资金额较大,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a)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b)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c)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1)建筑产品价值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工程结算必须采取阶段性结算的方法。

工程结算一般可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价款结算: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3)工程竣工结算: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a)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中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b)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再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a)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再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清方式。

b)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安好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例如: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合同造价拨付40%;

(2)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

(3)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5%;

(5)工程尾款5%。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与当年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工程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a)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重;

b)材料储备期;

c)施工工期。

预付备料款限额=工程合同造价×预付备料款额度

预付备料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只包工不包料工程,则可以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但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

a)扣款的两种方式

b)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M=(P-T)×N=>T=P-M/N

M——工程预付款数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案例一:

某工程合同总额为6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比重为60%,求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工程预付款:M=600*20%=120万元;

起扣点:T=600-120/60%=40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400万元时,本工程预付款开始抵扣。

工程进度款: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工厂企业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当月(期)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

开工前期结算;施工中期结算;工程尾期结算。

1)工程前期结算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小于“起扣点”,这期间成为开工前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款应等于当月(期)已完成的产值。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已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施工中期结算

当工程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达到“起扣点”以后,至工程竣工结束前一个月,这期间成为施工中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扣除(当月)应扣回的工程预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本月(期)累计已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对于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3)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视保修情况最终支付。

工程尾期(最后月)的进度款,除按施工终期的办法结算外,尚应扣留“质保金”,其计算公式为:

①应扣保留金=工程合同造价×保留金比例

保留金比例,按合同约定计取,一般取5%。

②最后月(期)应结算的工程尾款

=最后月(期)完成产值×(1-主材费所占比重)-应扣保留金。

合同造价780万元,工期5个月,工程预付备料款比例为20%,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为60%。质保金为5%,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如下表,三月(95万元),四月(130万元),五月(175万元),六月(210万元),七月(170万元)。求该工程如何按月结算?

解:工程预付备料款=780*20%=156万元;

起扣点=780-156/60%=520万元;

(1)开工前期每月应结算的工程款

三、四、五月份累计完成产值400万元,未超过起扣点(520万元),故无须抵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三月:应付工程款=95万元;

四月:应付工程款=130万元;

五月:应付工程款=175万元;

(2)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六月份累计完成产值=95+130+175+210=610万元>起扣点(520万元),故从六月份开始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工程预付的备料款。

六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610-520)×60%=54万元;

六月份应付工程款=210-54=156万元

(4)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应扣质保金=780×5%=39万元;

七月份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结算的工程尾款为:

工程尾款=170×(1-60%)-39=29万元。

(5)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各月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95+130+175+156+29=585万元,

再加上工程预付备料款156万元和质保金39万元,共计780万元。

案例二:

合同造价800万元,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18%,起扣点为工程进度款68%,主材费用比重为56%,设该企业在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后的当月工程产值为80万元。求该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扣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解:(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800×64%=512万元),小于起扣点68%(800×68%=544万元),加上当月累计完成产值80万元(512+80=592万元),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592-544)×56%=26.88万元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80-26.88=53.12万元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竣工结算时再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等实际情况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工程中施工遇到软弱土、流砂、阴河、古董、孤石等,必然引起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原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8天内),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将竣工交付

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核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通知经办银行支付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4)5000万元以上,60天。

a)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

把经过审定的原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凡原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历次发生的由于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所增减的费用等。

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后,与原施工图预算一起构成竣工图结算文件,交付建设单位经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难以预先估计工程总的费用变化幅度,往往会造成追加工程投资的现象。

b)预算包干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结算,也称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结算。即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同时,另外计取预算外包干费。

预算外包干费=施工图预算造价×包干系数

结算工程价款=施工图预算造价×(1+包干系数)

包干系数:有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商定,经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在签订合同条款时,预算外包干费要明确包干范围。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减少签证方面的扯皮现象,预计确定总的工程造价。

c)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是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或概算指标,事先协定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然后按建筑面积汇总计取工程造价应付的工程价款。

d)招、投标结算方式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按照中标报价、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奖惩规定、付款计结算方式等内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就是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时,奖罚费用、包干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另行计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与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只是结合施工中历次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等实际变动情况,在原施工图的基础上作部分增减调整。

a)工程量差的调整

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施工结算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减工程量的直接费,通常采用本地区规定的表格进行,也可按下列表式计算:

编号,洽商记录,定额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增加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减少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

b)材料价差的调整

辅材价差一般采用系数调整方法,这属于政策性价差调整。其调整系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各地区的规定执行。

因材料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以大代小等情况所引起的材料价差,应根据工程材料代用核定通知单计算。

c)费用调整

目前,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有的用预算表代用,有的则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表格。

竣工结算书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a)竣工结算书封面,封面形式与施工图预算书封面形式相同,要求填写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造价等内容。

b)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有关文件、变更内容等。

c)结算造价汇总计算表,竣工结算表形式与施工图预算表相同。

d)汇总表的附表,包括工程增减变更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表、业主供料计算表等的内容。

e)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程量增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等。

竣工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变化,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则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案例:

某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未2300m3,经协商合同价为180元/m3,并规定:

(1)开工前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工程款中,按5%扣质保金;

(3)工程进度可逐月计算;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人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m3):1月500,2月800,3月700,4月600。

求预付款是多少?每个月的工程量价款是多少?

解:预付款=2300×180×20%=82800元。

各月的工程价款:

1月工程量价款=500×180×1.2×(1-5%)=102600元。

2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2×(1-5%)=164160元。

3月工程量价款=700×180×1.2×(1-5%)-82800/2=102240元。

4月工程量价款=600×180×1.2×(1-5%)-82800/2=81720元。

发包人对订购的设备和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发包人收到设备和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

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标准机械设备

标准机械设备是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有现货立即提交的货物。

专制机械设备

专制机械设备是指根据发包人提交的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发包人制造的设备。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的、经常不断变化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经常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结算办法,对通过膨胀等动态因素考虑不足,所以要动态结算。

(1)实际价格结算法

定义:是指对承包人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这种方法比较方便,但一方面,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发票金额可以作假。为了避免副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也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货来源。

(2)调价文件结算法

甲乙双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发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3)竣工调价系数法

定义:是指受那个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或定额材料费为计算基础,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调整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因上涨、工程变更扽各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人给予调价补偿。

计算公式:

工程实际结算款=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

(4)调值公式法(动态结算公式法)

定义:在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明确了调值公式。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这种方法。

调值公式法的过程:

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进行调整。

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

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

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

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特定的付款证书有关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

(1)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原来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不同而对原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改变。

(2)施工过程工程变更的种类:

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变化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

(3)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范围的变更: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的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一般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与“工程范围的变更”有着本质的区别。

2.工程变更的管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约定:

案例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款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575+60=635万元。

1.工程变更

解:1.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直接费:350元/m3;

间接费:350×12%×1.1=46.2元/m3;

利润:(350+46.2)×10%×1.2=47.54元/m3;

计税系数:(1/(1-3%-3%×7%-3%×3%)-1)×100%=3.41%;

含税造价:(350+46.2+47.54)×(1+3.41%)=458.87元/m3;

则新的全费用单价为458.87元/m3。

2.每月价款

(1)1月工程量价款:500×446=2230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000×(1-3%)=216310元;

因低于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25万元,所以1月份不付款。

(2)2月工程量价款:1200×446=535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200×(1-3%)=519144元;

(3)3月份、4月份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原计划工程量的15%,因此全部工程量应按全费用单价计算。

3月工程量价款:700×458.87=321209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21209×(1-3%)=311572.73元;

3月份签发工程款为311572.73元。

4月工程量价款:800×458.87=367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1-3%)=356083.12元;

竣工时甲方应付工程款为216310+519144+311572.73+356083.12=1403109.85元。

加上保留金,甲方最终结算款:1403109.85/97%=1446505元。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

→建设单位初审后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

→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送审资料保建设单位;

→评审中心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

→手机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

a)结算资料审查——结算资料既是审计依据也是审计对象!

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有问题的书证,如未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

签证、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重号、缺号。

在竣工该结算审计实践中,送审资料不全,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审计效率。对于送审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催促14天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结算审计实施

1.工程变更价格审计

a)工程量变更

《2013清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机计措施项目费用应予以调整。

【要点说明】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2问:变更部分的单价如何确定呢?

答:先协商出未填项目的合理单价,但其他已填单价项目单价应下调,然后考虑工程量变更幅度的影响;

其他已填项目单价不变,未填项目工程量变更在幅度以内部分执行“0”单价,幅度以外部分协商出合理单价进行增减结算。

例:某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b)工程内容变更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使用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在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案例一(工程内容变更)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厚度为4cm,其单价为8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度5cm,变更后路面的单价如何确定?

解: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价格,本案中协商单价的确定方法为三种:

甲方——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施工单位——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

案例二(工程施工条件变更)

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址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问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解: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若本案例中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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