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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造全国推广(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9-09 作者:薇媛


全国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设成效与新发展格局

在当前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已不再把追求经济数字增速作为主要目标,转而将居民福利和民生事业作为政策关注重点,挖掘存量空间承载力潜能,增强城市空间服务功能。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不仅事关民生福祉,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驱动力。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按照《纲要》提出的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则提出了2021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的任务目标。巨量的老旧小区改造不仅是对各级政府的一场大考,也为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

一、实践中完善政策机制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支持管网改造、加装电梯等,发展居家养老、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全年实际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03万个,惠及居民736万户,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在新开工小区计划任务数方面,河南省计划任务数最多,为5480个,四川计划任务数为4193个,河北、甘肃、山东、内蒙古、吉林、广西、黑龙江、江西、福建、湖南、云南、新疆、陕西、湖北等14个省份新开工小区计划任务数也超过1000个。截至2020年末,各省份均较圆满地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中过半数省份超额完成。以河南为例,2020年政府下达的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是50万户,截至2020年末实际完成改造76万户,远超目标任务。

各地在圆满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同时,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住建部对全国各省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实践经验进行了梳理,分两批印发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内容涉及改造项目的审批,存量资源的整合利用,改造资金如何实现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金融机构可持续支持,以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前期准备、工程审批、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经验。

例如在加快改造项目审批方面,可借鉴山东、浙江两省经验,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无需再进行技术审查。浙江和甘肃的经验是,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在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方面,根据辽宁、福建、江苏南京、山东济宁等地经验,通过整合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办公用房、小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闲置自行车棚等存量房屋资源,用于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城关镇)、社区统筹。整合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及小区周边存量土地,用于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在改造资金分担方面,通过完善资金分摊规则、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吸引市场力量参与等几个层面的具体措施,形成完善的分担机制。根据湖北宜昌、安徽合肥等地经验,小区范围内公共部分的改造费用由政府、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居民等共同出资;建筑物本体的改造费用以居民出资为主,财政分类以奖代补10%或20%;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服务设施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工程建设费用的20%实施以奖代补。四川省和山东省在“吸引市场力量参与”方面,则采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这些试点经验通过住建部的归纳整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为接下来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老旧小区改造提速升级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期间计划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政府提出了要实现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的目标,比2020年实际新开工量高出1.3万个,可谓任务艰巨。按照中央文件部署,绝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改造计划和目标,并对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从各地具体实施方案看,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改造内容系统化

新一轮老旧小区改造大致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优先完成“基础类”,一区一策建设“完善类”,因地制宜推动“提升类”。在基础类改造方面,福建省对零星危旧房,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推进综合整治和改造,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建立“一楼一档”。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小区改造的主管部门需提前与各联合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协调管辖小区的基础设施更新与公共服务提升活动。

在完善类改造方面,河北省与江西省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化用地分别计划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17万个和17.8万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以中央出台的政策为主,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方式加装电梯。

在提升类方面,辽宁省与吉林省实施合理利用公共空间开展系统化居住社区,铺设5G网络设施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数字物业与智能社区建设,配置服务资源设施以便于开展适老化改造。新疆推进物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社区线上线下交叉服务,拓展居家社区养老等多元化公共社区项目,为居民创造宜居宜业的“15分钟活动圈”。

二是筹资渠道多元化

老旧小区改造点多面广,所需资金投入量大,不易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必须通过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机制。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将居民的需求与社会资本的赢利点相结合,依靠“自我造血”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建立各地区的筹资个性化方案。江苏省在《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小区改造的三种筹资方式:一是政府加大财政出资力度,二是组织相关专业化企业、金融机构和国有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小区更新工作,三是鼓励居民依据利益获得直接出资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合小区建设。浙江省制定《关于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机制的通知》,发挥建设部门的统筹规划与开发性金融的“低成本、长期、大额”等综合优势,为全省老旧小区改造提出资金解决方案。江西省通过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政策,探索跨区组合平衡与小区自我平衡等以区域为基本单位的创新资金规划模式。贵州省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十四五”期间达成合作意向,为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吸纳800亿元的资金。

三是治理主体科学化

各省市在2021年老旧小区规划中充分体现“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居民与社区街道和物业公司共同维护治理,成为社区的规划师与建设者,各地纷纷开展“居民评选、政府把关”活动,汇集“民需民意民智”。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六治七补三规范”,改造的“自选类”项目都是由“居民点单”的方式实现。重庆市开展广泛宣传政策优势的活动,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引导党员、居民逐户动员、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化解矛盾。江西省在基础类项目的改造过程中,加强与水电气暖信专营机构和居民的构通,充分征求相关主体的意愿,增强改造方案的科学性。贵州省开发建设了“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管理系统”与“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实时数据和多方相关利益主体的献策献计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保障。

“十四五”期间,各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重点应聚焦于“人”“钱”“管”三大问题,持续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首先,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就要关注到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社会结构变化、人的利益诉求等,具体到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充当重要的决策者角色。通过政策引导、社区督察监管、业主委员会直接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三位一体的自助模式,解决“人”的问题。其次,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充当耐心资本角色。小区内部充分挖掘赢利点,打破资本回收周期长、效率低的瓶颈,在避免大拆大建的前提下,拉动社会投资、促进消费、带动相关建筑装修、建材、家装家电等行业发展,助力“六稳、六保”,解决“钱”的问题。最后,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充当引导者角色。老旧小区改造“三分建、七分管”,政府应引导物业人员走向管理一线,用服务代替强制性手段,参与小区改造后的运营维护工作,使物业公司成为小区改造的监管地带,解决“管”的问题。

三、房企积极布局旧改“新赛道”

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房地产进入存量时代,一级市场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三道红线”“供地两集中”等政策更加剧了房企在招拍挂市场的拿地的难度。而未来五年21.9万个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建筑面积约90亿平方米,将拉动数万亿投资,这无疑将成为房企转型发展的“新赛道”。

近期多数上市房企发布了2020年年报,从中可以看出,大量房企已经将开发战略转向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从业务分布看,项目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重点城市,其中广州、深圳、东莞涉及项目和参与企业最多,富力、佳兆业等房企是最典型代表,早在数年前已经积累了大量城市更新项目。

根据年报,截至2020年底富力已签约城市更新合作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万平方米,可售面积超过4100万平方米,货值超过12000亿元。城市更新成为富力集团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龙头房企万科在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领域也逐步建立起领先优势,目前参与旧城改造权益建筑面积已经达到363.4万平方米。此外,中国奥园、佳兆业、时代中国、花样年等众多房企都在发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业务。阳光城集团执行副总裁吴建斌近期在一场论坛上也表示,原来房企拿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未来土地储备可能要向城市更新延展。城市更新排在第一位,产业勾地排在第二位,第三才是招拍挂。城市更新在房企心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十四五”期间,城镇化依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容。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民生工程,考验的是政府的智慧,包括政策引导、城市规划、资源整合、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智慧,同时也考验开发商能力,包括资金实力、项目规划能力、开发运营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房企唯有练就扎实的内功,方能在这条“新赛道”占据一席之地。

新农村改造政策

一、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

二、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对象标准

(一)改造对象: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新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关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五)关于“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六)关于“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七)关于“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八)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纠风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粮食产业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供销总社、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二)关于“继续执行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林业局、中编办、人事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五)关于“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六)关于“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九)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一)关于“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二)关于“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的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快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五)关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关于“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二)关于“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三)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的问题,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四)关于“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六)关于“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卫生部、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纠风办、财政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国家旧房改造包括哪些

房子过于老旧,就会存在安全隐患,但因为翻新或重建所需资金额较大,所以有些业主确实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国家就这一现状,出台了相关的旧房改造政策,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帮助。那么,国家旧房改造政策有哪些?旧房改造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就跟力源加固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以居住的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的面积和总造价,严厉禁止因改造而出现的致贫现象的发生,改造过程中应达到主要部件的合格、房屋的结构是要属于安全以及基本的功能都是齐全的,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人均在13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据到家庭的人数去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地方的政府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以帮助农户能够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进行施工。

对建筑质量,也有严格的标准,以消除房屋的安全隐患为前提,还要考虑到抗震设防的要求,推广使用节能的建筑,在施工和竣工后验收的过程当中也要严格的把控好质量,确保经过改造以后的房屋是安全且经济和实用的。

一、国家旧房改造政策

国家旧房改造政策是针对全国农村贫困户住的危房进行改造,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经村委会协调,让非改造对象将自己的安全房流转给危房改造对象,让其间接的享受享受危改政策,同时腾出房的农户,还可以享受村里统一建设新房的扶持政策,实现双赢。

二、旧房改造需要注意什么

1、旧房改造按照危险程度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C级局部存在危险的房屋,一种是D级整栋都存在危险的房屋,在改造C级危房时,注意绝对不能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2、以前的旧房,不像现在这样精心设计,存在很多功能布局不合理、采光通风不足等情况,再加上很多旧房都是砖混结构,如果为了扩大空间打掉承重墙,很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3、因为旧房的使用时间都比较久,所以在改造的时候,注意看看水管连接是否合理,连接是否严密,管道是否生锈等等,如果水管有生锈,或被腐蚀的情况,建议全部更换。

4、旧房改造时,应该同新房装修一样,任何细节都不能马虎,包括隐蔽工程、防水工程,在不破坏承重的情况,空间重新布局等等,尤其是防水,注意一定要做防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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