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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西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山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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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拆了重建面积加大,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居民在各自的房基地上改造房子,最先务必要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要是该房基地是属于城市规划范畴内,则必须要规划单位出示改造房子选地的建议和《规划许可证》;如果是属于城市规划范畴以外,则必须要经由土地资源的监管单位对改造房子的总面积变化做好审批,随后才可改造。
2、带上身份证件、户籍、原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去本地的土地资源单位申报土地资源审批手续,通常是土地资源所、城乡建设所申报有关报备,并且申报D级房屋质量鉴定,审批后才可以进行房子重建。
3、审批后再到计划单位申报建筑许可证书,等房子建设竣工了,再带上这类手续去本地的房管局申报房屋产权证就可以了。
4、填好危旧房翻修维修报告,经由乡村级评定、乡镇级审批、县级审批,市级去报备,可以申报检修补贴。
不可以超出规定的房子高度规范:在农村建房的相对高度是有相应要求的,为达到居民的不一样要求,国家规定了农户可选用竖直和水平单独立户两种布局方法:
第一种是竖直单独立户,这类状况下是2到3层的相对高度规范,第二种是水平单独立户,相对高度标准是4到5层。
房屋楼高通常宜在2.6-3.1米中间,但各层相对高度不可以超出3.2米,那么这样算的情况下,农户盖三层楼房那么相对高度的规范便是9.8米。
不可以超出要求的房基地总面积规范:重建务必要按规定的房基地总面积规范来建造房子,全国各地对房基地总面积也都是有相关的规范。例如山西省最大总面积为133平米,河北不可以超出150平米,要是未按规定的总面积规范来建造将要被面临着罚金等惩罚。
山西农村危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1、采用新(改)建方式进行改造的,户均补助14000元;采用公配、置换方式改造住房的,每户补助14000元。
2、村委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的、统一修缮加固现有公房改造的每户补助14000元。
3、农户自行修缮加固的最高补助标准14000元。
改造危房的程序是什么
1、本人申请(本人用A4纸、碳素笔写并签名)。
2、村委会议纪要,要有与会代表签字并盖村委公章,有条件的可提供会议照片。
3、村委会公示照片。
4、乡镇相关部门公示照片。
5、农村危房改造登记表。
6、农户家庭全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证件。
8、农户危房改造协议。
9、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承建合同及工匠资格复印件。
10、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11、竣工验收表。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有哪些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为主,其他贫困户中的房屋条件差户为辅的原则。已经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不参与危房改造。
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所在乡镇和县扶贫开发中心审查来认定,其他贫困户由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核实认定。危房等级由所在乡镇初审通过后,房管中心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初审意见组织专业人员核定。
从2022年开始,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说2022年,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其实,据了解,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如果农民在农村有闲置的宅基地想自建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
第一:了解当地政策,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是否让新建房或者翻修
刚刚也提到,不少地区对于农民建房有着严格的要求,甚至,一些地区为了快速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已经禁止农民再私自建房了。而如果农民实在是有建房的需求,就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来统一建设外观、样式、层高等等都一样的房子。所以,还是建议农民朋友在有建房的打算之后,先到当地的主管部门了解一下政策,看下当地的法规是否允许新建房或者翻修房屋。
第二: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修建
无论是新建还是翻修,农户都需要提前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之后再动工建设。如果是未经允许,就开始私自翻建房屋或者新建房屋,那么,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些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一旦被发现,就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可能。所以,农民在建房之际,一定要先提出申请,未经审批不要动工,以免建好了也等于白忙活。
第三:不要超出宅基地的标准使用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各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宅基地的的标准面积也是不同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几个省份的规定面积。
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2.山西:平川地上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北京: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4.天津: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m2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即一亩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宁波: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地,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6.湘西: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7.三亚: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因此,即使到了2022年,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禁止农民自建房,只要啥都符合要求,手续齐全,建房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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