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我回答过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在这儿等于重新再说一次。
城里人以前是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的。现如今为帮助农村快速发展,也为了让城市里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体,能方便一些解决住房问题,出台了新政策,允许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这个新政策即是2019年8月1日,全国人大审核通过修定了的《土地法》。规定:只要符合当地地方规划,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和宅基地,跟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并且规定,不得购买耕地良田;不得购买即将被征收的土地;不得购买公路两侧及村街道规划内用地。符合以上条件,购买后可以过户。
该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注意这个时间点!这是一个分水岭。这个时间以后所购买的宅基地合法。而之前己经购买的仍然不合法。
2020年1月1日后,城市人购得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后,可持:村委会出具的《符合条件证明信》、买卖双方身份证、原有土地证(宅基地证)。到乡镇土地所办理新证,销毁旧证。
值得重视的是,也和国土一样,时效也是70年。买方支付给卖方购买金后,要交村集体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假如城市人买了农村的宅基地,只要当初是合理合法出让的,只要是有合法手续办理的,只要是正式过户合同的,一句话只要不是威逼买卖的,是双方共同协议认可的经过相关部门的办理后,都应该视为买卖成立,尤其是买卖多年后的宅基地,根本无需纠结。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我反悔了,我想不卖了,那么对不起,那是不可能的。你也不用想找任何借口拿土地是集体的来说事儿,那样的话你不但失去了信义,损失了名声,更重要着还有着欺诈的嫌疑。
因为,你当初卖出去宅基地的钱财并没有交给集体,哪怕是极小的税额分成也没有吧?
所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你宅基地的买与卖是你自己的权利,卖多卖少也是由你自己来决定,卖出后的钱财也都一分不剩的都装进了你自己的腰包,由此说来,还是请不要总是拿着集体二字来说事了。
你要明白集体的本身是一个群众的组织,是集体内的成员共同享有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是执行公道的所在地,而并不是你自己私人的保护伞,这一点最好请你尽快的弄清楚,这一点你要清楚了,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城市人购买农村的宅基地,这个假设不成立。因为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本村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使用权。宅基地是一种农村共有的建设性用地,不可以买卖、出租和转让。即使本村村民之间,如果将申请来的宅基地转卖、出租或转让,那么也不再允许重新申请宅基地。根据政策规定,除了本村村民,是不可能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城市人在农村买宅基地建房,那是政策不允许的。农村集体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出卖宅基地给城市人口。
但是,现实中,有不少城市人到农村购买房屋,以便在农村养老。在过去宅基地管理政策不够严格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但也没有受到首肯。不是说城市人口一律不得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只允许城市人口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除继承以外,国家禁止城市人口到农村购买住房,以避免其享受房地一体的政策,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有人主张,应该放开农村房屋的买卖,不应该只限制在本村村民之间。但是,要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性质不同,不是城市商品房的商用土地,是不可以继承、买卖和转让的。如果放开农村房屋买卖,首先就要改变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将免费申请改成购买,使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由集体就成农民个人所有。但是,目前形式下,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大政策下,如果有城市人购买了农村宅基地,或者购买了农村的房屋,都属于无效的暗中交易。怎么办理?这个摆不到明面上,所谓办理,只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有人从中做保,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买房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是,由于买房人不具备农村宅基地使资格,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转移,也无法获得批准重建,只能在没人干涉的情况下居住使用。而如果一旦遇到拆迁等政策性变化,那就难免引起原房主和新房主之间的矛盾。
所以,建议城市人口不要到农村购买房屋,如果真想到农村居住养老,可以采取有租带买的形式,一次性交够几十年租金,以原房主的名义申请对房屋进行翻修,只是费用怎么出,双方商定即可。但是,不管你怎么改建翻建,房子的主人还是原房主,新主人只有居住使用权。
假如城市人了买了农村的宅基地,那你就违法了,假如你想在你违法购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的话,那就是一个非法+另一个违法=两个违法了,这样你就是违法抢占了农民的土地,宅基地资源了,你问的是怎么办理?反正今天也是五一节的假期,你也有时间,你耐下心开看个两三分钟,你就明白会怎么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人是不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你买了农村的宅基地,你就违法了,你违法了,你就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法律就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农村都实行了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可以拥有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你一个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当然就是不可以的,因此,城里人也就无权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城里人在农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就非法占有了农村的土地,宅基地的资源,就侵占了农民的利益,这对农民朋友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当然也就是违法的了,所以城里人是不准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
那么,你既然违法购买了农村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购买宅基地的村集体,也就有权将你非法购买的宅基地无偿收回村集体的,如果你不服从村里收回你宅基地的决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你的诉讼法院不但不会支持,法院还会根据你非法购买宅基地的有关责任,追究你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还会对你购买宅基地进行经济处罚的,当然,法院也会连带追究出卖宅基地的另一方,也会追究收回其非法出卖宅基地的非法收入,也会追究他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城市人是不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如果城市的老人想退休之后到农村生活的话,这是可以的,也是允许的,农村现在有很多闲置的房屋,你可以租住农民朋友这些闲置的房屋,在农村进行生活的,不过,即使你到农村租住房屋的话,你也要租住户口是农村的,有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的,有房屋产权证这样一手的房屋,也就是与房屋的主人直接签订房屋租住合同,不要与那些所谓的二房东三房东签订房屋租住合同,因为那样问题很多,也是很麻烦的,原因就是,如果房屋真正的主人,也就是房屋产权所有者来收回房屋的时候,不管你租住的房屋到期没到期,你只能与你租房签订合同的二房东三房东去商量,而房东是不会与你商量的!
所有城市的居民朋友们,如果你想到农村去生活的话,那就去租住农民朋友们闲置的房屋,千万不要花冤枉钱去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为去农村购买宅基地是违法的,你更不可以在违法购买的宅基地上投资盖房子的,最后宅基地被收回去的时候,你在你非法购买宅基地上盖的房子,也是违法的,你违法建的房子也就变成“空中楼阁”了,也是会被清理拆除掉的,最后你也只能是两手空空的一无所得了!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农村宅基地是与房屋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就农村而言,农村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村村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通常情况下只有本村村民才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如果是其他村集体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一般不允许申请农村宅基地。
依据现在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是不能购买农村住房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不过虽然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允许申请农村宅基地,也不能购买农村住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却大有人在。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城镇居民购买了农村住房,在买卖双方诚信守约的前提下,一般也无人干涉。
就是所买卖的房屋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实际上房屋的产权还属于卖房人的名下,买房人只是拥有不确定的使用权,而卖房的人将农村房屋卖了之后,就不得再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为什么说城镇居民购买了农村的房屋拥有不确定的使用权呢?那是因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一开始就无效,卖房的人可以随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从相关实际案例来看,法律部门对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房屋或“小产权房”,一直以来秉持着以认定合同无效为基本原则、以认定合同有效为例外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卖房的人将卖房的钱款返还给买房的人,买房的人将所买的房屋返还给卖房的人;以认定合同有效为例外的处理方式,则是指卖房的人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买房的人也可以向卖房要求赔偿买房的损失,比如,投入装修的损失、房屋升值与原价差异造成的损失等等。
法律部门会根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作出综合性的判定,但不管怎样,买卖双方会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所以说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取得的是不确定的使用权。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之后,到底能使用多久,得看买卖双方的心情,任何一方反悔,即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再次提醒,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可以去租。
首先我可以告诉你,城市人是不允许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私自购买相关部门不预办理相关手续,买卖行为没有法律保障。这个规定从《土地管理法》延伸出来的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那么假如城市人真买了农村人的宅基地,怎么办?
根据2021年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国家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一些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试行,允许城市人与农村人合作建房。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城市人到农村买地建房是不允许的,但允许城市人与农村当地农民合资建房,城市人出钱,农村人出地,通过村委会及相关部门依法批建,修建出来的房子按合资股份分配,这样即解决了农村人建房困难,又解决了城市人回农村休闲养老落叶归根的这种需要。这种合作建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房屋产权属于农村村民,当然也可以协商致,比如城市人与农村人合资建的房屋,一但被征占,那么补偿方案双方也可以平分或者三七分四六分,这都是可以协议的。合作建房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城市有钱人过度挤占农村人的资源,二一个目的是要让城市有钱人带动农村扶持农村发展,这样即解决城市人回农村的希望,又解决了农村农民的帮扶,未来的乡村振兴需要城市有钱人一起帮扶农村发展。在这个帮扶发展过程中,国家是要控制城市人过度挤占农村资源的,乡村振兴一定要让农村人受益,绝不能让农村人失去自己的根基。
所以,假如有人真买了农村的宅基地,在办不了产权过户手续及无法批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卖宅基地的农民协议合资建房,这样即解决了自己回农村的愿望,又帮扶了农民。如果不是想回农村居住养老,只是想在农村投资地皮想赚钱,想挤占农村人的资源,这种买卖关系是办不到任何手续的。记住,有好处要与农村人一起分享,吃独s不允许,要记得我们发展的宗旨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让农村人未来无家可归。
一律从激活,搞活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制走向个体私有产权,物权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上市埸交易,促进私有物权的价质,改革集体转移到各户有房产证书,实行有登记发行房产证,保持个体私有权有商品房的价质作用,集体放权,保护村民有上市的交易空间,实行城乡一体化综治社会公平有价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农村出卖人以此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话,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也会相应要求原所有人返还对应的款项;如果买卖双方相安无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买受人还是可以继续居住的。但是一定要清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纠纷。
合法卖买。注意法律已修改,即使未修改,法律也不禁止,只是司法政策认为无效。
我是西门白甫话三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谁买谁倒霉。
刚看过一个“未雨绸缪”朋友写的回答,认为,现在,城里人可以合法购买农村农民宅基地了,依据是“2019年8月1日,全国人大审核通过修定了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要符合地方规划,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和宅基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并说“该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之前购买的不合法,之后购买的合法。”
我又重新阅读了修订过的《土地管理法》所有条款,没有发现有哪条规定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感觉这是一种误读。又反复阅读后,发现,这一修订内容里“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呢?
概括图片文字说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办企业和个人入股、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宅基地,而是公共设施用地,三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显然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地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私自出卖、出让、赠与住宅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说明农村宅基地是国家和集体无偿给予农民的福利性建设用地,所以,不允许买卖和非法转让,更不用说允许城里人合法购买了。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城里人购买的,如果谁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遇到征地拆迁,除了房屋,宅基地补偿款仍然属于农民。购买者只能自认倒霉。
关于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于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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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赞·96浏览2019-09-18
赔偿要求不合理怎么办?
赔偿要求不合理,侵权人一方可以拒绝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扩展资料案例:韦某驾驶电动车将烤鱼炉送到宜州市庆远镇猪笼巷归还他人后在返回的途中,与推自行车行走的杨某在宜州市粮食局市场南面路口同向相行。因杨某未给被告让路,导致双方发生口角,韦某从杨某右边超车时碰到杨某的自行车,杨某即用自行车砸韦某,韦某继而用拳头朝杨某的面部打了一拳,韦某见杨某被打跌倒地后逃离现场。杨某受伤后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左额颞顶部、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叶迟发性血肿;脑肿胀;枕骨线形骨折;枕部软组织挫裂伤;2、唇部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先后多次住院共计104天,共花去医疗费108336.04元。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韦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4504.04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一级依赖护理费、鉴定费、轮椅费)。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人杨某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过错的程度,院确定原告人杨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24860元,一级依赖护理费3762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判决:1、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韦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药费108336.04元、误工费8280元、住院护理费9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60元、鉴定费1900元、轮椅费1200元,共计133444.04元的90%,即120099.64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纠纷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原告再次起诉被驳回
5赞·1,314浏览2019-06-08
拆迁补偿不合理,但已签字怎么办
签了字协议就生效了,或有欺骗误导,你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你认为显失公平,彻销该协议。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如果您觉得征收方补偿不公开,不透明,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征收方的征地文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扩展资料: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三)申请信息公开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22赞·943浏览2019-02-21
拆迁补偿款已签字领取,但是后来发现补偿款非常不合理,怎么办啊?
处理办法:1、首先要确实是不是强拆,如果是的话,可以进行上诉。2、如果不是强拆,只是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通过谈判,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合法证据.3、也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扩展资料: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6赞·2,581浏览2020-02-24
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宅基地的大小,已经是个历史问题,虽说当下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非常严格,但对于历史留下的宅基地,不会有什么影响。有些人觉得宅基地有大有小,不很公平,主张对超占面积应当收费,但从总体利益来看,也不尽合理。
历史上留下的农村宅基地,当时虽然没有土地法的制约,但农民建房也都是通过正当渠道取得的,面积大小,也是政府认可的,经过这些年来的变迁,回过头来找后帐,那是永远也找不平衡的。什么事情的处理,都要根据现实,用现代眼光去对待历史,自然也不公平。
从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的宅基地管理才真正走上正轨,今后农村的宅基地审批,就将按照新的规定,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达不到这些条件,恐怕就不会再行审批宅基地。因为我们国家建设用地面积非常少,国家建设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每年都使土地减少,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已经成为国策,农村宅基地紧张已成定局。
所以农民朋友应当珍惜自己的宅基地,珍惜自己的身份,这也是农民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这个事吧,应该是这样的,虽然你使用的宅基地的面积很大,但是按规定你一定是超标准了,如果你超过了标准的话,一定不能给你确权的,即使你把房子盖上了,由于你的宅基地超标,你房子建的面积过大,也能只按规定的面积给你确权的!也就是发给你的房产证的面积,是按规定的面积给你核准房产证面积的,你多建的房屋的面积,也不会给你确权的,也不会在你的房产证上给你体现出来的,比如,核准你的宅基地的面积是100平方米的话,而你实际宅基地面积是200平米的话,你建的房屋是200平方米,那也只能给你发100平方米的房产证的!不过这个事情也可能例外,那就是你的房屋是在很多年以前就建的,而且在那个时候还没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规定,那时候你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子都可以,也都可以给你发房产证的,所以,虽然你的宅基地面积很大,虽然你建的房屋面积很大,但是你这个房子有产权证,也是合理的!也不知道你们现在,是否实现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规定,是否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如果你们现在也实现了一户一宅,也规定了宅基地的面积,那么你超过标准的宅基地面积,就不会给你确权的,但是可以维持现状,可以让你继续使用的!说到将来的影响,如果你的房屋被征用占用了,补偿的话只能按房产证上的面积给你补偿,与宅基地的面积没有关系,你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有多大,就能给你补多少钱呢,这样说来,你一定会占到便宜,而绝不会吃亏的!
现在国家对宅基地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建议大家建房的时候都按照规定来,如果违规超建,或许将会面临处罚,日后房产证也难以办理。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超建的情况,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现在农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都不大。
但虽然宅基地尺寸不大,但只要设计合理,同样可以建出大气美观的别墅。接下来就给大家推荐几套小户型别墅,附带平面方案,喜欢就赶紧收藏起来吧。
第1套:图纸编号:ZJ-1498
这套户型开间8.7米,进深10.5米,占地面积仅80多平,建筑面积170平,主体预算20万左右。外观美观别致,精致小巧的造型搭配上别具一格的撞色设计,显得艺术气息十足,在农村建一栋这样的房子,绝对能吸引到邻居们羡慕的目光。户型布局更是南北通透,紧凑合理,一层不设卧室,而是让客厅、餐厅等公共区域不显拥挤。二层作为主要居住空间,卧室虽然不多,但面积宽敞且朝南设计,居住体验更佳。
第2套:图纸编号:ZJ-1188
这套户型面宽9米进深11米,占地百平,这样的宅基地尺寸在农村极为常见。建筑面积208平,简单的外观造型,加上平屋顶设计,导致建房预算较低,造价也在20来万左右。
相比欧式的繁杂、中式的厚重,现代风格以轻巧时尚成为了年轻一代建房者们的首选设计。加上通透的落地窗以及大阳台,外观大气居住舒适,还是很不错的。
第3套:图纸编号:ZJ-1063
这是一套经典的小户型欧式别墅,开间7.4米,进深11米,占地面积还不足80米,主体造价20万也可以搞定,这样的占地尺寸和建房预算,可以说家家户户都盖的起。
经典的欧式元素融入,让外观显得精致秀气,前后双入户门设计,进出更为方便。客厅餐厅厨房南北贯通,室内更显宽敞通透。全屋共设4个卧室,满足日常使用也足够了。
其实农村别墅想要建好,最重要的还是设计和审美,对此,你怎么看呢?
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一定的规定,并不是你想要多大就批多大,多抻多占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在宅基地确权时多出来的面积不给确权。
各地对于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规定可能不太一样,我们山东这里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家口来确定每户面积,通常在农村4口家给批144左右平方,5口之家最多168平,也有的人家可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有二百平多一点的,这些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为了不引起大的纠纷通常会给确权,但如果说明显超出了规定范围很多的宅基地面积,比如说家里四五口人却占了七八百平方的面积,这种情况就不可能给全部确权了。
有的人可能会想,虽说我的宅基地批准了一定的平方,但是周围还有地方,我就多了建点儿,等到将来有朝一日规划拆迁的时候,也可以多获得一些拆迁补偿。大家这就算错帐了,因为只要不在你土地使用证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之内的土地,即使建了房也是不受保护的。在拆迁赔偿时不会按照正常面积获得补偿。
当然了,只要你盖上了建筑物,就可以在那住着使用,没有人会去给你拆。因此宅基地面积大,当然是住起来宽敞舒服了,不过也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少利益,那么多双眼睛盯着,如果说大差不差,跟邻里之间的面积都差不多,那么也没有人会去计较,但如果宅基地的面积过大,已经超出了规定审批的范围,就要做好一些比较坏的打算。
试想一下,同样是村里的住户,别人家都是一百四五十平,而只有你家是七八百平,肯定会惹人非议,没有人眼红嫉妒则罢,一旦拿到台面上来说,估计自己也是理亏。如果有历史原因,理由充分,可以适当的保留一些利益,但应该也占不到多大便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必须符合省、市、县规定的标准。以贵州省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为例,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最多不能超过40平米,也就是说5口人的家庭,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00平米,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超40平米的情况,就属于问题中提到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其实宅基地使用面积大都是之前农民私自修建的房屋,现在按规定申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基本上不会超标。
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可能会影响宅基地确权。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多余的宅基地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但不确权不代表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在土地规划之前已经修建好的超标建设的房屋,从历的遗留和保护农民合法财产出发,即使不确权也是不影响宅基地使用的,只是超标准修建的房屋不能扩建、改建而已,其他的合法权益基本上不会受影响。
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对真正种地的农户是有好处的。
在农村不比城市,农村宅基地越宽越好,以我家农村宅基地实际面积来看,我家宅基地总面积约200平米,现在就两个老人在家使用,但由于父母做有大量庄家,200平米宅基地,把居住的几间卧室,厨房除外,其他房间堆放一些乱七八糟的农具,堆放各种粮食,房间非常拥挤,我家父母种了三分之一土地,玉米,黄豆,菜籽,总共上百口袋,堆放两间房间,还有化肥农用工具很多东西也要房间堆放,按照一户一宅规定使用面积标准,对于真正干农业的家庭来说,绝对是不够居住的,所以,从农村实际出发,宅基地使用面积越大越好,即使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太大,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只要是之前修建的房屋,村里面也不会要求拆出的,不影响居住使用。
总之,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太大,对确权颁证有一定影响,但农村房屋说实话,确不确权都不重要,只要自己能使用就好,宅基地使用面积大的总比小的好。阿洪认为,在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面积适当放宽是有好处约,对于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地区,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是非常有必要的。
今天的标题是: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大,将来会有什么影响?
对于这个话题,说的也很有道理。实际都是政策允许的。农村的土地,包括农民盖房子用的宅基地,都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所确定的,但是土地法没有明确规定所占有的面积大和小,多和少。既然如此,农民做房子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也是合法的。将来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实事求是的讲,那时候农民也很困难,也没有很多钱去盖房子。同时占有宅基地面积也不是很大。带着这个话题,走访了几个村,农民原来盖房子的宅基地面积也不是很大。那些年有的大队小队,还实行了平房化。人多一点的就是三间房子,一般都是两间。宅基地面积都很窄小,没有标题里面所说的情况。
新的土地法颁发以后,农民盖房子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就很规范了。这时候农民手里也有钱了,盖房子他们没有考虑占用很大面积的宅基地,而是向空中发展,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楼房。一般都是两层楼房,还有三层楼房的。
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占有土地的面积逐年减少,同时也在流失。珍惜土地,爱护土地,成为一种趋势。若干年以后,农民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还要减少。因为有很多的农民都进城了,大面积的宅基地都会收为公有。
这就是写春秋对话题的回复。
以前农民还能够一户多宅,如今农村对地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了,只能够一户一宅,拆旧才能够盖新。当然一户一宅也不是说想将宅基地要多大都行的,都是有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的。
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大,将来会有什么影响?
就比如说老村所在的广西农村就规定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这就是一户家庭的宅基地面积上限了,是不能够超过这个面积的。
至于说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大,将来会有什么影响,那就需要看看自己的面积是不是超过当地的面积标准了。
1、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超占会拆除或者征收使用费
如今很多的农民都存在着超占超建的情况,比如上面只批了80个平方的宅基地面积,但是想多盖一间房可能就是直接将面积自行扩大到100个平方了,这就是属于超建了。
还有的直接超建的面积就超过了当地的面积标准,这种情况下那就会处罚了。还能够进行拆除的房屋,直接就是被强制拆除超建的房屋。至于说已经是盖好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再拆除了,因为一拆除就会对整体建筑造成伤害,安全难以保障的。
当然也不是不处罚的,一般会对超过的面积征收使用费,每年都需要交这一笔钱的,谁让你超建呢。
2、宅基地超建不能够得到确权
如今农村宅基地还会将确权,正常情况下都会进行确权的,都可以得到确权证。不过要是面积太大超过了标准,那就不能够按照实际的面积进行确权了,一般都是按原有的面积进行确权,甚至直接就不给你确权都是存在的,毕竟的确有违规的情况。
总之,在农村的宅基地不要以为越大越好,都是有标准的,人口少能够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就小一些,人口多就大一些的,要是自行盖的房子面积超过了标准,那可是会被处罚的。
农村确实存在宅基地面积大的问题。将来在宅基地确权时会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可能涉及许多方面,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地区宅基地的面积会有不同的标准。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扩大用地面积的才行。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就不能进行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期,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看到这里你就明白了,宅基地过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了,过大过多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是不会给你登记确权的。确权的只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才能确权。
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大,将来会有什么影响?
对于题主说的这个问题在农村还是比较常见的,毕竟很多宅基地的面积是超过了地方对宅基地的面积规定的。那么对于这类情况是否会对农民朋友产生什么影响呢?
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是不会对农民朋友产生什么不利的影响的。对于近些年大概在2000年之后申请的宅基地,如果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当地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政策,那么只能是按照您应有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的。比如说,你家的宅基地面积是150平方,但是按照地方政策来讲你家的宅基地应该是120平方,那么宅基地确权还是按照120平方确权的。那多出来的30平方怎么办?缴纳土地使用金或者是从确权的耕地面积中减去这30平方就可以了。而且,缴纳的土地使用金也没多少钱的,完全是您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的。
如果是很早以前申请的宅基地,那时候对宅基地的管理比较宽松,也没有那么多的政策限制。那时候普遍分配的宅基地面积在现在的标准下基本都是超过标准的,但是这类情况是历史遗留问题,和农民朋友没什么关系。所以,这类宅基地是按照完全的面积进行宅基地确权的。因此,对于这类农民朋友来说,是没什么好担心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农村宅基地面积大很正常,首先要院场晒粮食,另外作为红白喜事过事的场地还有就是停车无论农用车、小汽车之类,还有就是堆放别的东西,要么就是种蔬菜丶花草之类!
其次就是房间多就传统来说农村最基本就得三到四间正房,一间做为堂屋这是必须的主要做用就是有客厅、饭厅等的功能丶一间做为存放粮食的仓储、另两间分别是年迈长辈的卧室如爷爷奶奶丶爸爸妈妈这是四间一层的情况,另外二层就是年轻人的房屋居室情况!至于附属房也称为小房即农村的厨房、厕所、猪圈之类,过去就是房前屋后堆柴草、现在条件好了可以搭个棚不受雨淋房前屋后也干净整洁了,环境也变靓了,所以说不要眼气农村宅基地大了!农村终归说到底也是受生产、生活的条件限制才那变那样子的,如果农民每人每月有几千元工资生活有保障谁还去弄那么宅基地面积干啥?你在农村生活、生产三年按传统生活、生产方式种水稻、油菜、玉米、小麦到了丰收季节你就嫌宅基地小了恨不得再扩大几倍,尤其是农忙丰収季节遇到淋雨天,无处晾晒粮食就很有可能发热生芽功亏一篑!
这样的宅基算大吗?希望将来也在情理之中!
出嫁女如果村里仍有土地的话应该和其他村民享受一样领取生活费的待遇,因为她的地也一样被征收了。
您只说了问题,但是重点你没有提到,在没有了解到这个重点前,所有的回答都没有依据。这个重点是什么呢?重点就是女儿的户口有没有迁走!为什么这样问呢?我来给大家详细说说。题主所说的村里发放生活费,是因为村民的“口粮地”或者是村集体剩余的地被征收。只有属于本村的农业人口,才有权利分得土地。也就是说,虽然女儿出嫁了,但只要是她的户口还在村里,那么她就应该得到相应的生活费。我们这里有个一模一样的例子:
我们这里有个村,因为村子附近有两个大型工厂企业,工厂占用村里的土地,村里和他们签订合同,每年由企业向村委支付相应的土地租赁费用,他们村每个人一年能够分2万元左右。
村委分钱,自然是按照户口来分,只要是本村的农业户口,只看户口不看人,一律分钱。
这种情况,导致本村出现了一个异常情况,就是本村姑娘同外村小伙结婚后,本人户口不但不迁出,还把老公的户口也调到村里,这样小两口就可以分得两份钱。
大家好,我是人机乡村。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土地征收后其他村民开始发生活费,出嫁女没有怎么办?】土地征收后出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生活费,主要是出嫁女有没有被纳入享受补偿的人数里面。
1.相关法律2.出嫁女想要获得补偿生活费的依据土地征收后给村民发放的生活费应该属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生活费的补偿应该是因为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补偿,作为对土地使用者丧失使用权的补偿,生活费的受益者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所在的村集体内部成员。
因此出嫁女想要获得土地征收后的生活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出嫁女的户口还未迁出被征地村集体;
b.出嫁女的户口所拥有的土地此次被征收。
3.出嫁女无权获得补偿生活费的情况因此如果出嫁女出嫁之后把自己的户口迁出了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是没有权利获得补偿生活费的;如果出嫁女的户口未迁出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但是出嫁之后以从原户口分户而出,分户出去之后的户口没有拥有土地承包所有权,也就是征收的土地未涉及到出嫁女,也不会获得补偿的生活费。
4.结语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多时候将已出嫁的女性不再列为该村的集体成员,也不再享受相关的村集体的权益,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若出现相关的纠纷大多也以村集体调解为主,哪怕上诉法院也是大多建议调解,因此遇到此类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要心平气和的解决,实在不行再走法律程序。
以上是我对你这个问题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够帮助你。
土地征收后其他村民开始发生活费,出嫁女没有怎么办?土地征收后显然跟承包地有关系,跟户口没有关系,这取决于出嫁女在本村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以前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随着土地法的出台,农村出嫁女也有了很多相关的权益,男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农村因为各种原因,地区化差异又很大。
土地征收村民发生活费显然跟土地承包合同有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男女在土地上享有同等的权益,出嫁女如果有土地就具有同等权益。因为地区风俗文化有所差异,有的地区并没有做到男女同等权利。如果将其归于家务事,需要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村集体会按照土地数量与面积将生活费发放与家庭中,由户主分发。
集体一般都是按照家庭户为单位分发,如果克扣即为违法。出嫁女在配偶方又重复分配土地,土地合同不会改变,但福利只能由出嫁女选择取得其中一份,也要根据当地土地法规执行,这种情况不是很多,这与土地征收不是一个概念,跟土地补贴福利等有关系。
家庭内部纠纷最好内部解决,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地区不同,事情也很棘手,最好是按照法规实行,人情也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的。
希望我的问答能帮到您。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农村的出嫁女,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都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对于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如果农村出嫁女在婆家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任何人都不能够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出嫁女也能够获得土地补偿,但需要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1、出嫁女的未在婆家获得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出嫁女如果未在婆婆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其能够享受到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娘家的土地被征收,那么其将能够获得娘家土地征收的补偿款!
2、出嫁女在婆家获得了土地:出嫁女在婆家已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其将会失去娘家土地,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在婆家土地被征收时,才能够获得土地补偿,而娘家的土地被征收则不能够获得补偿,当然如果出嫁女嫁入到了城市,并且放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是种地农民的命根子,也是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村里土地被征收,村里开始发放生活费,出嫁女应该不应该发放生活费。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下。
首先村里边征收土地是不是全部被征收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分有土地,这次征收过程中也被征收了,那么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在婆家没有分的土地,娘家的土地集体是不能收回的。也就是虽然出嫁了但是还有继续承包的权利。这次被征收,村里其它村民发放生活费,出嫁女理应和其它村民一样发放生活费。
如果这次征收过程中出嫁女的土地没有被征收,出嫁女就不应该发放生活费,或者是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分得了土地,娘家的土地集体已收回,这种情况同样也不应该发放生活费。
以上是从政策方面来讲是这样的。但是每个村里的做法都不是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的。而是每个村都有一套适合自己村里的办法。比如土地被征收生活费发放有的村里就是按户口,户口在就给发放,户口迁移走了,就不给。有的村里是不管你户口在不在,只要实际出嫁了,就不给你发放。
所以说具体到每个村里,有每个村里的做法,只要村民认同就行。就像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30年不动,但是有的村就是每年要动,户口迁移的,死了的一律收回,生下的上了户口的全部给分土地。虽然违法,但是村民认同,没意见也就过去了。
所以题主的问题还的服从村里的规定,如果自己认为不合理违法违规,只能走司法程序打官司了。
没迁外嫁女可以分,其子女跟母姓也可以分。
这几年外嫁女不迁户口,严重打乱宗族文化秩序。现在村民免了公粮任务粮和其它杂费,剩下的是对根文化活动义务。所以就是以义务来确定村民有无份分,而不是以男女平等来分。利己主义风盛行,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秩序,希望对此有关法律修改对千年文化民俗不利影响。
关键是户口迁出本村吗?如果户口还在本村肯定发,如果出嫁的时候户口一并迁走,肯定不发,因为你已经不是本村人了,凭什么发,别以为你曾经是这个村的,关键是现在不是了,你就没有权利享受村里的待遇,如果户口一直在本村,你完全可以享受村里的所有待遇,这个无可厚非,迁走户口证明你已经脱离了本村,村里没有义务在管你了,希望你明白。
大家都明白,人随户口,户口在哪里享受哪里的待遇,如果你户口一直在娘家,娘家的一切待遇都有你的,大部分都是把户口迁到对象家,没有谁把户口留在娘家的,除非娘家没人,没有兄弟,为了照顾父母,有些村民会一直不迁户口,这种情况也很多。
你之所以没有发生活费,很大程度是你的户口已经迁走,这样你就属于和村里脱离了关系,曾经是这里的村民不是理由,人随户口,户口在哪里落户享受哪里的待遇,迁户口有合适的,有不合适的,有些地方按人头分房子,很多人早早结婚,就是为了多分点房产,所以迁户口都是有原因的。
曾经看过一个报道,雄安有个人家里卖了两套房子,在北京卖了一套,结果雄安的房子现在比北京还贵,后悔的不得了,很多时候不随人愿,看着是福,有可能是损失,大家说对吗?
现在政策那么好,一直补贴农民,不发给生活费肯定是有原因的,绝对不会无缘无故不发,如果你真的符合,你肯定不愿意,所以这都是个人问题,你说是吗?
对于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领到生活费问题我来说几句,
头几年对待出嫁女土地权益不够重视,一些地方以村民自治法为借口,在征地过程中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权益,这件事我也遇到过,我女儿户口没迁走,在娘家有承包地,而婆家又无承包地,我们村里土地征用了,村里想通过村民代表会表决方式,取消出嫁女户口在娘家的土地补偿,为此我奋力抗争,我给他们讲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争取合法的权益,最后还是得到了补偿,在这里也感谢最高法出台了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出嫁女权益的措施,如果有人再受到权益侵害可看看最高法的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您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村民待遇,可以进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那么,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情况下有三个条件:第一,本村户口;第二,实际生活在本村;第三,本村有土地。
对于外嫁女,法律是有特殊规定的: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妇女外嫁了,没有得到新的承包地的情况下,村里是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的,遇到征地什么的,自然是可以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可以享受安置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有的地方习惯用什么村规民约来限制女性的权利,比如:出嫁女不享受村里土地分红、土地补贴和占地补偿等等,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女性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建议您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