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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对危房鉴定的请示(报修申请怎么写)

时间:2023-09-05 作者:希齐 61 61


政府是否可以强拆农村危房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房屋拆迁流程?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房子被合法强拆怎么办

合法强拆是遵循法定程序的,相关规定解释,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非诉执行和诉讼执行两种。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房子被非法强拆怎么办

如果是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选择适当的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忙。

关于经管房的政策的47号文件

关于经管房的政策的47号文件

建设部(87)575号文件(2007-04-0110:31:35)

标签:法律法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文号]:(87)城房字第575号

[发布日期]:1987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房管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4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二、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商同意可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对退使用权问题,主要解决:原自住房被错改,现无房居住;私改时房主住本地、没有留房、现无房居住或房主当时不在本地居住、没有留房、房屋收归国有前已迁回、现无房居住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其余自住房,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其他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代管房产。

1.中办发〔1987〕7号文件规定:“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安排给其居住的原自住房屋,可以由住用人自管自修,也可由房管部门按规定收租并负责维修。

2.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国家所有。但如产权人当时在国外或在港、澳地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证,确未看到公告,要求发还的,可按“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余的不再变动。

3.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含华侨代管房),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

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应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对代管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不要轻易拆除和改建。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对房屋现状作出鉴定和估价,拆除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管理单位以补偿。

四、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使用单位给予适当安排住房;安排的住房,可采用出售、出租的办法解决。

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括退使用权的部分),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因危房而淘汰了的私房,只补偿残值。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倒塌了的私房不补偿。

五、发还的房屋,除“文革产”需结算租金(结算办法由各地自定)外,其余均不结算租金。对增添的建筑物及设施,由双方协商,按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要做好衔接工作。

(1)在“7号文件”下达前,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处理了的私房,不再变动。

(2)“7号文件”下达前,经产权人申请,主要证件齐全,并经房管部门审查属实,领导批已将处理意见告知产权人,产权人已同意处理的,在产权人交验全部证件、办清应办手续后,可按原规定政策办;但要限期在年底办完,逾期按新规定办。

(3)本人虽已申请,也交验了一些证件并已进行查证,但未将处理意见告诉本人或“7号文件”下达后才提出的,一律按7号文和本通知办理。

七、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建委和房管部门,一定要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职工,克服畏难、松劲情绪,克服“收兵”思想;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要多做少说,不宣传,要根据中央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和办法,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报修申请怎么写

问题一:向上级申请维修报告怎样写申请报告有一定的格式。它由标题、台头、正文、申请单位和日期几部分依次组成。(一)标题在申请报告第一行的正中写上申请报告的名称,如“xx申请报告”、“关于xx的申请报告”。在标题中,原则上要求将申请的问题写准、写明,文字简炼,与正文内容相符。(二)台头台头也称“称呼”,即在标题下方空一两行顶格处写出接受申请的上级组织、机关、团体、单位的名称或有关负责人的姓名。台头后加个冒号,表示下面有话要说。(三)正文这一部分应分为三个部分:申请原因、申请事项、肯定性要求。1申请原因扼要讲明提出问题的背景和依据。这部分要把道理说透彻、理由讲明白,给下面的请求提供足够的事实和理论依据。2申请事项这一部分陈述申请的问题,讲明意见,提出解决的办法,请领导审定解决。3肯定性要求一般写“以上困难,请尽快解决”、“以上请求,请批准”、“望批准”等句。(四)申请单位和日期其写法同其他公文。

撰写申请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问题要迫切,理由要充足申请的问题,必须是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理由必须充足,解决办法要切实可行。(二)申请的原因要实事求是,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可靠不可随意夸大事实,更不可无中生有。(三)申请的内容要集中单一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不要在一份申请中同时申请几个内容不同的问题,以免上级不能及时批复而贻误工作。(四)不要搞多头申请一份申请只能送交一个单位或领导。防止主送单位过多,造成互相推诿,结果欲速而不达,贻误工作。(五)一般不要越级申请应根据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直接领导的上级机关呈送。如果申请的内容涉及到其他单位,必须事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行文。

问题二:维修请示报告怎么写申请维修报告公司领导因现仓库是租用院子的车库,由于地势低和房顶是砖(瓦)的有可能漏雨及回潮,使仓库里的酒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此,望公司领导能批复修补仓库。申请人:年月日

问题三: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书(居中)汽车维修学校领导:(空2格)我是某学校毕业生,由于比较喜欢汽车维修,有志于汽车维修工作,以汽车维修为职业,现申请我到贵校洗车维修班当学徒,请领导批准申请是盼。(间隔4行)(右下角)申请人:某某(右下角)日期:2010年2月24日

问题四:房屋需要维修申请书如何写你好,如实写就行了,不要什么花哨的语言,房屋维修本身是不需要申请的,如果提问者是指地震后需要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话,那么你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你家庭的基本情况、地震中受损情况,鉴定情况、需要维修的工程量和维修方案,需要使用资金的金额和现在的资金差口。

问题五:房屋维修申请报告怎么写知道向那个部门申请,写上抬头xxx单位领导:

写明原因漏雨或者破旧,

请领导帮助解决。

谢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问题六:向上级领导申请房屋维修报告怎么写近年来,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和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存在一定问题,现将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的调查报告如下:一、??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和进展全市现有农村中小学958所,在校学生人数27.6万人,其中:中学生9.8万人,小学生17.8万人,全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65.6万平方米。危房改造情况。据2001年危改初期统计,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9.7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0%;其中:D类危房??6.3万平方米(所谓“D类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属危房中程度最重的一类,此类房屋必须立即拆除),C类危房2.9万平方米(C类危房指房屋局部出现险情,维修后尚可继续使用),B类危房0.5万平方米(B类危房指房屋个别构件出现险情,可继续使用,但需抓紧维修)。自2001年实施“危改”工程以来,全市已改造或拆除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8.3万平方米,新建农村中小学校舍12.2万平方米;已改造C、B类危房4.5万平方米。基本消除了2001年统计的D类中小学危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危房的产生。截止2004年10月,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剩余危房面积3.1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1.9%;其中:D类危房2.7万平方米;C、B类危房0.4万平方米。自危改工程实施以来,我市争取中央、省资金1148万元,国债资金621万元,市投入及配套资金2545万元,县(市)区以下自筹资金4575万元,其中县(市)区以下债务投资2194万元。?二、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2001年国家实施危改工程以前,我市即实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调剂一点,群众献工献料捐一点,学校自筹一点,解决了一大批校舍危房;2001年以后,国家、省重视危房改造工程,以及2003年政策调整,原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投入变为由***投入,加大了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使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取得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中小学危房边改造边有新的不断产生,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的任务还很艰巨。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危房改造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一直没有走出低水平突击改造和重建,一段时期后又集中出现危房的恶性循环,缺乏良性运行机制。二是由于多年来中小学校舍紧缺,且没有稳定的建设及维护资金来源,致使部分校舍得不到正常维护,超期服役,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学危房数量。三是中小学危房的定期普查、科学鉴定、动态预警和滚动解决措施不够得力,校舍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三无”(无勘察设计、无规范标准、无施工资质)工程不少,使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太低,建设过程中即存在质量隐患。四是由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中小学校舍的损害程度比较严重,加上自然老化作用,使部分校舍未达到使用年限即成为危房。?三、危房改造工作的几点做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年初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普查结果,截止2000年底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直辖市)及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之外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农村中小学各类危、破校舍8400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的9.6%;其中:D类危房5700万平方米,C类危房2000万平方米,B类危房......>>

问题七:关于酒店门锁维修申请报告怎么写10分关于本酒店各包间门锁损坏情况和解决方案的报告

介于本酒店从开业至今,历时X年,多年的使用,使得本酒店的硬件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老化。而就各包间门锁这块,存在的问题尤为明显。

本酒店有包间XXX间,员工宿舍XXX间,办公用房XXX间。其中包间门锁损坏XXX把,宿舍门锁损坏XXX把,办公室门锁损坏XXX把,介于数量较多,品种较为复杂,经工程部研究决定进行一次集中维修,维修过程涉及到维修工具有手枪钻2把,φ35木开孔器3只,φ35铁开孔器4只,移动拖线板(10米)2只,一并申请有酒店采购部统一采购。

申请人:XXX(工程经理)

激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具体数据见下表

品名型号数量备注

问题八:申报机建维修怎么写按照维修内容、时间、地点来写。

维修申报程序: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申请,名单报后勤管理处。其中: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报宿管科。非专人申请的后勤管理处不予受理。(急修除外)

2、维修项目由申请维修的部门填写维修申请表送至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收到申请表后派管理人员会同资产办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并做出预算,按维修工程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发出派工单确定施工队进场施工。

3、维修完成后,申请部门必须仔细核对派工单上的有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4、急修(如水管破裂、电路突然发生故障等)项目可先报修再补办手续。基建维修科接到或发现急修项目后,应立即组织安排施工解决,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领导汇报。

问题九:学生宿舍的插座坏了然后要报修的申请书怎么写啊10分有登记的地方,直接去登记就行了

问题十:单位房屋维修申请怎么写?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原因,存在的后果,及解决办法,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合格付款

直接划拨是否请示政府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一篇

尊敬的李局长及教育局领导:

我校是一所农村初级中学,学校现有6个班,教职工19人,学生200余人。学校自1998年高中撤并为初中以来,由于产权不明、没有建制而不属于合格学校建设单位,16年来没有得到上级任何拨款投入,因年久失修,现存在基础设施安全及设备添置等问题急需解决。具体内容如下:

1、学校校园封闭。

期间一直没有封闭,校旁水库、渠道遍布,学生管理难度大(xx年出现溺亡一人安全事故),现学校考虑师生全部下迁至现教学楼,将学校宿舍楼以下区域封闭,急需围墙建设及封闭项目资金。

2、厕所急需维修改造。

学校厕所一楼的男生小便处墙体裂缝超过5cm,经鉴定属危房。现已经封闭,不准学生使用。经考证,可以把原高中教学楼已废弃成教师住房的厕所重新改造启用,既可以解决现厕所D级危房安全隐患,又可以为学生下迁提供配套基础。

3、学校需要建设多媒体电教教室。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电化教学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特别是从xx年开始初中信息技术考试已经纳入中考范畴,成绩计入学生总分,为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我校急需建设一个电教多媒体教室以便于信息技术的教学。

以上所述为我校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所需资金预计需30-50万元,由于学校资金不足,整改困难,故向领导提出申请,望能帮助解决为盼!

衡阳县爱民学校

20xx年x月x日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二篇

xx市财政局领导: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政办字[20xx]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20xx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超多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20xx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20xx]189号文件向市财政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状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万元。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三篇

尊敬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

在xx招商引资政策的感召下,我们山东xx农资有限公司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论证,决定在贵处投资建设“山东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项目。项目有关规划如下:

一、项目定位

二、项目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项目注册资金500万元,建设投资2700万元,流动资金300万元。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公司自筹。

三、建设规模

本项目拟建在xx经济开发区内,占地50亩,拟建现代化标准仓库万平方米,办公楼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司机食堂宿舍占地面积750平方米,传达室占地面积50平方米,停车场及道路13350平方米,购置车辆36台(其中12吨位车6台,8吨位车6台,2吨位车12台,1吨位车12台)及水电消防、绿化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现在特向领导申请项目建设用地50亩,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与批复!

附:《山东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四篇

xx市财政局:

在市财政局、劳动局和交通局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现有在校生5073人,是xx市技校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院校。学院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我院系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176人,离退休55人,合计231人。按照市政府房改政策,20xx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已执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由于历史原因,唯老职工购房补贴是个老大难问题。这部分老职工有的无房、有的是简陋私房、有的购买了房改房而面积未达标、有的购买了商品房(含二手房),急盼领到购房补贴。通过职工住房登记调查统计,无房户和缺面积户有179人,需发放住房补贴面积平方米,人均面积差平方米,加上工龄补贴,需发放住房补贴总额为元,我院售房款仅有元,资金缺口530万元,由于资金缺口太大,故一直未敢发放购房补贴。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五篇

编者按: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这标志着该基金的实施工作正式启动。据悉,该基金旨在延揽外国优秀青年学者到我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为中外青年一代在日益开放的基础研究环境中搭建学术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期特刊之,以飨海外读者。

一、基金定位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旨在鼓励外国优秀青年学者到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促进中外学者之间的研究合作与学术交流。

二、申请及资助模式

(一)本基金采取部门推荐,申请人通过依托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的方式实施。2009年,先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所属研究机构和大学内试行。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申请指南,申请人经依托单位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材料,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进行遴选,并将推荐意见和名单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该基金仅资助研究经费,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费用、相关保险及所必需的生活及工作条件。

(四)资助期限为半年或1年。资助期满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延续资助,延续资助的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35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青年学者。

(二)曾在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从事过3年以上基础研究工作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的经历。

(三)在中国工作期间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基金的申请人依托的研究机构或大学应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指定联系人,负责向外国青年学者提供政策咨询,并协助进行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

2.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提供的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申请人承诺保证资助期内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

4.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的统一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两封推荐信(至少有一封来自国外);

2.申请人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

3.依托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向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申请;

4.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分别对依托单位的申请进行遴选后,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名单;

6.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推荐的申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评审程序

该基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国际合作局负责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科学部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评审会议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具体受理及评审程序是:

1.国际合作局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2.项目受理截止期后,国际合作局负责汇总依托单位评价意见、部门推荐意见和项目申请;

3.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4.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5.国际合作局办理有关资助通知和拨款事宜后,将资助项目移交相关科学部。相关科学部负责资助项目的后续管理。

(三)评审要点

1.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研究素养及潜力;

2.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及取得的进展;

3.申请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及科学意义;

4.申请人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前景和预期成果,

5.申请人的研究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

(四)延续资助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资助期内取得良好工作进展且有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求的,可以申请延续资助。

1.申请延续资助者应当在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撰写延续资助申请,通过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

2.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3.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五、实施与管理

批准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

(一)申请人收到资助通知后,应当按照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活动。申请人、依托单位必须按照所签定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诺。依托单位和指定的联系人协助申请人做好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二)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终止或调整研究计划的,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项目的资助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四)本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标注项目批准号。

获资助者在依托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资助经费下达到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受理时间、资助规模与资助强度

(一)本基金在试行期间每年受理1次,受理时间在5月。

(二)本基金的资助期限为半年或1年,资助经费为10万/半年或20万元/1年。

(三)2009年资助50人左右,资助经费总额约1000万元左右。

(四)2009年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各推荐40名。

七、时间安排

(一)3月10日前,国际合作局将受理通知发至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其中包括允许推荐的申请项数。

(二)5月2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交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名单,基本信息包括:排序号、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国外受聘单位、国内依托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代码、执行年限。

(三)6月3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通过依托单位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份(包括必要的附件)。

(四)7月31日前,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五)9月委务会议审批。

(六)2009年10月底前拨款。

(供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资产划拨的请示范文第六篇

xxx人民政府:

xxxx市xxxx镇位于江西西大门,毗邻湖南省醴陵市。全镇总面积9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总人口4万人,辖16个行政村。随着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呈不断增长趋势,且地形地貌属于地洼低多,河流淤积,沟、渠、路不配套,田块面积小,田埂密度大,致使土地利用率低,机械化作业难,耕地产出量不高,农业生产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弱。

我镇群众看到其他地区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成效后,在这一利民项目的影响下,村民积极性非常高,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了讨论,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多次到镇政府及区主管部门反映,特别是有些老党员和老干部、农业生产专业户在看到土地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和荒废流失的情况下,迫切希望提高耕地质量,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

应群众强烈要求,我镇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察看,认真分析,该项目的实施主要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1)xxxx市xxxx镇土地整治项目符合《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湘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和《湘东区土地整治规划(20xx-20xx年)》等相关纲领性规划。

(2)排上镇人多地少,耕地总量少,人均耕地面积亩,对区域占补平衡有很大制约。区内耕地灌溉条件较差,主要原因是水源匮乏和田间渠道损毁严重,区内急缺田间道路,给当地群众耕作造成极大的不便。急需实施整治项目完善骨干道路、骨干沟渠及田间相关配套工程设施,以此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条件。

(4)项目的实施(无偿划拨土地的条件)

来自网友晋州普法提问提问时间:2022-11-2523:08:24阅读次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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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晋州普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划拨土地需要什么条件(无偿划拨土地的条件)1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出让、划拨、转让几种形式。其中出让又可分为招标、拍卖、协议几种方式。我国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施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要经过批准。实践中,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出让手续的办理,执行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这些问题均容易产生较大的理解分歧,本文对此予以梳理。

一、关于划拨土地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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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对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作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则直接针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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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上述司法解释于2020年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将“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条文进行了删除。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从以上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存在受让方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两种情况。

这一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在受让方与政府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实际上是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出让给受转让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源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价款,此笔款项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只是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受让方,而不是政府。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直接将该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已不是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获取转让的土地,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划拨给另外的人使用。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合同的性质不再是转让,而是对转让人丧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三、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

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未经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未经批准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是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未经批准会导致履行不能。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首先,在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将“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条文进行了删除。现在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直接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是无效的。

其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应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条司法解释意味着,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便是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五条均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即认定:“诉争房产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鞍山供销城取得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该类房产转让时应当报批,没有批准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五条均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报批不必然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是否能直接强制执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不需经政府审批同意?

对此,最高院有一个裁定涉及此问题,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集团)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08)鲁执异字第37-1号裁定书,向最高院申请复议。此案即涉及此问题,最高院在(2011)执复字第1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是对企业自主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并未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且本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依法为本案债权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担保已经山东高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6号和本院(2007)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明确债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故轻骑集团认为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事先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此裁定,对法院执行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需事先经过政府审批同意的意见不予支持。但是实践中,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发现,许多法院在处置时需要跟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5号】中,最高院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法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砀山县土地主管部门又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因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程序,注意及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96号)中也指出:“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在一些案例中也得到了体现,例如,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对外贸易公司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执恢字第27-1号】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外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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