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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自建房政策
为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组织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赴上海考察学习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经验,学习建国以来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的先进做法,起草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召开了乡镇书记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村庄规划,明确了村庄分类、规划编制和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三章申请审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村民申请、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核发证书的流程。
第四章风貌管控,将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培育特色风貌,编制图册,鼓励设计人员下乡。
第五章建房管理,明确了村民自建房施工备案、试工图纸、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开工查验、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建成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引导村民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利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综合执法、村级管理、违规建房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等事项。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试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办法》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河南省农村旧房翻新的新政策
法律主观:
农村旧房翻新补贴政策是:旧房翻新时将补助对象限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四类人员,其中修缮加固补贴6000元,重建补贴20000元,以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法律客观: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河南新乡延津地区上世纪70-80年代农村住宅的屋顶做法
有平房和瓦房之分
就我所知:
平房——墙上是几根较大的房梁,房梁之间有椽(chuan)子连接,之后上面铺一些木片子、芦草之类的长秸秆,上面是一层白石灰,石灰是用水“熟”过的,在拌上麦子壳,堆在草上面。这是以前的作坊现在大多用预制板,多用现浇顶.不过夏天不隔热!
再来说说瓦房,基本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最上面是一层瓦,上面的压着下面的这样更容易使雨水流下来,不至于房子漏雨,不过现在在农村瓦房少了,大都是水泥钉的平房,这样有利于夏收、秋收后农作物的晾晒,下过雨以后干的也快!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太康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域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编制、村民住房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民政、生态环境、电力、水利、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根据农村人口现状、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将县
域内村庄以乡镇为单位,逐村明确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五种类型。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无审批不开工”的原则规定。乡镇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预留部分村庄用地,测算并划定村庄总用地规模、村界,严格建房高度,规划成果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严格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做好用地保障。在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计划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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