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福建危房改造审批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危房能否从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福建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是什么
1、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改造对象,给予每户5352元中央补助资金、7160元省级补助资金、7160元市本级补助资金。
2、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等类型的改造对象,给予每户5352元中央补助资金、5620元省级补助资金、5620元市本级补助资金。
3、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类型的改造对象,给予每户5352元中央补助资金、4580元省级补助资金、4580元市本级补助资金。
4、属于贫困留守儿童家庭、其他贫困农户等类型的改造对象,给予每户2620元省级补助资金、2620元市本级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补助对象有哪些
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实施对象和补助对象必须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农户(含符合条件的贫困留守儿童家庭等)。
怎么申请危房补助
如果你家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准备好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通过村委会集体评议并公示后,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会入户审核。
最后,县(市)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危房能否从建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村〔2012〕2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建村〔2012〕3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等相衔接,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按照“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需求最基本”的原则,统筹搞好规划设计,科学选址,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经济适用、保证质量。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民建设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大方和满足最基本需求的住房。
4、严格管理、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从2012年开始,重点着力推进我区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加快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2012年市下达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20户,根据各乡镇农村人口比例、农房现状和农民经济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将改造任务分解给各乡镇。具体为:笏石镇60户、东庄镇35户、东峤镇140户、埭头镇160户、平海镇140户、南日镇60户、月塘乡25户,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具体任务细化分解下达给村(居)。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要按照“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需求最基本”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要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试点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不断加大地方政府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并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补助标准。2012年中央、省级财政将按一定标准对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给予补助,区财政也将对农村危房改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对验收合格、工作突出的全区前三名的乡镇,区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并于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
(四)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各乡(镇)村建站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五)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具体入选条件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三)房屋设计。设计方案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满足抗震抗灾和扩建、续建的要求。提倡选用省、市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四)工程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抽测和指导,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莆田市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1),翻建新建房屋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住房危险程度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乡镇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验收。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任务分解。年度改造任务下达后,各乡镇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居),并分别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各地要摸清需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各地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各乡镇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危房鉴定、危房改造审批手续办理及公示等前期工作,争取于2012年12月份前开工建设改造房,确保在2013年春节前建成危改房一层封顶。在农村危房危改任务完成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里将开展抽查验收,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管委会)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省级抽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要加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秀屿规划办事处、秀屿国土资源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协调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统一组织推进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安排、农民建房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工程验收,指导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及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危房改造翻建、新建审批有关手续。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保障危房鉴定、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强化绩效考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对各乡镇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管理与进度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
(四)落实管理措施。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帮助农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免收。各地要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附表2)、莆田市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1)、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或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拆除旧房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资料及时、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区住建局。各地危房改造进度等情况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请问福建泉州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福建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1
法律主观: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某省补助资金=该省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省综合评价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
法律客观: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具体参考的因素及其分值,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省补助资金=该省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省综合评价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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