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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为什么不让翻修了,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2023-08-09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厂房为什么不让翻修了,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什么农村都喜欢盖两三层的房子

思维文化属性,中国人追求高大上,觉得自己有面子,结果房子盖好了,没钱装修三年过去还是那个样子,你会发现农村都是普及化,没钱装修多得很,现在回家住都很少,有的邻居看到你没有住,也没有装修还在家里养猪?,养牛呢。

还有农村有个思维属性,就是你家是三楼,我家必须比你高一楼,要么有意识的比你高一点就可以了,那怕是亲兄弟姐妹都是一样,只有心里舒服,排比心、虚荣心满足在农村最能体现出来,只有在农村生活过,是农村出来的人都有体会发言权。

除此之外,其实与生产、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两年前我父母也是在老家盖了个小二层,开始的时候,我们也不是很想让爸妈在老家盖房子,后面老爸老妈也是详详细细说明了想法:

首先,农村的大部分人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比如种植农作物、农副产品、经济作物;养殖等,但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没有修建厂房,所以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来存放农资、农具等生产资料。我们家式种植大棚香菇的,杂七杂八的农具也特别多。

其次,很多城市家庭可能都是家里的长辈和儿子儿媳两套房子分开住;而农村由于很多医疗、娱乐、教育设施不是很健全,为了方便相互照顾,很多家庭都是三代四代人同住在一起,人多自然需要的房间就多一点。即便现在的很多年轻人平时都不在家,但逢年过节的也都会选择回农村老家陪伴亲人一起过节,所以两三层的房子能满足一大家人的居住问题。

还有就是以前的农村老房多是土木结构,房子也小,很多都年代久远、甚至有的墙体常年经风历雨,也不结实了,有些瓦房可能还漏水,住着拥挤不方便不说,还不安全,也需要翻修,父母一辈的人在小房子住了很大半辈子,也希望新建的房子宽敞一点~

农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许,这合规吗

由于各种原因,现如今想申请新宅基地建房越来越难了,部分地方甚至停止审批宅基地了,但如果是拆掉旧房子建新房,相对来说,会简单一些。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翻建老房也是不允许的,这些情况建好了也可能被拆!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虽然每个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都不一样,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有一定标准限制的,有些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虽当时是合法的,但按现在的标准来看,很多房子可能就超过了面积标准,现在如果要重建的话,应按现在要求的面积标准,超过了就不能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那是不允许的。

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能翻建

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如果老房子的权属不清晰,关联人之间有很大的争议,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翻建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些地方因当地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符合规划那也是不能翻建的。不过这种情况,可申请新宅基地来建房。

另需注意的是,在很多农民看来,翻建自己的旧房子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性”的翻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翻建,很多地方并没要求一定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为了安全起见,大家在翻建房屋前最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审批条件依法建房,不要少批多建等。

“行货”和“水货”都是些什么意思

什么是行货和水货?

国内行货

国内行货就是得到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牌照”的生产厂商的认可,由某个商家取得代理权或者直接由该生产厂商的分支机构在某个指定的地区进行销售的产品,由于行货需要让代理商及其分支机构获得合理甚至是暴利的利润,而且必须缴纳符合该地区政府要求的关税和税款,因此行货的价格往往比较高,但是因为正式的当地代理厂商,产品的保修售后服务往往较有保障。

国内行货保修:

由厂家专卖店、客服中心提供保修服务。

水货(欧版原装)

“水货”相信是各位网友眼中一个敏感的字眼。什么是“水货”呢?水货并不是假货。还有很多网友不清楚什么是水货(欧版原装)手机,按默认定义,水货手机是指由国外、港澳台地区没有经过正常海关渠道进入内地市场的手机。水货还有一种叫法,为欧版原装,所谓水货(欧版原装)手机其实就是本应销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机器,在偷逃了关税后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手机。简单点说,水货手机就是没有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和交纳税项的手机。所以水货手机的质量和行货是一样的,两者硬件没有任何区别,原厂家生产的原装正品只是销售地区和软件不同而已,而且有些型号因为销往国家的不同,品质甚至比国内的行货还要好,加之销售价上巨大的差额,很多人都喜欢选择水货(欧版原装)手机。

水货(欧版原装)是英文还是中文?

水货(欧版原装)手机软件都会升级为简体中文版,和国内行货一样都是有简体中文的。除非技术或者软件上的特殊情况,比如N-gage;

水货(欧版原装)保修:

那么保修方面呢?其实水货与行货都有一年保修,只不过水货是在外国保修,当然不会有谁会拿回去外国维修,因此水货商家都是表明不保修的,水货都是出门不保;

香港行货

很多朋友对“香港行货”这个概念比较熟悉和了解,香港行货是针对香港市场销售的手机,在香港本地这些产品是有正规的销售方式以及销售渠道的。香港行货相对国内行货来说是地地道道的原装货。由于是原厂出品,所以在硬件上绝对不用担心,而在操作和功能上也是和国内行货一样的。而由于大陆与香港地区存在着关税差异加上厂商们在大陆以及香港地区的定价也有所不同。就算是在香港正规销售的手机,其与大陆地区相同型号的手机之间也有着很大的价格差异。而一些手机销售商则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将原本应该在香港销售的产品转移到大陆地区销售,直接从香港走私回广州,因而香港行货的手机背面都有专卖店和香港移动运营商的标签。

香港行货有简体中文的吗?

一般来说,香港行货是繁体手机,同样还有简体中文,和国内行货一样都是有简体中文的(除厂家部分机型没有简体中文之外),如果菜单是英文或者其它语言,相对价格会更便宜些。

香港行货保修:

目前有两类,一类是可以全国联保的港行,需要提供港票;一类是由香港保修一年,虽然香港离广州不远,但是真的要维修起来,不但来回路途非常麻烦的,而且所花时间也不少,有些商家干脆连香港行货也表示不保修。

联保行货

联保行货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这只是业内人士的说法;早期是香港行货,即大家所说的“B“行,初期客服也会对这种手机提供保修,后来全部取消对其的保修。还有,这些“联保行货”机身上都会有假的“入网许可”标和激光防伪标签,但各大客服是不会对其负责保修的,只是由经销商负责保修。这种手机无论外观还是包装都是和正品行货一模一样的,也有“三包”卡,市场上会有个别商家把它当作正品行货销售,所以大家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看清手机是不是“联保行货”,切勿以正品行货的价格买来“联保行货”,市场上目前只有飞利浦手机才有联保行货!

联保行货保修:

联保行货只有在指定客服才享有保修,或者直接由经销商负责保修。

B行

B行手机的质量和行货两者之间的质量一样,差别就是售后服务。B行手机的保修就是由你是在哪里购买的,就只能到该销售点去维修。和行货两者之间的质量一样,差别就是售后服务,市场上目前只有LG手机才有B行。

B行保修:

B行由厂商客服中心提供保修服务。

过去盖的房子没用地手续怎么办政策有新规定!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多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一些存量违法用地,也称历史遗留问题,而且量大面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还能长期占有使用,也有的私下转让,看似占了便宜,但不能办理土地抵押,不能正常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尤其是允许集体经营性集体用地入市后,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会被排斥在公开市场之外。

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拆,二是补,三是挂。之所以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主要是各地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拆除(或没收),也没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能罚了点款,就那么占着用着,但一直在账上挂着。

对如何处理存量违法用地,国家给出的主要政策和办法:一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和确权登记合法化;二是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摸底排查、登记上账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提出试点先行,分类分步,稳妥处置,没要求各地对存量问题开展大规模、大范围集中整治,当前主要工作重点是管住新增,遏制增量。

在如何补办用地手续和办理确权登记方面,针对不同时期,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各地也有一些具体政策。

重要提醒: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最新政策规定

01综合考虑相关文件要求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点击查看)。新《规程》4.3.3部分提出: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在近年来开展的“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自建房等专项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为避免造成社会财富浪费,防止简单粗暴、一拆了之,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办案中,对涉及历史遗留建筑物的处置,要综合考虑,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妥善处理。

这也就是说,过去盖的房子,虽然用地不合法,但应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有的可以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以暂时保留几年,当然,有的必须拆除或没收。所以,一定要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

对2013年以来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形成的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整治试点,试点结束后,会出台新的处置政策。就目前而言,不能再继续顶风违法占地建房,对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谁胆大,马上拆!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通俗解释,就是要倒追35年。从1987年以来,如果你使用的土地至今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通过补办和确权登记合法化,那就只能维持现状,屋顶漏了不能补,快塌了也不能推倒新建,否则,一旦被卫片发现,后果很严重,也非常麻烦。

简单说,只要你所占土地一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现在最好的选择是:别动!

10月21日,河北公开通报了11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其中两起就是属于翻新翻建的。

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对翻修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2年5月,河北佰烨芳晟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车间房顶损坏进行翻修,2022年6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修车间违法占用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城河村耕地1.05亩。韩城镇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安平县西两洼乡对翻建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1年12月,金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厂房因原车间损坏进行翻建,2022年5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建车间违法占用安平县西两洼乡南两洼村集体土地6.79亩(其中耕地1.79亩)。西两洼乡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03“三调”是建设用地?

现在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有的过去占的是耕地,但在土地调查中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特别是在“二调”和最新的“三调”中被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这样就代表“合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调”和“三调”属于土地现状调查,行话叫:所见即所得。也就是说,调查时现状是什么地类,就调查为什么地类,种了庄稼,就是耕地,盖了房子,就是建设用地。这样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就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有合法来源的,一种是没有合法来源的。没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是指没有经过征收转用和审批登记,但在土地调查中按现状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

对“三调”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的,如果由于新建、翻建、扩建等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在认定地类时,要向前追溯,一般追到“二调”时的地类。如果“二调”是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不再考虑是否有合法来源,就按建设用地认定和处罚。还是一种情形,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但“三调”被调查认定为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

分阶段处理政策

01补办用地手续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备注:此件有效期5年,已失效)。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文件提出: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0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03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04非本村成员宅基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无权属没手续处理政策

01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怎么办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02没有规划手续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大量多年形成的违法用地,整改难度非常大,主要还是:建的时候没人管,给了政策也不用,仗着关系无所谓,真要拆除就急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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