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农村可以修围墙吗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
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农村的房子右边户围墙超出左边户要紧吗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
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
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在农村,在自己的合法住宅外可以建围墙吗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
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
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诸暨市宅基地政策
诸暨市宅基地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